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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腐败之社会人文环境因素探析_人文环境

    时间:2020-03-25 07:37:5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在人文环境之中,历史文化传统、现代人文理念与司法腐败都有着一定的关联,只有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对职业的忠诚,推进司法职业道德建设,保持社会道德与舆论的高压态势,才能推进反腐进程。
      [关键词]司法腐败;历史文化传统;现代人文理念
      
      腐败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颗毒瘤,而司法腐败则是加速这颗毒瘤蔓延的生长剂。从犯罪学或者越轨社会学的角度分析,司法腐败是“犯罪”或“越轨”的一个种类,应从“环境”和“素质”两个方面来理解犯罪或越轨的原因。即,作为犯罪或越轨的发生机理,外部的“环境”因素与个人的“素质”因素应该是相互影响、相互建构的。
      一、司法腐败的现状和危害
      去年,重庆“打黑”短短数月内,重庆市公安系统即有二十多名处级以上警官、一百多名警员纷纷落马。随之,又一集体沦陷的司法“城堡”――重庆市法院系统亦被收复。此后,这股肃清司法腐败的强力旋风席卷全国,全国公安、法院、检察院、监狱等部门相继查处了一批又一批涉及司法腐败的官员,既有省部级的司法高官,也有基层普通司法、执法人员。
      司法,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的廉洁和公正是全社会的希望所在,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如果司法本身出现腐败,那么它的危害将是灾难性的,它不仅会玷污法律的尊严,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毁坏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更严重的是,它还将危及政权的稳定,所谓“司法不公,政权危矣”!因此,近年我国在反腐败过程中,也始终把司法腐败作为重点领域,不断加大惩治力度。
      为何司法腐败如此盛行,甚至是令人震撼?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下面笔者仅以社会人文环境视野,从我国传统文化和现代人文观念入手剖析司法腐败的复杂成因。
      二、人文环境下的司法腐败之原因探析
      (一)历史文化传统与司法腐败
      1.伦理性文化之“熟人”社会
      中国传统文化影响下的中国社会,是一个典型的以熟人为纽带的关系社会。梁漱溟在把中国社会和西方社会进行了对比之后断言,中国社会既不是社会本位,也不是个人本位,而是伦理本位,也即是熟人关系本位。在我们的传统思维里,“熟人好办事”、“关系网”、“裙带风”把搞关系走后门放在第一位的观念由来已久。虽然社会变迁,人们已经在较大的环境中活动,但是熟人社会并未因现代社会的发展而消亡,民众的心理惯性仍然受传统文化影,比如,犯事打官司,冒出的第一个想法是“在法院有何关系?”;找律师,也要找“在法院有关系的”律师。可见,熟人社会正以新的形式活在我们身边。熟人之间的请托、拉拢、腐蚀、贿赂他人的陋习引发寻租行为泛滥,潜规则暗流猖獗,进而造成社会诚信缺失、腐败滋生。可见,“熟人社会”与司法腐败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2.官本位文化之“人治”观念
       中国传统文化中虽有先进的“民为重,社稷次之,君为轻”思想精华,但“官贵民贱”、“官位崇拜症”显示了它巨大的历史惯性和生存活力,一直为封建社会的思想主流。“学而优则仕”,爬官和求仕,理所当然地成了一代代中国人条件反射式的思维定势。由“官本位”思想衍生出来的特权等级观念、“任人唯亲”的思想使贪污受贿、腐化堕落人治观念大肆蔓延成为一种必然现象。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等早已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在这种思想文化的影响下,“刑不上大夫”,“吏治―人治―家长制―言堂”的传统经久不衰、顽固不化,始终居于中国传统文化主导地位。这种“人治”代替“法治”,权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案谋私的观念成为司法腐败现象的深刻的思想根源。
      3.公法文化之“息讼”思想
      中国传统社会是国家优位理念支配的社会,传统法律文化的属性是公法文化。统治阶级大力追求“无讼”的境界,把诉讼看成为礼所不容。孔子也曾说过:“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1] 在这种思想文化的影响下,再加上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导致了“国政”的原型实际上乃是“家务”,诉讼也自然成了“父母官诉讼”,这样的诉讼不可避免的滋生司法腐败。因为无讼的追求,一方面导致诉讼的缺乏和对诉讼程序的轻视;另一方面,即使在诉讼不可避免的时候,“法官”无视证据规则的制约,主观臆断,司法腐败由此而生。正如道格拉斯所言,“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这种厌讼文化的影响下程序的正义被搁浅。
       (二)现代人文理念与司法腐败
      1.物质利益原则的负面影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商品化经济,其基本运行机制是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这就容易导致一些单位和个人发展为极端的利己主义。渗透到司法领域,其负面影响是导致司法人员发生道德价值观念的异化。我们必须承认官员在道德方面存在着差异,当从腐败中获得的收益大于道德方面的成本时,他就会选择腐败,对公共利益的道德诉求被漠视甚至抹杀。这一利益导向,为获取物质利益为指向的腐败行为提供了基础。使得以司法权牟取非法利益的现象肆虐。这种非经济的强暴力给寻租者带来了个人收益,使得社会财富在不均等竞争中受到破坏和掠夺,公众利益却因此受损,因而也就成为我们制约和反腐败的原由。
      2.司法亚文化的负面功能
      亚文化是与主流文化相对应的概念,司法亚文化,要求其群体成员采用符合其亚文化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处理司法活动,对那些不愿意接受其价值规范、不认同其行为模式的人将其边缘化。在司法亚文化群体中,因为使用越轨或违法手段处理问题,已经成为其成员遵从和信奉的规范,司法人员以其特定身份、特定权力使得他们的越轨或违法犯罪活动得以以“执法”的名义进行。这样在司法亚文化群体内,腐败已经形成“潜规则”与“逆淘汰”,在这个环环相扣的腐败网络中,就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官员只有适应这种潜规则,常常才能有更好的发展空间。因此,在侦察、起诉、审判、矫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各个环节都能看到司法腐败的阴影。
      3.后现代思潮的消极影响
      随着全球化的步伐加快,西方的文化也随之影响着各国。后现代主义思潮兴起于西方,90年代迅速在我国蔓延,极大的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它不是一种简单的统一的思想学说,而是一种复杂的丰富的泛文化思潮。其主要的特征是反对权威、强调多元化、开放性、崇尚不确定性。这种思潮浸透着认识论上的极端的批判主义和绝对的无政府主义、相对主义、自由主义、反规范主义。“怀疑一切,怎样都行”,既表现为激进的批判运动,又表现为阻碍社会进步和历史发展的保守主义。这种思潮可能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乃至造成极端的躁动、摇撼和紊乱。其渗透在司法领域给司法人员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表现在:政治观念模糊;价值观失衡;责任意识淡化;理想信念失落;行为方式失范,反规范主义。后现代主义的文化所追求的价值观颠覆了我们对法的认识,在司法领域产生了极大的消极影响。
      三、反腐败之期待
      (一)形成“规则”社会的理念,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对职业的忠诚
      畅游我国几千年的历史长河,法律信仰始终找不到生根发芽的土壤,而这个无以植根的法律信仰,恰恰又是当今反腐败的关键所在。“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2]法不是只靠国家来加以维持的,没有作为法主体的个人的守法精神是不能维持的”。[3]反腐败的成功不仅需要我们制定出完善的法典,更要唤起司法职业人员和普通民众内心对法律的信赖、信任和尊重,培养他们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以及对职业的尊重。只有对法律的信仰和虔诚,才能将法律内化为一种民族的精神,只有如此,才能推进反腐败进程。
       (二)推进司法职业道德建设,铲除司法腐败赖以生存的思想土壤
      司法人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有着更为严格的职责性、强制性和自律性,这是因为,司法人员职业道德从属于政治权力,承担着维护社会正义的重大职责,其一切职业活动都与权力的运作紧密相连。因此,对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的要求应当高于其他职业道德的要求。而我国目前司法腐败层出不穷的现象与司法人员整体素质不高、道德修养偏低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在司法腐败越来越严重的背景下,推进司法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使他们做到“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能够从根本上维护司法公正,铲除司法腐败的土壤。
      (三)破除对现行司法体制的习以为常,保持社会道德与舆论的高压态势
      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也出现了多种价值观并存的情况。价值观的多样性并不意味着我们的价值取向上的多元化。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关系的本质要求我们必须树立和践行与之相适应的价值观。对于司法人员来说,必须具备良好的法治价值修养,努力的符合法律设定的价值方向,而不能用自己的价值判断取代法治的价值判断。在行为的选择上,应作出正确的法的价值选择。在思想观念上,应破除对现行司法体制的习以为常和对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的疑虑,从而破除在潜规则的引导下对司法腐败现象不敢或者不愿排斥的惰性,保持司法人员特有的职业道德要求。
      
      [参考文献]
      
       [1]论语.颜渊.
       [2][美] 哈罗德.J.伯尔曼著.粱治平译.法律与宗教[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3.
       [3][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9.
      [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根治司法腐败的路径研究(编号:09C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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