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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归属: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时间:2020-03-25 07:31:0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归属是实现对其权利保护的必要条件。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归属于创作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社区居民全体或民族。为实现对权利人权利的管理,应成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集体管理组织。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归属
      
      一、问题的提出
      
      有法律学者曾经举过这样一个例子:在西方社会,一首歌的创作者通常是一个人,他自然成了这首歌的拥有者,他不仅有出售这首歌的录音带,而且也有防止其他人这样做的权利。然而,在一个传统社会,“作者”可能把“原作者”归于精神世界的某一成员。在任何情况下,老人和世系可能对该首歌有某种权利。在该例中,作为一件作品,对这首歌的权利在不同意识下归属于不同的人。西方社会从他们建立和发展的知识产权制度理解和对待作品,但并非所有作品都能归置到知识产权制度中。正如以上提到的那样,源于传统社会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显然非知识产权制度可以调整和保护,现行法律保护模式也受到许多人的质疑。日笔者认为,应探讨在非知识产权框架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某地区或民族身份不明的成员创作,反映该地区或民族的传统文化,通过代代相传而保存、发展的文学艺术作品。我国现行《著作权法》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一词是舶来品,其前身应是1982年《WIPO・UNESCO示范法条》中使用的“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本文所称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此词义相当。另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指的是原始原态作品,不包括其派生作品。本文讨论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指的是狭义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与性质
      
      大多数学者均同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著作权所指称的一般的作品有区别。与一般的作品相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以下的特征:(一)创作者有总体明确,个体不明的特点。一般作品的作者及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能大致地认定由某地区或民族的成员创造,但具体是哪个成员在什么时间创造一般不能确定。有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史料中被记载为某个人所创,但因史料本身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难以证实,固一般不能被认同。如传说广西刘三姐创造的一些民歌作品,只能认定为广西各民族人民共同创造的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体现的是某地区或民族成员总体历史上的精神,而非成员现在的意识。(二)保护时间没有限制。一般作品的著作权都有一定保护期限,目的在于协调作者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即保证作者在一定期间能够通过作品的经济价值保护自身的著作财产权,又能实现作品弘扬文化惠及全社会的目标。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一般没有限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存在对于推动文化多元性具有重要作用,它本身就契合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因此不需要设定一个保护时间来限制私利益,因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价值更多的在于公益。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条例》,文化遗产“是各国人民集体记忆的保管者,只有它能够确保文化特性永存”。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民间文化的表现形式,而该作品本身对民间文化的全面准确的诠释不是一般作品实现的,能对它的永久保护目的在于确保文化的永存。(三)绝对的独特性。一般作品是作者精神和意志的表达方式,具体通过什么表达方式没有严格限制。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表达方式总是绝对的独特的,是不可替换的,改变了就不可能是名副其实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如蒙古族的长调艺术作品一般以马头琴这―传统民族乐器演奏,如果换了其他乐器就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四)多样性。一般作品易受主流文化的影响,表达相同情感惟形式不同的作品很多。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基于其创作者的历史上所处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所要表达的情感本身就有很大的不同,于是多元化的思想就造就了多样性的作品。《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指出:“文化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地方具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这种多样性的具体表现是构成人类的各群体和各社会的特性所具有的独特性和多样化。”我国某些民族至今还遗存的“走婚”习俗,这种习俗绝不是平常所说的普通的婚嫁风俗文化,更不能简单地归入其中,而是文化多样性的体现。我们强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该从法律上体现作品的特征。
      事物的特征一般是对事物感性的描述,而事物的性质就是对事物理性的提炼。基于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特征的感性认识,可以上升为对其性质的理性认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的性质是对于这种权利的理性认识,要解决的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到底是一种什么权利的问题。
      前文提及学界普遍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与著作权所指称的一般的作品不同,故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必然不能定性为著作权,此即何以有人质疑现行法律将民间文学艺术置于著作权制度保护的原因。国外有学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应当是人权之一,即某社区居民或某民族的发展自己文化的权利;有学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是一种民族自决权,即创作民间文许艺术作品的民族决定自己的民族文化怎样独立地发展、是否能为外界利用的权利。还有许多学者提出了传统知识权、非物质文化遗产权或干脆直接称之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大意都是指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者传承、传播、弘扬、发展、保护其独特性、多样性文化的权利。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均体现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都有其可取之处。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应当是创作者自主权与经济权的统一。自主权是指创作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社区居民全体或民族自己按照本民族的精神和意志主张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如何传承和发展的权利。经济权是指创作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社区居民全体或民族因其创作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我们强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应该从法律上体现其性质。
      
      三、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归属的探讨
      
      国内外学者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归属的类型有国家、个人、群体(社区、社群或民族)等。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某地区或民族身份不明的成员创作的,在创作过程中国家起的作用往往很小。另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通常是历史的产物,在很多情况下,它并非产生于现在的国家,就算引入国际法中国家继承的理论也无法界定它的渊源。如蒙古族的长调就难以界定归属于我国或蒙古国,故而2005年只能由中国与蒙古国共同申报其“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由此可见,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归属于国家既不能反映作品本身的特征和性质,也常常受历史变迁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创作作品的人是作者”“作者享有著作权”。依现代著作权理论,个人(自然人)是著作权人的最佳形式,在谈一般作品归属时,若有创作作品的自然人,非法定的其他情形一般将权利归属于他,她。然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的特征就是创作者总体明确、个体不明,因此不可能将其权利归属于个人。我国正在征求意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引入了传承人的概念。对于传承人,应当尊重他们在传播、收集和整理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但是需要明确传承人的权利只是作为收集者、整理者、传播者的权利或者相关派生作品的著作权,而绝对不是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身的著作权。事实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只规定了国家相关部门对于传承人的职责和传承人的义务,没有具体规定传承人的权利,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也不可能归属于传承人。另外,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归属于传承人也不契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
      为了符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和性质,应将其权利归属于创作者。对于创作者,可以扩大范围:立法上既然不可能确定某个个体,那么总认定某个总体范围。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是创作者即创作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社区居民全体或民族自主权与经济权的统一,故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应归属于创作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社区居民全体或民族。
      但是,社区居民全体或民族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人在具体地维护其自主权和经济权时往往很难操作,权利主体需要将权利授予或委托某个法人或组织管理才具有现实性和操作性,这样也符合民法权利主体范围的理论。
      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笔者认为,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方式可以参照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人应该授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集体管理组织行使其自主权和经济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人主张其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集体管理组织也应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集体管理组织设立是为了增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人维护其自主权和经济权的可操作性。针对其经济权的难以直接作用于权利人的特点(即因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很难直接作用于权利人本身),行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经济权所获的利益应该从事为促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人及作品本身发展而服务的非营利性的活动。国家相关部门可以向其认定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人公告筹备成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集体管理组织,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人中的任何自然人都可以申请参加筹备工作,之后依据投票或者公告无异议的方式实现权利人对该组织的授权,并最终成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集体管理组织,聘任一定的工作人员负责组织的运行管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组织依法代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人行使相应的自主权和经济权,其工作目标应是保证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按照权利人的意愿传承和弘扬,并将因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获得的经济利益用于有利权利人发展的公益事业和促进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传承和弘扬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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