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小学学习 > 正文

    网络空间对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与挑战

    时间:2021-02-27 20:05:4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710122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陕西 西安)
      摘 要:网络空间的全球性、客观性、管理的非中心化和交互性与实时性等特征,使得网络案件极具特殊性,同时给传统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带来严重的冲突与挑战。通过对该问题的探讨和对相关新理论的分析,提出将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重视协议管辖原则、借鉴不方便法院原则和加强国际协调与交流作为确立网络空间管辖权的对策;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议改良传统管辖权规则、完善协议管辖制度、完善不方便法院原则、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合作。
      关键词:网络空间;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不方便;法院原则;协议管辖原则
      一、引言
      网络空间,它是指因特网所带来的,为人们提供多种信息活动的场所,与“物理空间”相对,并具有与物理空间许多截然不同的特征。①
      网络空间具有以下四个主要特征:
      第一,全球性。计算机网络技术已经几乎使全球所有的国家及其国民异常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种联系彻底打破了物理空间上任何有形界线,包括国界。因特网从形成时起就是跨越国界的,这正是它的价值和影响所在。网络空间一体化使其也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大和膨胀。
      第二,客观性。网络空间是客观存在的,这并非是指构成网络外部条件的计算机终端、缆线和程序的客观存在性,而是指由这些外部条件支持着独立的信息传播、交汇、衍生的空间的客观存在性。它不仅是人们广泛进行信息传递的场所,更是大量的民事活动发生的场所。而这无疑是客观实在的。
      第三,管理的非中心化。因特网核心技术本身决定了网络空间里没有中心,没有集权,所有机器都是平等的。目前,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彻底地控制和有效地管理因特网,这正是许多问题产生的根源。
      第四,交互性和实时性。网络上的行为是互动的,通过网络,你可以主动地发出信息、作出响应,也可以被动地接收信息。这与传统的媒体如电视、电影、广播不同;另一方面,网络可以实时地发送新闻和各种信息,这一点与书刊、报纸等不同,其方便快捷又胜电视、广播一筹。
      上述网络空间的特殊性,客观上给传统的民事管辖权制度带来了挑战。
      二、网络空间对传统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击
      1.国家司法管辖权存在被否定的危险
      管理非中心化特征,使网络空间中正在形成一个新的全球性的市民社会,它有自己的组织形式、价值标准和规则,完全脱离政府而拥有自治的权利,试图以网络的自律性管理来代替传统的法院管辖,以自我的判断和裁决代替国家的判断和救济。
      2.司法管辖区域的界限变得模糊
      物理空间中,边界、国界等界限都是具体明确的,他们是确定属地管辖的基础。网络空间则无边界可言,具有全球性特点,根本无法将它像物理空间那样分割成许多领域,它与物理空间不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判断网上活动发生的具体地点和确切范围是很难的,将其对应到某一特定司法管辖区域之内就更难。
      3.传统的管辖依据陷入困境
      当事人的住所、国籍、财产、行为等因素之所以能成为管辖的基础,是因为它们和某管辖区域存在着物理空间上的关联。然而,一旦将这些因素適用到网络空间,它们与管辖区域的物理空间的关联性顿时丧失,我们无法在网络空间中找到住所、有形财产,也难以确定活动者的国籍或一次远程登录发生的确定地点。
      4.使挑选法院现象更加严重
      挑选法院并非互联网中的特有现象,但在网络环境下,由于互联网的全球性和信息流动的不确定性,使得挑选法院变得空前容易和普遍。这无疑会影响法院管辖权的行使。
      三、网络空间下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解决途径
      (一)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该原则在解决这一问题时具有天然的优势,它摒弃了传统客观论的机械做法,依据多个连结因素,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找出一个与该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客观标志,然后根据该标志的指引来确定应适用的准据法。其实质在于软化传统的硬性连结点,增强法律适用的灵活性,注重法律关系或行为发展的连续性。②
      (二)重视协议管辖原则
      互联网的无中心化特征强调自由,而协议管辖所反映的是私法自治原则,强调在私法领域人们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协议管辖最适合网络的特点和网络的需要。协议管辖不仅符合私法关系的本质,而且也是对人作为社会主体的尊重。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其纠纷的管辖法院,既可以回避主权者意志的冲突,又可以调动民商事活动主体的积极性③。
      (三)借鉴不方便法院原则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指一国法院根据其国内法或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国际民事案件有管辖权,但由外国法院审理更为适当,因而放弃管辖权的情况。
      如果存在別国法院,根据本国法律对该案享有管辖权,该法院实施管辖更具程序上的合理性,且更符合原告诉讼的本意,则受诉法院就应依据“不方便法院”原则,放弃对该案的管辖。
      (四)加强国际协作与交流
      表面上,网络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是技术进步带来的,但本质上还是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造成的。所以,要解决网络空间的管辖权问题,不能仅仅考虑技术,应当更多的考虑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最终的解决途径就是各国法律制度的融合,制定出关于网络空间案件管辖权的国际公约。④
      四、对建立和完善中国网络空间管辖权的思考
      (一)中国网络空间管辖权的立法现状
      2000 年 11 月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关于我国网络空间领域的第一个司法解释,对我国审理网络纠纷案件具有重要意义。该解释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2001 年 6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推荐访问:管辖权 涉外 冲突 民事案件 挑战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