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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中国法治话语的修辞演变

    时间:2021-03-05 12:01:0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http://img1.qikan.com.cn/qkimages/llxd/llxd201601/llxd20160115-1-l.jpg
      摘 要:法治话语是法治思维的最直接表现,而且也是法治方式的最集中体现。新中国成立后至今的历史时期,在官方的意识形态中出现了不同的法治话语,述说着中国法治发展的不同状态。法治在中国经历了一个从孕育、生发到成熟与完善的过程,反映出来的是法治在中国于肯定和否定之间的往返流转以及建构法治话语体系的异常艰辛。中国法治话语体系来之不易,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具有历史必然性,是历史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统一。
      关键词:法治话语的演变;法治话语体系;法治体系;历史理性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6)01-0095-07
      人类社会的话语体系是经过长期的历史实践发展积累而形成的,与社会制度、传统习惯及整个社会的文化环境有关。“每个时代、每个时期的社会都有特定的话语体系,反映着不同时代的社会思潮。”[1]法治话语以法律语词为表达形式,直接展现了一个时期的法治思维,也集中体现了该时期的法治方式。本文就以法律语词来呈现不同时期的法治话语,虽然不同的历史时期都在使用“法治”这一法律语词,但该语词的语义、所处的时代背景及其负载的理念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法治话语在不同时期所处的语境及其所表达出来的不同法律语词,无不诉说着我国的法治建设所遭遇的历史与现实问题。
      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最核心、最关键的因素,是国家、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石和制度保障。在中国,法治变革已然成为全面深化改革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在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的今天,实行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势在必行,在此语境下,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十八届四中全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可以说,该《决定》承载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它是历史演变、历史实践的结晶,要对其合理性进行阐释和论证,就势必对其历史合理性进行揭示、解释和阐释。本文从修辞学①的角度对新中国成立后的不同历史阶段的不同法治话语的表达进行梳理与分析,尝试着找出法治话语在中国的演变逻辑,以期为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历史合理性提供历史的、现实的理论支持。
      一、 新中国成立后法治话语的历史演变②
      (一)社会主义法治不完善时期的话语表达
      1.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民主专政的法制。新中国建立初期,由于新的政权刚刚建立,百废待兴,新的政治秩序也需重建,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塑造了建国初期的一种独特的法制特征。这个时期的法制,主要是指人民民主专政的法制。“由于掌握政权的阶级变了,而引起了社会各方面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因而,我们的法律观,也必然要随之改变。……要建立崭新的有利于加强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法律和司法制度。”[2]凡事从中国实际出发,不可过早地强调司法的独立。人民民主专政的目标主要是整顿纪律,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财产。“为了巩固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我们目前在国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务之一,是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3]显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维护社会主义建设的秩序,促进党的事业发展等等是这个时期表现出来的法治话语。
      2.“文革”期间:阶级斗争、法律虚无主义。在“文革”期间,法制被抛弃,讲所谓的大民主,被林彪、“四人帮”集团所利用,鼓吹无政府主义,这种法律虚无主义最终导致了“无法无天”的历史大动荡局面。公检法执法部门被砸烂,执法人员被关进牛棚改造(据不完全统计,“文化大革命”中,全国各地受打击迫害的公安干警共达34400多人,其中1200多人被打死、逼死,3600多人被打伤致残)[4],“红卫兵”、“造反派”此起彼伏,无论是国家主席、开国功臣,还是大队党支部书记,随时有可能被带上“走资派”的帽子,被抄家,被打倒。“文革”期间,整个社会秩序处于混乱状态,人权缺乏基本的保障甚至被肆意践踏,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遇到前所未有的危机,遭受到巨大的挫折。这期间,法治话语失去了主导地位,取而代之的是政治话语,法律职业人员也更多地热衷于政治口号而非法律话语。阶级斗争、砸烂公检法、夺取政权、天翻地覆、造反有理等等是这个时期主流话语的表达。
      (二)社会主义法治孕育时期的话语表达
      1.1978年前后:渐趋理性化的法治。“文化大革命”期间,人们面对法治的空缺,感受到的是任何人随时随地都会被批斗,这种高度紧张的神经压迫着人们寻求摆脱这种无法无天的混乱状态,人们也期待着社会治理手段的人性化、理性化。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对中国历史走向影响深远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这次会议中,“左”倾错误思想得到了彻底地清算,大会决定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而对于法制建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同样给予了极高的重视,在会议中指出:“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5]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对我国过去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进行了深刻的总结,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等主张,贯彻了邓小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等重要思想,使我国步入到法制建设的正常轨道上来,法律才又重新受到重视,国家治理从政治话语、人治话语转变到法治话语,社会治理方式逐渐理性化,法治从政治的母体中孕育并逐步分离出来[6]。
      2.1982年:八二宪法。1982年,我国公布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四部宪法,也是目前正在实施的宪法。这部宪法的通过标志着新中国的法治建设开启了崭新的一页,是社会主义宪法发展的里程碑。八二宪法的主要特点有:(1)扩大了公民的基本权利。(2)强化了民主与法制建设。(3)贯穿着改革开放的精神。(4)重视教育科学文化事业与公民的思想道德建设[7]。 1954年,我国制定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虽然在该宪法中确立了许多基本国家制度,但是随着后来政治运动的冲击,该宪法几乎处于被废弃的境地;1975年颁布的第二部宪法,由于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不仅诸多的宪法制度和原则被肆意扭曲,而且在仅有的30条条文中还充斥着极“左”口号,该部宪法无疑是我国立宪道路上的大倒退;1978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三部宪法,依然没有摆脱“文革”的影响,“左”的印记依然存在,而且该宪法仅有的60条条文,显得极为粗疏。与前三部宪法相比,八二宪法最引人关注的是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调整到了“国家机构”一章之前,居“总纲”之后,且大大扩展了公民基本权利的种类和内容,这既是对当时人们呼唤人性的制度性回应,也是对社会、国家与个人关系的历史性重构。这部宪法不断吸收、融入现代的宪法知识,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同时也促进了人民群众宪法观念的提高,推进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开拓新局面提供了强有力的宪法保障,标志着中国宪政建设进入了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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