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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出版业“走出去”中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研究

    时间:2021-03-02 12:03:5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在我国新闻出版业“走出去”的过程中,面临着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现行的企业境外减除国际重复征税制度在对“走出去”企业出口退税、境外所得抵免、税收和免税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需要改进之处。
      [关键词] 新闻出版业 “走出去” 国际重复征税 税改
      [中图分类号] G2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5853 (2013) 05-0054-04
      为了鼓励和促进新闻出版业“走出去”,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新政和措施。从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到新闻出版总署《新闻出版业“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再到《关于鼓励和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若干政策》《关于加快我国新闻出版业走出去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措施,为我国新闻出版业“走出去”进行了全方位的布局,新闻出版业“走出去”的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在此基础上,我国的新闻出版业在海外市场拓展领域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同时应该看到,在我国新闻出版业进军海外市场的过程中,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也时刻困扰着业内主体,对我国税收法律机制提出了新要求。本文在分析我国新闻出版业“走出去”过程中出现的国际重复征税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探究新闻出版业“走出去”中减除国际重复征税机制的优化。
      1 中国出版业“走出去”中遭遇的国际双重征税问题
      1.1 新闻出版企业“走出去”中遭遇国际重复征税的原因
      新闻出版企业在海外投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投资东道国对其征税的问题。这是因为根据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任何主权国家都有权制定和实施本国的税收制度,此即国家税收管辖权。又依据其产生的原因,税收管辖权可分为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管辖权。由于主权国家有权自主决定其税收管辖权的行使,除了拉丁美洲的少数几个国家外,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是两种管辖权并存的方式,亦即在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方面,既按属人课税原则对本国居民来自居住国境内和境外的一切所得和财产价值,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同时又根据地域课税原则对非居民(即其他国家的居民)来源于境内的各种所得和存在于境内的财产价值,主张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从而对其征税。这样,当中国新闻出版企业有来源于境外的跨国所得时,势必发生对同一笔跨国所得遭遇中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所得来源地的税收管辖权双重管辖,从而形成双重征税的问题,加重了该企业的税负。因此,中国新闻出版企业“走出去”时,需要考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面临的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税收风险。
      1.2 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原则和主要方法
      所谓国际重复征税(international double taxation ),又称国际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各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1]。 其特点是:(1)征税主体的双重性,即对同一所得两个国家同时行使征税权;(2)纳税主体与课税客体的同一性,即两个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同一时期的同一纳税对象征税;(3)课税税种的同类性,即课征相同种类的税种;(4)纳税人承担税负的国际性,即跨国纳税人的同一时期的同一收入,同时在两个国家负有纳税义务[2]。
      为了减除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减轻对外投资主体的税负,促进国际投资的发展,在国际税收的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整套的基本原则和方法。通行的做法是遵循“所得来源地优先原则”,即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在对本国居民征税中对纳税人已经在所得来源地纳税的部分,采用某种方法放弃部分或全部的征税收入。就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式而言,主要有国内法方式和国际法方式,所谓国内法方式是指一国在本国税法中规定了一些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措施;所谓国际法方式,是指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的方式来减除国际重复征税,如《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是目前世界上被广泛采用的多边税收协定。具体而言,各国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通常用来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主要包括扣除法、减免法、免税法和抵免法四种。
      2 我国现行的减除新闻出版业国际重复征税制度
      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法律制度主要由国内税法和中国签订或加入的多边和双边国际税收协定组成。如前述两个范本是当前国际上影响范围广泛的两个重要国际税收协定,不仅参与的缔约方众多,而且影响着大多数双边或区域性税收协定的签订。此外,我国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地区)签订了双边或多边的国际税收协定。截至 2011 年 5 月底,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 96 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 93 个协定已生效,另外,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3]。
      2.1 国内税法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框架
      涉及减除新闻出版企业国际重复征税的国内税收制度主要有下面几种。
      一是营业税的减少和免征。如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对从事广播影视节目在境外落地的集成播出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向境外提供翻译劳务和进行著作权转让而取得的境外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等。
      二是出版物出口退税。如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三是境外所得税的抵免。如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款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从境内取得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免税政策等。
      那些关于一般商品的营业税减免、出口退税和境外所得税抵免等减除国际重复征税制度,除了特别指明的以外,也可以适用于新闻出版企业。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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