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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时间:2019-01-21 03:35:5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民间文学艺术记录着一个民族的历史,体现着一个民族的文化传统和民族精华,是进行文化创新的源泉,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生存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任何一种现代科技与文化成果都有其发展的根基,都离不开传统文明的铺垫。中国是具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保护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有利于发挥我国的优势,更有利于传统文化的传播和发扬光大,但在当今国际化潮流中,它们正面临着不正当利用,甚至是扭曲破坏的危险,因此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已经日益必要和紧迫。但是,目前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的难点出发,对民间文学法律保护制度建构做出了一定的合理建议。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传统知识;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11.09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17(C)-0217-01
      
      随着世界范围内文化产业的兴盛,各国文化产业从业者往往从民间文艺资源中汲取素材,这也导致在国内外侵犯民间文艺知识产权的案件层出不穷,但结果却往往是由于无法可依而对侵权行为无可奈何,究竟民间文艺知识产权立法的难点在哪里?
      首先是长期存在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关于民间文艺知识产权立法,有一种看法认为:民间文艺是集体创作,大家都可以利用,无所谓知识产权问题。实际上,民间文艺的知识产权的客观存在是任何人所否定不了的。民歌、故事、传说、评书、戏曲等民间文艺是广大人民群众千百年来的文化创造。在民间艺术方面,各种代代传承的民间手工艺也已经形成了自己的品牌,这无疑是有知识产权的。除传统艺术之外,还有新的创作,这种新的创作无疑和文艺家的创作一样也是有知识产权的,但是,由于过去的认识误区,意识不到民间文艺的知识产权,以致侵权的事屡屡发生,侵权者自己也没有意识到。如今民间文艺已进入文化市场,成为商品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人新作品的知识产权必须予以保护,不然就会使创新者受到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巨大损失,从而大大阻碍了民间艺术的发展。
      再者,民间文艺的知识产权问题确实比作家、艺术家个人创作的著作权要复杂得多。民间文艺作品往往是集体创作,如果从概念出发就会认为难以认定权利主体,继而否定民间文艺的著作权立法或者认为不好立法保护。其实,只要具体地了解一下,就会发现民间文艺的创作主体和权利主体是有的,尽管会不止一个,但并不难认定。民间文艺的创作实际上是集体与个人的结合,因而它的权益也应由个人和集体共享。特别是个人的创新部分,既包括对传统作品的学习与改进,也包括在传统基础上的大胆创新,这些个人的创新都有大量个人智力劳动的投入,当然有知识产权。
      集体部分的知识产权如何保护,这是一个全新的问题,全世界都在为此进行探索。西方国家频频利用第三世界国家的民间文艺资源用于商业文化生产,赚取巨额利润,却完全不给他们一点回报,完全否定和无视第三世界国家民间文艺的集体知识产权,是非常不合理、不公平的。前几年美国大片《花木兰》利用我国古代民歌《木兰辞》进行改编,赚取了3亿美元。不少第三世界国家已有对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我们国家当然也应该进行这种立法。这需要我们从实际出发,对民间文艺的流传地区和发源地进行科学的调查研究,确定权利主体。有时可能会发生发源地和流传地的争执。一般说发源地应占有较大份额,但流传地区对作品的加工创作也有贡献,也应该享有一定的知识产权。一个民间文艺作品是流传地区人民的集体创造,是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当地文化部门在保护中投入了许多人力物力,因此他们应该成为当地民间文艺知识产权的受益者,当地的文化部门应该对侵犯集体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阻止,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当地民间文艺的知识产权。
      民间艺术的知识产权立法关系到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民间文学的知识产权立法就要简单一些,它包括集体和个人两部分:集体部分需要提成缴费,和民间艺术部分是一样的,而个人部分则不同。民间文学是口头文学,民间歌手、故事家、民间艺人是口述者,如果作品要广泛流传还须用文字、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等工具进行记录,民间文学的记录也有知识产权。记录离不开记录者的智力劳动,并且调查过程中花费了大量时间、精力,并且付出了许多创造性的劳动,这无疑是有知识产权的。事实上,记录者的这种知识产权,从来都是受到尊重的,他们往往得到了全部稿费。这当然也不太合理,记录者并不是作家,口述者的权益也应得到尊重。过去记录者甚至连误工补助也不给口述者。
      口述者的署名权特别需要保护。现在许多书刊在发表民间文学作品时不注明流传地区,更不注明口述者的情况,这不仅违背科学规范,也侵犯了口述者和来源地的知识产权。还有对民间文学的改编,改编者对作品的许多加工,有了更多的创造性。改编者的所得比例,应视情况和记录者相同或更高一些。此外,还有根据民间文学作品进行的再创作,其中个人创作成份更多,我们应该尊重他创作的知识产权。但同时也不能忽视对民间文学原作知识产权的尊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期限,属于个人的,应限于权利人去世之后的50年之内。属于集体的则应该是无限期的,永久的。另外,民间文艺知识产权的立法是一个全新的事情,为慎重起见,也可以先在某些地区试行,成熟后再正式立法。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
      参考文献:
      [1]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13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7月.
      [2]吴宗金,张晓辉主编《中国民族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7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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