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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体系的构建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时间:2019-04-11 03:20:5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是为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而采取的一项特殊政策。我国虽已初步建立起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组成的移民政策体系,但还存在着专门法律缺位、立法层次不高、配套措施滞后、行政色彩较浓、稳定性较差等问题。要构建完善的后期扶持政策体系,应当从制定新法、清理旧法、强化程序、增强操作、健全机构、构建监测机制等方面着手。
      【关键词】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法律规制;政策体系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 2)05-0045-04
      水库移民是人类社会尚未解决好的世界性难题。它不仅涉及大规模的人口迁移,而且影响到经济社会系统的重建。因此,要想做好移民工作,离不开政策的指导和支持。本文主要探讨了我国政府基于扶贫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而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实施的后期扶持政策及其体系构建问题。
      一、我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政策体系
      后期扶持是我国为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保护移民权益、维护库区社会稳定而采取的一项特殊政策,它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经历了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和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等几个阶段。2006年,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以下称《后扶意见》)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颁布实施,掀开了构建后期扶持政策体系的新序幕。时至今日,我国已初步建立起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政府规范性文件组成的移民政策体系。
      (一)法律
      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水库移民法》,对移民权益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水法等法律来共同承担的。这些法律对水库移民财产权益的保护,主要分三个层级。
      1.根本法规制。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对水库移民权益的规制主要集中在对移民财产权利的保护上。《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的上述规定,为水库移民财产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原则和精神。
      2.基本法规制。作为调整财产关系的基本法,《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水库移民意味着离开家园,失去住宅和土地,上述法律的规定,为水库移民财产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具体依据。
      3.专门法规制。作为调整水事关系的专门法,《水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对后期扶持作出规定。该法第29条规定:“国家对水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按照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排移民生产和生活,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虽然只是一项原则性规定,但明显提升了后期扶持的法律地位。
      (二)行政法规
      为适应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的需要,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水库移民法规,这些法规主要分为两类。一是通用型,适用于所有水工程移民,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后扶意见》;二是专用型,即为某项重大工程移民量身定制,如适用于三峡工程的《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适用于南水北调工程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这些法规,对后期扶持的对象、期限、方式、资金保障等问题进行了规制,是开展移民后扶工作的主要依据。
      (三)部门规章
      为落实后期扶持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一些行政规章。2003年1月,财政部颁布了《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库区建设基金的性质、来源、征收标准和年限、使用原则和监督管理作了明确规定。2003年3月,水利部颁布了《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明确了移民遗留问题处理的管理体制和规划编制工作程序,并对规划实施中的项目管理、年度计划、年度预决算和资金管理等提出了具体措施和办法。2003年11月,财政部又下发了《关于库区建设基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库区建设基金使用的具体范围、预决算和会计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2004年3月,水利部印发了《库区建设基金县级报账制实施办法》,从资金管理、报账支付程序、报账凭证和监督检查四个方面对库区建设基金县级报账提出了明确要求。2004年5月,水利部印发了《库区建设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规定了库区建设基金会计核算的原则、科目和程序。
      (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为落实国家的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如《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山西省移民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福建省大中型水电站移民安置暂行办法》、《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移民建镇工程质量责任制若干规定》,等等。
      (五)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为切实做好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各地还根据本地移民实际,制定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以湖北省为例,省移民局制定了《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湖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试点工作方案》、《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挟持规划编制工作大纲》、《湖北省移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省发展改革委、省移民局制定了《湖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规划工作大纲》,省财政厅、省移民局制定了《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省委宣传部、省移民局制定的《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宣传工作提纲》等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为贯彻和落实国家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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