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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个人所得税制的几点思考]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

    时间:2019-02-06 03:29:2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个人所得税已成为财政税收增长较快的税种之一,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但是,在新的税收体制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征收管理和税收体制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收体制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0)09-0231-01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的逐年提高以及税收征管的不断改进,个人所得税已成为财政税收增长较快的税种之一,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但是,在新的税收体制下,个人所得税在征收管理和税收体制方面依然暴露出诸多问题,本文仅从课税模式、税收调节作用和税前扣除标准三个方面对个人所得税税制进行探讨。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分类所得课税有失公平。目前,世界上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共有三种: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和混合所得课税模式。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典型的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实行分类征收管理的办法,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收的其他所得等11个征税项目。分类所得课税模式要求归属于一个纳税人的各类所得或各部分所得,每一类都要按照单独的税制规定(如税前扣除标准、税率等)纳税,换言之,其全部所得都要以各自独立的方式纳税,互不干扰。这种对不同来源所得,采用不同征收标准的方法,虽然具有简单、透明的特点,但也存在明显的缺陷,不仅不利于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的发挥,而且这种税制模式所造成的纳税人实际税负不公平的问题也日益显现。
      首先,分类课税难以体现公平原则。相同收入的纳税人会因为他们取得收入类型(项目)的不同,或来源于同类型的收入次数的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这就形成了个人所得税纳税的横向不公平;同时,不同收入的纳税人,由于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型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税率、优惠政策,甚至同类型收入由于收入次数不同也会产生如此结果,从而出现高收入者税负轻、低收入者税负重的现象,形成个人所得税纳税的纵向不公平。其次,不同类型所得的计征时间口径不一致,有的按“月”征收,有的按“年”征收,有的则按“次”征收,计征口径不一致使课税带有随意性,不能真正反应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例如, 某人月收入1000元,远未及起征点,却一次性获取劳务报酬8000元,就此笔收入他需支付个人所得税(8000―2000)×20%=1200元;若以年计,其总收入为20000元。另一人月收入2000元,年收入24000元, 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0元。前者总收入比后者少4000元,却需多负担1200元的税款,查其原因,正是征收期不一致所造成的。最后,分类课税容易造成巨大的逃税空间。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项目采用不同税率和不同费用扣除标准,可以使一些收入来源多的高收入者利用分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等办法避税,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纳税或者只纳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低收入者却要纳较多的税,从而不能实现税负公平;而且,有些收入存在收入项目定性不准确或难以定性的困难,各级税务机关在征管过程中常常需要花费大量精力对收入项目进行认定,由此引起的税务争议案也逐年增加,严重影响了课税的严肃性和公开性,导致税收征管产生漏洞,大量税收流失。
      (二)税收调节作用不明显。按理说,掌握较多社会财富的人,应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而我国的现状是:收入来源主要为工资薪金的中间收入人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6.4%;而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缴纳主体的拥有社会大部分财富的高收入人群(包括在改革开放中发家致富的民营老板、歌星、影星、球星及建筑承包商等名副其实的富人群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只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5%左右。这样,按照“能量负担”原则,“高收入者多缴税,低收入者少缴税”的立法精神不仅没有体现,而且,个人所得税调节社会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也没有发挥,甚至从某种程度上,加大了贫富差距。
      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建议
      政府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改革来完善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
      (一)改革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 。变“单项分类计征”为“综合分类课税”模式。可以把属于经常性的劳务收入统一归为综合所得实行综合征收,其他项目实行分类征收。凡是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可以实行分类课税;凡是属于勤劳所得或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各种劳务报酬所得、生产经营、承包承租、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则应一并汇总计算,然后结合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情况作相应的减免与生计扣除,实行综合征收,并且尽量将全部综合征收项目的所得按年综合申报纳税。
      (二)扩大应税所得计税范围。随着经济发展,个人所得的构成内容也发生着重大变化。除资本性所得也纳入计税范围外,还应注意将纳税人的一切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项目除外),都纳入征税范围。应摒弃只将纳税人的合法所得纳入征税范围的观念,在确定应税所得范围上应遵循“所得税法独立”的原则,不管该所得在法律上是否承认与合法,只要符合税法规定,就应对其征税。
      (三)结合实际负担,扩大税前扣除标准。我国经济的市场化提高了人民的收入,但相应地也增加了大众的基本生活支出,所以,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也应适当扩大,以减轻纳税人的生活负担。在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中,除了基本扣除的2000元以外,还有一些其他扣除也应考虑在内,如赡养老人及教育子女的加计扣除、生大病住院治疗的加计扣除以及购买第一套住宅的加计扣除等,此外,向政府、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部分也应可以继续扣除,同时,扣除额的大小还应随着工资水平、物价水平以及各种社会保障因素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以增强个人所得税制的弹性,真实而公正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
      
      参考文献
      [1]秦赛男.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思考[J].中州大学学报,2009,6,(13)
      [2]池东生.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J].财经界,2009,11 (217)
      [3]陈鹏飞.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思考[J].唯实,2009,10(56)
      [4]索俊颖.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及其措施[J].会计之友,2009,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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