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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责任缺失是最大症结

    时间:2021-02-17 08:00:4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本次重启IPO没几天,就出现一些已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文件的公司,由于新股发行定价市盈率过高而被紧急“叫停”、“临停”或“全面核查”,这给IPO定价改革当头一棒,也给随后进行更大力度与深度的改革预期蒙上了一些阴影。
      在新股发行合理定价方面,中国证监会有意开拓出“市场化、透明化和法制化”的新路子。但是,其新股发行定价还是没有走出“一乱就管、一管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就乱”的怪圈。究其原因,还是中国证监会没有承担起在证券市场中的信托责任。什么是中国证监会的信托责任?宽泛地说,它就是中国证监会作为全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信任的“受托人”,不只是制定一大堆规则,更应该严格执法、保障证券市场的公平与公正。信托责任要求中国证监会实行市场化与法制化并举,对资本市场不断实行制度性纠偏,持续不断地承担对投资者的信托责任。
      证券市场普遍认同的是:股票发行人和证券公司对投资者(股民)最缺乏应有的信托责任。什么是发行人和证券公司的信托责任?通俗地说,信托责任就是指发行人和证券公司心中要有投资者,时刻想到要为投资者的利益着想,没有投资者将自己的财产交付给你们,IPO发行就会失败。因而信托责任就是发行人和证券公司对投资者所负有的信赖义务,它是联系发行人、证券公司和投资者的桥梁和纽带。
      发行人和证券公司为了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经过马拉松式、坚持不懈地申请或保荐,最后得到中国证监会的同意确实不易,因此,它们都想从证券市场多“圈钱”或获取高承销费。实务上,由于发行人处于优势地位,因而发行价格形成了发行人主导、券商投行操作的模式。从发行人招募股份到投资者认购成功的过程看,发行人和券商投行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形成了有效的信托法律关系,前者应当承担《信托法》和招股说明书上的信托责任。事实上不少发行人股款到手后,立马变成了一个“凶恶的管理人”,忘记了自己的承诺、忘记了自己对投资者的信托责任。
      因此,惟有加强发行人的信托责任, 才能解决问题,我们通过立法把信托责任变成有形的制度,使信托责任成为有法制约束力的纪律,让财务造假、虚假上市的发行人、证券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罚。立法应引入集团诉讼和个人破产制度,使发行人和证券公司产生巨大的集体压力,才能迫使其尽自己最大的努力经营公司,用丰厚的分红来回报投资者的选择和信赖。这就需要发行人和证券公司从从全局出发,系统性权衡股票公开发行前后新老股东的利益、平衡各方的利益,充分考虑老股减持的风险,时刻注意大股东负有对公司中长期发展的义务。
      网下投资者信托责任的缺失也不可忽视。目前看,机构投资者如基金对新股定价起决定作用。这就是说,基金是买新股的主力,它是IPO高市盈率的主要推手。基金为什么愿意出高价购买新股?道理很简单, 因为基金管理人不是花自己的钱,而是可怜的基民的钱。他们认为自己没有信托责任!
      综观近20年基金的发展史,我们确实不敢恭维。不得不让人怀疑其是否是合格的专业管理人,是否尽了信托责任?我们要借鉴国外的《受托人法》、《投资顾问法》和《谨慎投资法》来约束管理人的理念和行为,这就是要使其承担信托责任。具体做法是:首先要像珍惜自己的生命一样来珍惜他人资产的本金,其次再考虑资产的增殖,否则就只能称之为投机性“赌徒”。
      因此,在改革股票承销办法、努力切断新股定价过程中所有参与者可能的利益链、堵住“人情票”和“关系票”漏洞的同时,信托责任的立法应起先于违法犯罪行为而存在,通过严刑峻法强迫参与者履行信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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