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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意回顾和展望的标题 [我国民办教育的回顾、反思与展望]

    时间:2019-04-25 03:30:0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民办教育在改革开放之初的兴起与我国社会发展的思想解放、市场经济的推动、良好政策和人民群众需求等紧密联系。此后,民办教育不断规范发展,其作用和合法地位不断得到确立。民办教育作为与公办教育并重的办学力量,对我国整体教育发展作出巨大贡献,不仅推动了教育体制改革,促进教育观念变革,也满足了社会对教育的需求,促进教育公平。不过民办教育发展仍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本研究从服务、地位、市场、监管等方面对民办教育问题进行反思,并展望民办教育的未来发展。
      关键词:民办教育;回顾;反思;展望
      中图分类号:C64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12)01—0051—05
      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作为重要的社会办学力量,越发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经验积累,随着我国办学体制和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和进步,民办教育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得到确立,民办教育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结构和功能日趋完善。民办教育已成为我国有中国特色教育事业发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我国整体教育事业发展乃至社会进步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但是,民办教育在我国教育发展体系中仍然具有“弱势群体”的味道,它的未来发展依然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兴起:民办教育发展的历史背景
      首先,解放思想为民办教育指明方向。在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邓小平的解放思想理论为改革开放奠定了理论基础,也为新时期教育发展指明了方向。1980年《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以国家办学为主,充分调动社队、集体、厂矿企业等方面办学的积极性,还要鼓励群众自筹经费办学。”1982年宪法修改草案提出“两条腿”办教育的方针,同时明确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这是我国第一次从法律层面对社会力量办学给予肯定。1992年初,邓小平“南巡”讲话进一步为民办教育的繁荣发展创设了良好的思想背景,即要改革国家包办教育的局面,支持和鼓励民间办学。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首次明确民办教育发展的思路,在思想上坚定了发展民办教育的信心,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民办学校不仅不会损害教育事业的公益性,而且有利于补充和完善教育事业发展,有利于全民素质的提高。
      其次,良好的经济与政策背景为民办教育创造条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基本特征表现为投资办学。我国民办教育走上投资办学的道路,这是特定时期民办教育发展的一种必然的选择。政府包办教育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民办教育必然伴随着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各种经济形式蓬勃发展起来。伴随着市场经济改革,多渠道集资办学得到支持,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地方要鼓励和指导国营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并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单位集体和个人捐资助学”;1987年《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把社会力量明确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企业事业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国家批准的私人办学者”,强调“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办学的补充”。民办教育发展形成了良好的政策环境,社会各界积极吸纳社会资金,采取融资、贷款、垫资援建、个人捐资、社会集资等多渠道筹措资金的方式来创办民办学校,极大增强了教育自身“造血”功能。
      此外,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也是民办教育发展的现实因素。民办教育的发展是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由人们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与国家国力不强、政府教育经费投入不足之间的矛盾所推动的。改革开放之后,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教育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重视,学校教育水平也不断获得提高,但是我国经济整体实力不强,人均教育资源十分匮乏,政府包办教育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因此,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就成为缓解这一矛盾的有效途径。
      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不断法制化
      首先,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并重在法规层面得到确认。1997年国务院颁布第一个针对民办教育的行政法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标志着民办教育开始依法办学,、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在法律层面上得到确认。民办教育所涉及领域不断拓展,包括学前教育、中小学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并成为我国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等学历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1998年《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也针对民办教育的繁荣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格局。”政府对民办教育的定位第一次从“对公办教育的补充”发展为“与公办教育并重”,这使民办教育的地位进一步得到提升。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的颁布是民办教育法制化的里程碑。2003年9月1日施行的《促进法》正式确立了民办教育的合法地位。民办教育是市场经济发展条件下产生的新事物,《促进法》正是在这种大的背景下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与历史选择的产物。它不仅明确了民办教育对中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作用和相对公正的法律地位,还赋予了民办教育充分的办学自主权,进一步推动了民办教育规范发展。为贯彻实施《促进法》,2004年4月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是国家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鼓励、支持和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对此后的民办教育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它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发展进入了依法治教的新阶段。
      此外,2008年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的成立见证了民办教育伴随着改革开放的繁荣壮大。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是全国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和民办教育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群众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它广泛团结全国民办教育工作者,面向社会开展民办教育科学理论与实践研究,开展行业自律、行业维权与其他行业服务活动。该协会的成立有助于落实《促进法》关于“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的规定,有助于形成政府统筹与民办学校自律相结合、政府监管与民办学校自主办学相补充、政府政策力量与社会组织、协调力量相融合为主要特征的中国民办教育管理新体系。   三、贡献:民办教育功不可没
      首先,民办教育推动了教育体制改革,促进教育观念变革。改革开放以前,长期以来政府包办教育,忽视社会力量和民间力量的作用。改革开放以后,民办教育融入国家办学体系之中,有力促进教育观念的变革。这是我国教育改革的一种创新,是人们解放思想、更新教育观念的具体表现。我国民办学校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它不仅扩大了人们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而且其自身学习和吸收各种先进的办学理念,建立灵活多样的办学机制,积极适应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这些都有力地推动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给教育发展带来生机和活力,尤其对改革公办学校管理体制、提高公办学校的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其次,民办教育弥补了政府经费不足,满足了社会对教育的需求。民办教育采取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方式,打破了政府包揽办学的传统格局,拓宽了教育投资渠道,成为我国办学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育并不要求政府解决办学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资金配置上,它不依靠国家财政拨款,吸引社会潜在教学力量,客观上减轻了国家财政负担,缓解政府教育经费投入问题。民办教育有利于满足社会多样化的教育需求,缓解了教育需求与政府教育经费投入之间的供需矛盾,在充分开发利用社会资源和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在扩大招生规模、充实办学条件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目前,社会力量办学的学校和学生的数量稳步发展,办学的层次和内容丰富多样,办学的水平逐步提高,办学的条件逐步改善,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办学的体制逐渐形成。
      此外,民办教育激活了政府活力,促进教育公平。目前民办教育既包括学历教育,也包括非学历教育,其办学形式灵活多样,办学层次涉及各个年龄阶段的学生。民办教育通过吸纳社会资金,调节国家教育财政经费的使用,政府有机会更好地发展公办教育,为民众提供了更丰富的教育选择机会,客观地看,民办教育发展也是对公办教育发展的促进,是对社会教育公平与均衡发展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壮大,在一定程度上给政府抓教育提供了更大的自由度,有利于政府集中力量保障重点和实现公平,使教育更好地为广大民众服务。政府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既节省国家财力,也激活了政府教育服务的活力。
      四、反思与展望:民办教育存在的问题与未来发展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经历了一些波折,也存在一些值得反思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但是民办教育对国家教育发展和全民素质提高都起到了难以估量的积极作用,而且如今民办教育已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办学体系,未来发展前景美好,方兴未艾。
      (一)民办教育应由“精英”教育走向大众教育
      在改革开放初期创办的民办学校中,有许多已逐渐退出了人们的视野。比如,北京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创办的15所民办学校,现在只剩下3所;四川成都40多所民办学校现在只剩下1所,其中,最值得深思的是素有“中国民办教育旗舰”之称的北方某教育集团的沉落。[5’这些民办学校的消失有其自身管理和资金运作等方面的原因,但是也应看到,这种在改革开放初期为“精英”服务而创办的学校对整体教育与社会发展有其深刻弊病。
      从根本上讲我国教育的性质是人民的教育,是为全民大众服务的,民办教育也应如此。改革开放初期针对“精英”学生的民办学校,收费较高使众多家庭的孩子难以进入其中,因此当时的民办学校往往被人们称为“贵族”学校。然而,专为“精英”服务的办学理念并不符合教育和社会发展需求,也有悖于教育公平。
      教育是民生的重中之重,2010年《教育规划纲要》中再次指出“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指出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强调了教育的突出地位,要优先发展教育,建立人力资源强国,并对民办教育作出充分肯定。民办教育在满足人民教育需求、增加教育投入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教育要科学发展就不能离开民办教育。因此,扩展民办教育范围和规模、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将是我国实现教育大众化的有效途径。实践证明,民办教育坚持为大众服务的办学思路,是教育以人为本、社会和谐发展的体现。
      (二)进一步提升对民办教育地位的认识
      21世纪全球科技与经济竞争激烈,各国更加注重把私立教育纳入促进国家整体发展的战略轨道。各国通过立法、行政管理,特别是财政资助的手段,推动私立教育在保持自身特点的同时,努力促进实现国家发展战略。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一方面通过采取种种措施,改革公立学校教育体制僵化、效率低下、质量不高的弊端;另一方面,大力推动私立教育的发展,以回应“知识经济”的挑战。
      然而,当前民办教育在我国教育体系中依然有“弱势”的味道。一些公众对民办学校的办学地位、办学动机和办学质量的信任度较低,有些教育管理部门对民办教育仍存在认识偏差,政府管理职能存在缺失,对民办学校的管理仍旧使用集约型管理的思路,许多民办学校在招生、教师待遇、税收等诸多方面仍得不到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地位。其根本原因在于民办学校的性质定位至今仍不明确。民办学校被定位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但是在实际运作中,民办学校往往被视为企业,使得《促进法》在一些地方难以真正得到落实。有关管理部门仍用计划经济条件下管理公办学校的方式来管民办学校,对民办教育发展起不到服务作用,反而是制约;有的则疏于管理,放任自流,执法意识淡薄,让民办学校自生自灭。法律与现实存在脱节的情况导致民办教育的地位仍显尴尬。
      从西方发达国家私立学校的发展历程中可以看到,私立学校的发展不仅得到了社会各界和经济集团的资助,得到了一些热爱教育事业的个人的捐助,更得到了国家与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因此,我国社会各界,尤其是政府教育管理部门,需要切实转变观念,调整民办教育政策,真正使民办学校具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这对民办教育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三)不断健全和落实有关民办教育的法制
      西方发达国家针对私立学校有着较完善的法令法规,并对这些法规有着强有力的执行。法令法规不仅对私立学校发展具有规范作用,也具有保护作用。私立学校的地位得到确认,使得公立和私立学校之间形成良性竞争、共同繁荣的局面,从而保证了私立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真正为社会发展服务。   纵观我国民办教育发展,也正在逐步从缺乏法制走向法制化轨道,但是仍然需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规范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不明确甚至不合法的情况。目前,我国相关的立法仍存在滞后于民办教育实际发展需要的情况,民办教育仍未真正被赋予与公办教育并重的法律地位。已有相关法律法规更多发挥的是导向和建议的作用,而缺乏法律强制性和可操作性,甚至一些地方法规对民办教育的管理限制过多,扶持力度不足。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制环境仍然有待改善,针对民办教育在地位、性质、经费资助等方面仍然有必要制定更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并在执行层面将民办教育的责、权、利加以明确,切实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
      民办教育关系到我国教育事业大局发展,也关系到科教兴国战略的实现和国家繁荣发展。进一步针对民办教育发展立法,制定和实施配套的可操作性政策规范,使民办教育发展能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加强执行的规范性,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这样才能真正保障民办教育走上依法治校的正轨。
      (四)明确与规范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
      税收问题是关系到民办学校生存与发展的重要问题。目前我国关于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并不明确,政府尚未出台与《促进法》相配套的有关民办教育税收政策,全国各地对民办学校的税收做法不尽一致。一些地方征税不是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这一点出发,而是以当地财政收支情况和主要领导对民办学校的态度为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地方民办教育发展的不均衡性。
      按照我国民办教育法规,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办学校属法人组织,成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但是令人担忧的是不加区分地将民办投资办学与民间捐资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同等对待,而关于市场主体捐助学校和与学校合作项目的税收问题,我国还缺少专业立法,现行的相关法规又有些零散和不成体系。
      我国民办学校不同于国外私立学校大多由不求回报的基金会或教会举办,我国大多数民办学校由于是私人投资,企求有所回报,但只要在合理范围内就应该支持,因为它总是在为社会培养人才。因此,有关部门有必要对民办教育的税收政策进行完善,要正确认识民办学校的营利性与其作为公共事业的非营利性之间的关系,对民间投资办学与民间捐资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区别对待,区分取得合理回报和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两种不同的性质,从长远全局的视角处理好“合理回报”的问题,妥善解决好两种性质“回报”之间的关系,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要税收优惠,而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要照章纳税。
      (五)加强政府对民办教育的监管
      民办教育投资办学的营利性与教育事业的公益性之间存在一定矛盾,这必然需要政府对民办教育发展进行有力监管,以保障教育发展目标为国家发展的根本利益服务。政府作为社会利益和受教育者利益的维护者,有权力和义务对民办教育进行监督和管理。然而,当前政府对民办教育的监管基本采取行政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监管内容不明确、效率偏低,对民办教育发展中不正规办学的行为缺乏有效遏制、部分民办学校违规办学依旧存在等问题。
      民办教育的受益者是社会,是公民,也是政府。民办教育本质上是社会公益事业,政府有必要予以支持和资助,而且对民办学校的资助可以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政府首先要考虑的是受教育者的需求和利益,并注重使用财政、公共设施等手段对民办教育发展进行有效调节与干预。政府还应充分考虑教育发展的整体格局,把民办教育纳入政府统筹的教育发展规划中,创造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公平竞争的良性发展环境,妥善处理好民办教育虚假招生、非法文凭、恶意终止办学、抽逃办学资金等办学混乱行为,建立民办学校的认证制度和标准、教育质量保障制度、评估制度,使民办教育发展既受到政府保护,也受到政府制约。因此完善民办教育法制,就是最有力的政府监管。
      当然,政府监管的根本目的在于为民办教育更好发展服务,而不在于把民办教育管住、管死,束缚其发展。政府需要确立服务型的监管理念,充分尊重民办教育的办学自主权,配合政策引导、资金支持、信息服务等手段,改革对民办教育的监管制度,建立高效的监管与制衡机制,对民办学校进行有效管理。
      [责任编辑 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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