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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医疗服务行业寡头垄断市场行为的制度分析

    时间:2021-01-19 00:09:1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 中图分类号:F287.16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从集中度的角度看,我国医疗行业属于原子型市场,市场的竞争程度应很高,但现实是呈现出寡头垄断市场的行为和结果,即价格协调行为和暴利。本文从制度安排的角度,分析了我国医疗行业价格协调行为和暴利的原因,得出由于事实上的政府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利益捆绑,导致出现了医疗行业的寡头垄断市场的行为,并对社会福利的损害。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医疗行业 制度安排 博弈模型 价格协调行为
      
      经过近30年的改革,我国医疗行业决策行为逐渐由以社会效益为医疗行为的目标,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为目标的方向发展。尽管我国大部分医疗设施为公有,而我国的卫生系统也尽力回避“市场化”的概念,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即便是公立医院也已经开始遵循市场运作的基本法则—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从床位数的集中度指标看CR4为6.21%,CR8为20.50%和H.I为4.25%。根据贝恩对垄断与竞争类型的划分,这是一个原子型市场,医疗设施的供给者不存在对价格的控制,只能是价格的接受者,该行业应该是竞争性的,仅能获得正常利润,而实际医疗行业在我国被划为暴利行业,并且医疗服务的供给者有非常强的医疗价格控制能力,出现了“以药养医”、“以设备养医” 和价格协调行为,呈现寡头垄断市场的特征。在这里,经济学理论和实际出现了明显的矛盾,本文拟探讨这种情况的作用机制。
      
      医疗产品的经济特性
      
      与一般商品一样,医疗服务产品一样可以作为商品出售,具有一般商品共有的特点。但医疗服务产品还具有如下特性:产品的无形性、产品的易消失性、产品的整体不可分离性、产品质量的不稳定性和高风险性、产品消费的供方主导性。
      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看,医疗卫生服务作为一个市场或商品,存在着供需双方信息的严重不对称性。需方为患者,对病情不了解,对供方的要求不敢怠慢;而同时服务的提供者对于医疗服务的内容、质量、效果、价格等信息的了解程度比患者多,明白怎样为病人多提供服务以取得高额酬金;医院也存在希望病人多花钱多治疗以增加收入,存在诱导消费倾向。所以医患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和“信息不对称”的市场缺陷,存在着医患双方“激励不相容”的可能性,容易导致服务提供者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患者利益的市场失灵现象。但从供给者之间的角度看,由于相互之间基本了解所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成本,所以供给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却要小得多。
      总之,医疗卫生产品从供需双方看虽然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但从生产者之间看,信息不对称要小得多,尤其对于大多数常见病,提供者生产着几乎相同的医疗卫生产品,产品的差异化程度很小;况且医疗卫生服务的规模经济不明显,市场可以容纳较多的生产者。所以从医疗卫生产品的本身特性来说,应该形成的是垄断竞争市场,而这种市场是不存在价格协调行为的。
      
      价格协调行为原因
      
      从经济上分析,医疗卫生服务这种产品本身可以形成垄断竞争市场,消费者的福利损失是比较小的,在我国,从各个角度医疗市场的集中度看,确实存在属于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但生产者的行为却是寡头垄断市场的行为。所以解决这个问题,可以从制度安排上着手。
      在改革开放之前,医疗卫生服务都由各级政府和政府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的福利机构,是中央政府在特定背景下推行计划经济制度的产物,是在政府机关或政府所属企业科层体系的一个部分,并不是一个在人事、财务和资产上独立运营的单位。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很多跟医院和医疗相关的产品已经都市场化了,国家不再给予医院全额财政拨款,而改为财政补助,但在财政补贴无法维持医院的正常运营的情况下,政府还是希望国有医院继续为老百姓提供价廉物美的医疗服务。在这种体制下,政府控制了医疗服务的价格,医院仅仅靠医疗服务维持生存是不够的,因为国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是低于市场价格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开始运用市场规则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政府部门就会默认医疗机构设法从药物和设备检查等方面赚取收入来补贴亏空,于是造成医疗资源非常无效率的利用,从而事实上造成了患者的医疗服务价格的提高。这样,医疗卫生服务产业的主体仍受各级卫生部门的控制,并且,政府卫生部门自觉不自觉地成为医疗卫生服务提供的总代表,关注本行业的利益,对本行业内部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管理和协调,对医疗服务机构的人、财、物依然有着一定的影响力。这样政府卫生部门弱化了从全社会的总体福利角度考虑医疗服务的目标,充当起医疗卫生服务提供者的代言人。
      
      价格协调行为的形成过程
      
      从前文的分析,可以构造一个包括四个局中人的博弈模型:政府卫生部门G,医疗卫生服务的提供者HA和HB,患者S。政府的目标函数为G=max((p1-c1)*n1+(p2-c2)*n2-F),反应其关注的是此行业的整体利益,这是由我国医疗服务机构的制度环境所决定的。其中p1和c1为医疗卫生服务的提供者HA的价格和成本,p2和c2为HB的价格和成本,n1和n2分别为接受HA和HB治疗的患者人数,且n1和n2为对应治疗价格p1和p2的凸函数,即,dn1/dp1π0和d 2n1/dp12φ0,dn 2/dp2π0和d 2n 2/dp22φ0(反应随着医疗价格的降低,愿意接受某个医疗机构服务人数的增加,但增加的人数越来越少),F为管理协调费用,一般可认为如果医疗服务机构之间的利润差别太大,其管理协调费用较高,反之就比较小。医疗卫生服务的提供者HA的目标函数为HA=max(p1-c1)*n1,对应的HB=max(p2-c2)*n2。某个患者接受HA治疗的目标函数SA=max(uA-p1),如果接受HB治疗的目标函数SB=max(uB-p2)。
      各个局中人的策略空间为:政府卫生部门确定价格水平,医疗卫生服务的提供者决定自己的治疗价格,患者决定是否治疗,且接受哪家医疗服务机构的治疗。
      其博弈的顺序如下:首先由政府卫生部门确定一个指导价,允许各个医疗卫生服务的提供者在此基础上进行价格调整,然后医疗卫生服务的提供者决定自己的治疗价格,患者根据价格决定是否治疗,且根据自己的意愿接受哪家医疗服务机构的治疗。
      下文用后退归纳法对以上模型求解。对于某个相同的病,假设各个医疗服务机构都能够治疗,但对于患者而言治疗结果的评价是不同的,这是由于各个医疗机构在患者心目中的评价是不同的。对于一个医疗机构能而另一个却不能治疗的疾病,患者如要治疗,就只有一种选择。患者究竟去那家医疗机构,取决于SA和SB的比较。如果SA>SB,患者选医疗机构HA,否则选HB;当SA=SB时,患者随机选取HA和HB,不妨作一般性的假设,概率各为50%。还有一种情况,当SA<0和SB<0时,患者不接受治疗,比如治疗价格超过患者的承受限度,因而患者认为即使治疗好了,所得效用为负,此时不论医疗机构还是政府卫生部门都不能获得任何收益,对于要研究的问题而言,这种情况基本不存在现实意义,因此不用考虑。
      假设SA>SB,患者选医疗机构HA,此时HB没有患者,所以HB=0,即没有超额利润,HA=(p1-c1)*n(n表示全部患者都到HA)。作为竞争对手,HB的策略可以选择降价,以达到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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