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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_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

    时间:2019-05-02 03:22:5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中图分类号:B516 文献标识码:A  摘 要: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应从市民社会的地位、“二原则”和“三环节”三个维度进行认识和理解,经历了几个世纪的洗礼,这一理论直至今日依然大放异彩,堪称哲学界里的一朵奇葩。
      关键字:黑格尔;市民社会
      黑格尔给出的市民社会的概念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也就是在形式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具体来说,我们应该从以下三个维度进行理解:
      一、市民社会的地位
      1.市民社会是现代社会的产物
      “市民社会是在现代社会中形成的,现代世界第一次使理念的一切规定各得其所”。 黑格尔所认为的市民社会是经济意义上的,指称商品经济这一人类社会经济历史形态。在这一历史形态中,有个人、个人利益,有个人的人格独立性,并通过市场交换进入普遍交往的历史关系。“这个历史形态有着完全不同于既往的理论关系及其秩序”。
      2.市民社会在家庭和国家中的地位
      黑格尔清楚地认识到市民社会是一个独立领域的同时,他也认识到了市民社会是一个不自足的领域。他说:“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虽然它的形成比国家晚。其实,作为差别的阶段,它以国家为前提,而为了巩固地存在,它必须有一个国家独立的东西在它面前。”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的前提存在是国家,在此,国家并不是实然意义上的国家,而是在应然的意义上而言的,不是指传统国家,而是指近代以来意义上的政治国家。因此,黑格尔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应理解为“市民社会的健康存在,离不开超越于市民社会的东西,离不开某种超越于原子式存在的个人之上的、作为公器的东西的存在,这个超越于市民社会的公器,就是国家”。 这个国家不是传统意义的国家,而是现代的国家。
      总的来说,市民社会是在伦理阶段从个别性(家庭)过渡到特殊性(市民社会)再升华到普遍性(国家)的正、反、合的过程中起到的是“中介”的作用。
      二、市民社会的“二原则”
      黑格尔将辩证法引入到市民社会的理论中来。他指出,人们一旦进入市民社会,爱的原则就消散了,进而被利己的原则所取代。利己原则成为人们在市民社会普遍交往中的总规则,在此基础上衍生出资本主义社会中特殊性和普遍性的原则的根本对立。但是,黑格尔正是在批判这一对立的态度上认为人的社会应该是特殊性和普遍性的辩证统一。
      1.个人利益、个人主体性的“特殊性”原则
      人本身成为目的,这是一种类的解放,个人不再是无所谓的存在,而是每个人都有其独特的存在价值。在市民社会中,所有人作为个体以自身为目的进行交往,对自己的需要有自觉意识,并以追求个人的私利为最终目的,所以,市民社会是一个富有个性的社会。在这里,“一切癖性、一切秉赋、一切有关出生和幸运的偶然性都自由地活跃着”。 这种个性只受到“理性的节制”, 这个理性的节制首先就是指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存在,并以理性的方式获得私利。在市民社会里,一切为了我个人的私利,其他每一个人都是我达到目的的手段,因此,其他人由自身为目的相对于我而言成了手段。“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同样,市民社会也是私人利益跟特殊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并且是它们二者共同跟国家的最高观点和制度冲突的舞台”。 这就是说,人们在市民社会这个私利领域都是以自己私人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因此,在市民社会领域中,充满了激烈的竞争,这是一个人与所有人的竞争;个人为了私利很可能选择与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利益相背离的行为。
      2.整体利益、交互主体性的“普遍性”原则
      市民社会中的个人以自身为目的, “每一个特殊的人都是通过他人的中介,同时也无条件地通过普遍性的形式的中介,而肯定自己并得到满足”。 个人的利益只有在社会中的利益共赢中而存在,在此,人既作为手段又作为目的而生存。当以自己私利为目的时,人人作为目的而存在,除自己之外市民社会里的所有他人都作为手段而存在。但当自身相对于他人作为手段而存在,人人又都作为实现共同利益的手段而存在。因此,普遍性原则是特殊性原则实现的前提。
      市民社会是一个基于相互承认、人格平等的普遍交换的社会,自利的个人在普遍交往中实现自己的利益。“整个市民社会是中介的基地”。 所谓“中介的基地”指的就是基于平等身份的“普遍交换”之处。作为具有特殊利益的特殊个人自身,并不是必定想成为具有(形式)普遍性的社会人,但是,这种具有特殊利益的个人又总是成为社会、普遍的存在。其缘由是具有理性能力的特殊个人,正是在对自身特殊利益的目的性追求中,通过目的性实现的手段寻求而自觉使自己成为社会的、普遍的存在。
      特殊性和普遍性应该相辅相成、依赖存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大一部分情况都是相分离的。黑格尔对此做出批判。所以,在黑格尔那里,市民社会成了恶的渊薮,国家则被塑成了善的化身。 因为市民社会是无意识的、特殊的存在,而国家则是作为有意识的、普遍性的存在,是一个“作为社会正当防卫调节器”而存在的。
      三、市民社会的“三环节”
      1.需要的体系
      黑格尔认为,多样化的个人需要分为三种:直接的或自然的需要、观念的精神需要和联系上述亮着的社会需要。要满足这些需要只能通过劳动这一形式,劳动既包括生产劳动,也包括教育这种精神劳动。在这一体系中,既产生个性化的需求,也产生社会性、普遍性、平等的要求,这是市民社会内在规定的解放性的一面。但这种解放只是形式上的,由于不平等的秉赋和体质在发展上的差异,伴随着劳动和分工而产生的必然后果使各个人在财富和技能上的不平等,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市民社会内部的等级差别。在此,等级作为一种社会共同体把相互独立的个体联系起来,作为特殊的个人只有在等级中才能满足其社会需要,才能获得权力、价值和尊严。“人必须成为某种人物,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他应该隶属于某一特定阶级,因为这里所说的某种人物,就是某种实体性的东西。不属于任何等级的人是一个单纯的私人,他不处于现实的普遍性中”。 借此,他批判了市民社会出现的两极分化现象,直至今日,这个问题无论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还是在以中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社会都广泛存在。
      2.司法的体系
      社会出现由第一环节产生了各种等级之后,等级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契约关系由法律来规定和维系,所以司法体系是在此必要的出现。黑格尔认为司法不仅仅是市民社会称其为市民社会的标志,更是一个市民社会发展是否成熟的标志。在这里,每个独立个体的利益上升为普遍利益,个人只有服从善法,他才能在这个市民社会中生存。他倡导,特殊性要服从普遍性。
      3.警察和同业公会
      这是黑格尔绝对精神得以实现的外部共同秩序和保障,可以预防遗留在上述两个体系中的偶然性,并把特殊利益作为共同利益予以关怀。警察指公共的权力,意指政府,指从公共利益出发,监督和禁止个人不侵害他人和公共财富的人。他强调公共权威和政府权威。而同业公会指等级中依据特殊的技能所形成的团体。个人在同业公会中得到了承认,那他在等级中就具有了尊严,生活和享受也变的稳定。可以说,如果国家代表普遍利益,个人追求的是私人利益,那么同业公会所维护的则是特殊的普遍利益。
      
      参考文献:
      [1]高兆明.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导读[M].商务印书馆,2010.
      [2]蒋俊杰.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探析[J].学术论坛,2001,(5).
      [3]洪岩.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J].辽宁警专学报,2011,(3).
      
      作者简介:武秀伟,1986年9月20日,兰州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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