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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社会言论的道德与法律

    时间:2021-02-28 20:00:3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作者简介:钟发霞(1979-),女,汉族,四川泸县人,泸州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思想政治、社会学、社会法、经济法领域的教学与研究。
      【摘要】网络社会使其主体获得了空前的言论自由,这种自由一方面丰富和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较大的自由度使得言论涉及的问题乱象丛生。本文以特定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是网络社会的言论自由度比现实社会稍大,但只要是损害到网络主体的现实利益,便触及了法律底线,须负法律责任,除此之外应属于道德约束范畴。
      【关键词】网络;言论;道德;法律
      一、网络社会
      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延伸,是现代人丰富精神生活赖以寄托的重要场所。网络社会提供了更便捷的方式拓展人的视野,克服了现实社会中事件延迟和空间传递滞后的影响,把现实社会变成一个“浓缩”的电子空间,实时传递信息,主体行为产生的后果波及面会很大,可称之为主体行为影响的“蝴蝶效应”①。随着网络虚拟技术的不断进步与更新,其所创造的虚拟世界达到了逼真的境界,很多人对网络产生了依赖感,每天花相当长的时间在网络所营造的虚拟世界当中,在各种虚拟社区,论坛、贴吧、QQ群发帖,跟帖,回帖,聊天,辩论流连忘返,精神生活几乎完全依赖于那一方小小的屏幕以及屏幕后由网络联结起来的广阔世界。
      在虚拟世界中,网络社会的主体似乎获得了空前的言论自由,可以和不特定的人谈论不特定的话题,上传新闻,传播舆论,甚至制造新闻,逐渐忽略了规则,迷失了自我,有的却展示或实现了真实深层的自我。网络社会同时也是现实社会的缓压器,网民在网络中抒发自己的情绪,愉快的、悲伤的、愤怒的,甚至通过网络鸣冤抱屈。网络社会中的风起云涌、天翻地覆增加了现实社会稳定的弹性。
      二、网络社会的言论特点
      网络信息包括事实性信息和意见性信息,网络言论应包括这两部分,事实性信息有真假之别,意见性信息有公正性问题。网络的匿名性使言论的发表者具有空前的安全感,目前只有很小一部分网络主体采用实名,也只有极少部分网站采取实名制。这种安全感导致大众言论在网络传播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并显示出区别于传统方式言论的显著个性。此外,传统的言论方式一种是一对一的口口相传,信息传播的速度和广度极其有限。另一种是电视广播,少数的信息传播者决定一切,根据时间表设置大众讨论议程,使人们无法掌握节目及内容的选择权。而网络言论显示出以下特点:
      (一)信息传播的瞬时性
      传统大众传媒单向传播的特点,使得反馈机制迟缓,普通受众向公众表达见解也往往难以实现。即使广播电视存在着互动,但其回应的速度是相当缓慢的,和网络社会的信息互动速度相比可以用声音的速度和光的速度来比喻。网络社会可以便捷的方式搜索到主体感兴趣的信息,并马上发表自己的见解或评论,其反应是立即的。“即时”(realtime)反馈机制改变了传统意义的反馈模式,本意是用来描述“电脑系统由输入到输出间的咨询的即时动作。当网络主体的网上言论被实现时,代表己方所输入的反馈信息,将在点击“确认”“发送”按钮后,第一时间被发布在互联网上。另一方面,系统采用即时运作,资讯的移动以光速进行,势必加快信息反馈的新陈代谢——浏览器的“刷新”按钮能够快捷便利地让普通网络主体获悉别人的意见或评论,甚至就该问题进行互动交流。
      (二)自由便利的发表自己的主张
      代表各种文化层次、阶层的网络社区不断有新帖,新的文章,尽最大尺度地发表着个人或群体的主张。有的支持主流媒体的观点,有的质疑反对,网络环境一方面将信息的受众暴露在更加广大及更多样化的想法、见解及争辩当中,另一方面其互动式的环境也可以强化每个群体的语言及表达想法的能力。
      (三)匿名性与身份的淡化
      言论传播途径的多样化使普通人能通过网络发表意见,而网络的匿名性则使他们敢于把这些意见充分地发布出来,不用去考虑现实社会中发表意见需要注意的许多问题,不用担心自己的言论无人理解,会被听者批驳,甚至在现实中缺乏自信一贯少言寡语的人也可能在网络社会中侃侃而谈。尼葛洛庞帝说:“在广大浩瀚的宇宙中,数字化生存能使每个人变得更容易接近,让弱小孤寂的人也能发出他们的心声”。
      匿名性使得网民不用在意自己的真实身份进行各种网络社会的交往,甚至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为自己塑造一种身份,完全按照自己的兴趣爱好结交一批志同道合的朋友,只谈自己喜好的话题,分享共同喜好的资源。网络所特有的淡化距离因素和缩短时空差距功能,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人际沟通的日益减少,同时又给了网民寻求认同的可能和减少分歧的几率。
      此外,网络言论的自由使得结社自由在某种程度易于实现。我国目前的社会团体都带有准官方性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必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而业务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授权的组织。社会团体实际上附属在业务主管部门之下,公民的结社自由在某种程度上受到较大的限制。而网络社会的言论自由使得志同道合的群体很快结成非正式的民间组织,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充分交流后走向现实世界,比如“驴友会”“车友会”等。
      三、网络社会言论道德与法律的界限
      中国的互联网发展经历了“瀛海威”为代表的萌芽期和“海龟”派为代表的过度膨胀泡沫期,当前正处于其“价值回归期”。网络社会在丰富了现实社会的同时,也同后者一样不仅存在真善美,也存在假恶丑。网络情色化倾向与色情问题、谣言增多导致妖言惑众、谩骂与攻击、泄露国家机密、敌对势力通过网络渗透、恶意损害他人名誉、侵犯他人隐私等网络暴力,诸多涉及违背道德与法律的问题显得日益突出。网络社会中道德与法律的界限不断被刷新与重新定位。
      现实世界中道德与法律在网络社会中可能出现异化,即道德法律化与法律的道德化的转换。网络社会的道德生活中出现一些新的内容与特点,即对传统的范畴、规范、评价作新的理解,或是网络社会的新的规则、秩序的出现使传统道德在外延上产生拓展的需要与可能②。本文试图以网络社会的典型言论事件分析在该环境下的道德与法律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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