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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炭企业税费制度整体改革

    时间:2021-02-10 16:04:3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煤炭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能源和原料,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目前,我国大型的煤炭企业所要担负的税收约有十七八种,税收负担较为严重。为了促进我国煤炭行业健康持续的发展,必须加快煤炭企业的税费制度改革步伐,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煤炭税收制度。本文简要介绍了我国煤炭企业税费改革的原因及途径。
      关键词:煤炭企业;税费制度改革;原因;途径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1-0156-01
      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发展的重要杠杆。税收制度的变化能够直接对煤炭企业的发展产生影响,同时对我国宏观经济的发展和稳定也有一定的影响。所以,我们必须重视对煤炭企业的税收改革工作,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能够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税收制度。
      一、我国进行煤炭企业税收制度改革的原因
      (一)增值税负担过重
      目前,煤炭企业的增值税以生产型增值税为主,其税率为13%,且不予抵扣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在煤炭企业的外购资产中,原材料所占的比例极小,而固定资产则占有很大的比重,这样,可抵扣的购进额只占了产品销售额的20%,而其他工业产品为70%左右。在世界采用增值税税收其他国家,有90%以上的增值税都是消费型增指数,只有少数国家设立了生产型增值税。而生产型增值税在计算过程中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所含有的进项税收,造成法定增值数大于理论增值数,可能会出现重复征收的弊端,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降低了企业生产的积极性。
      (二)税收定位不当
      煤炭是国家发展的基础能源,我国在未来发展的50年,仍将以煤炭作为主要能源。但是,纵观我国煤炭企业的发展,不论是从国家在产业分类上,还是行政管理水平上,都未能将其作为独立的产业进行发展,而仅是将其归为二次产业,在管理方法上则采用加工制造业的管理方法。显然,煤炭行业的税收定位与其基础能源的定位是不相符的。目前的税收定位方式,只会增加企业的税费负担,造成企业生产经营的困难。
      (三)税费负担过重
      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从根本上增加了煤炭企业的发展负担。从行业比较的数据来看,1993年-2004年,我国煤炭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从3.36变为8.37,增加了4.74个百分点,涨幅高达130.7%,而同样是基础能源的石油行业,其涨幅为78.62%,电力行业则下降了45.16%。国家在所得税的征收方面也没有考虑到煤炭资源性行业的特点,所得税的扣除项目所包含的内容较少,无法满足企业对新的生产工艺和新生产技术方面的资金投入,限制了企业对生产技术的改进。在其他相关税收方面,教育费附加也从原来的1.5%的征收标准上升到了3%。
      (四)税基重叠,税额偏低
      2004年以来,我国相继提高煤炭主产区资源税的征收,这加剧了煤炭企业税收的重叠。国家既要煤炭生产企业按照吨煤的比例来征收矿产资源税,同时又要按照煤炭的销售金额的1%缴纳矿产资源的补偿费。目前,我国的资源税征收以吨煤产量为计算基数,致使一些企业对资源进行“掠夺式”的开采,造成了大量煤炭资源的浪费。并且资源补偿费对矿区回采率以及资源的有效利用作用不明显,甚至产生了较严重的负面影响。我国目前矿区回采率的平均值为35%,一些欠发达地区的回采率为15%,更有一些地方低至10%。此外,我国对煤炭企业的收费项目繁杂,名目众多,企业收费比例较高,费挤税现象较为明显,致使一些煤炭企业的缴费数额长期居高不下,减少了企业的实际收入,加重了企业的发展负担,侵蚀了税基。
      二、煤炭企业税费制度整体改革的途径
      (一)对煤炭企业的增值税实行的改革
      首先,降低税率。国家实行税收制度改革应遵循保持原税负水平的稳定,但是,煤炭产品增值税税负率在国家实行改革后上升了6.7%,没有体现改革税负水平不变的原则。所以,国家应充分考虑煤炭行业的特殊性,将其税率逐步降到10%以下,或者是给与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其实际税负保证在5%以内。
      其次,进一步扩大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范围。在继续保持国家原增值税返还政策的基础上,允许煤炭企业的固定资产的购入支出,可以按17%的税率抵扣增值税。对于从农民手中购入的诸如石子、填充沙等可按农产品10%进行抵扣,煤炭企业内部自产自销的产品的可以不计入税收政策,同时允许煤炭企业征地费用按13%的比例计入进项税。
      (二)对煤炭企业税费制度进行的改革
      第一,将煤炭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统一合并为资源税。这样,就达到了税费合一,资源税更能体现资源归国家所有,维护了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的利益,明确了国家和企业之间的财产权益和级差收益。
      第二,拉大税收的征收幅度,实现总体税收的增长。目前,我国煤炭的税额幅度为每吨0.3-5元,不能有效控制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也不能反映资源的地域特征。所以,我们应逐步提高征税的总体税额,提高煤炭行业的进入标准,形成有序的市场竞争局面。此外,还要逐步加大资源税的增收幅度,结合当地资源的实际情况制定标准,达到调节级差收入的目的,为煤炭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公平的发展环境。
      第三,改变煤炭资源税的计量标准。将资源税和动用资源的可采量进行结合,可以有效减少“挑肥拣瘦”、“采富弃贫”等现象的出现,从而杜绝浪费现象,使煤炭企业能够合理开发煤炭资源。
      最后,调整资源税的征收计量方法。资源税税率的制定要与资源的回采率和环境的修复程度进行挂钩。同等开采条件的煤矿应制定统一的回收标准,然后按照企业资源回采率的实际情况和环境修复程度制定征税标准。对于资源回采率较高、环境修复好的企业要适度降低其缴税额度,激发企业自主提高回采技术,合理开发使用资源,同时也保护了生态环境。
      三、结语
      除上述改革措施外,国家还应落实好企业所得税的返还政策,加强税收征管工作,从而保证煤炭企业能够实现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黄溶冰,齐兴利.煤炭税费制度改革与和谐社会建设[J].财经问题研究,2007(02).
      [2]康荣.我国当前煤炭税费问题研究及其建议[J].中国煤炭,2007,33(07).
      [3]王欣欣,林江斌,王中华.在发展中推进煤炭税费改革[J].中国煤炭工业,2007(01).
      [4]常丽.我国煤炭行业税收制度改革建议和对策[J].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04).
      [5]李玉芝,李建荣.浅谈煤矿炭税费制度改革[J].煤炭经济研究,2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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