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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强制医疗职业责任险在我国的建立】 强制保险多少钱一年

    时间:2019-01-20 03:35:2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通过与美国的医疗职业责任险的比较,论证我国建立强制医疗职业责任险的必要性。   关键词:强制责任险;医疗职业;美国   中图分类号:R19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17(c)-0174-01
      
      按照通常的说法,责任保险始创于法国,美国的责任保险制度则产生于1887年后。[1]目前已经形成比较完整的医疗保障体系――医疗意外处理保险、医生责任保险、医疗民事赔偿制度、侵权诉讼、独立医疗意外鉴定委员会、医生问题的公众监督委员会等。通过这个医疗保障体系,大多数医疗纠纷在法庭外得以解决,医疗责任保险已成为美国现代医疗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保险成了医生的法定义务。有数据表明,近年来美国医疗投诉率增长了55%,医生平均保险费增长51%,占医生年收入的4-10%,向我们展示了美国医疗责任险的发展速度。[2]医疗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专家责任保险的范畴。美国医师职业责任保险是法定责任保险。[3]只要是行医,就必须要有医师执照。要领取医师执照,首先要考取专业资格证书,另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就是必须要投保医师职业责任保险,否则即是违法执业。美国的医师职业保险规定的较为详细,根据专业定风险,根据风险定保费。较大风险的是外科,每年需要交一万到两万美元甚至更多,内科风险相对较小,每年只需几千美元。而且,保险公司在为医师承保的同时,也会有所选择和评价,医师有了赔付记录,在下一年度续保的时候,保险公司要进行考察,决定是否提供保险服务和是否提高保费。所以,即使医师投了保,也不会过分松懈,这样就杜绝了道德风险的发生。道德风险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恶意图谋保险赔偿金而故意诱发保险事故所存在的非自然危险。[4]美国通过医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经济手段对医师的医疗活动给予规范,一方面,大部分赔付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医师在从业过程中轻装上阵,全心钻研医术;另一方面,患者造成的损害能及时得到填补,体现了人权保障的公平和及时。
      笔者认为,不管理论上如何界定医疗纠纷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有一点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我国民法适用的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原则加重了医疗机构的负担和增加了败诉的风险。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为加强对受害人的救济而有过错推定的运用,以过错推定实现对受害人的特殊保护。[7]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加强了作为弱势群体患者的保护,是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的产物,但也不能否认对医疗机构民事责任加重的事实,从而忽视对医疗机构利益的保护。
      比较我国和美国在医疗损害赔偿民事侵权的归责原则,可以看出,美国的过错责任举证原则即受害方需要证明其受到的损害是由于被告方违反了公认的标准而导致的,也就是说,患者有举证的责任,法官并不必然推定医院方面有过错,只是按照证据优势原则做出判断。与我国医疗纠纷的过错推定原则相比较,医院和医生在医疗诉讼中败诉的可能性和医疗损害赔偿的风险要小的多。可是即便如此,美国依然实行了强制医疗责任保险,为医疗行业和医生执业保驾护航。比较我国,目前的医学事业尚不够发达,而医疗纠纷频频发生,已经造成医务人员消极执业心理,而自愿保险又不能满足医疗行业的社会机能,这种情况下有什么理由不强制采取责任保险的风险分散机制呢?而且,在我国大部分医疗机构是国家投资的,其资产是国有资产。而医师是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医疗行为是职务行为。一旦出现医疗纠纷,根据我国对职务行为的民事归责理论,在执行职务中过失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由所在法人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尽管对工作人员的重大过失和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害,法人机构赔偿后可以追偿,但大部分承担赔偿的责任还是在法人机构。这样,一种不符合民事归责原则的责权不一致现象就会发生即国有资产的流失。在美国,医师和医疗机构之间的关系仅仅是一种合作的关系,不属于职务行为,因此不会出现医生造成的损害由医疗机构承担的问题。
      中美两个国家的这种体制和关系,虽有明显的差异。但是,在频繁和高昂的医疗索赔面前,分散风险都显得尤为重要。尤其我国,因医疗体制改革滞后民事法律制度,使医疗机构责权不等;高额的医疗索赔使医疗执业严重保守;医疗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使医疗秩序遭到严重的破坏;而且,司法机构在审理医疗纠纷时,忽视医患关系这种特殊的民事关系,忽视医疗人员在没有责任保险保障情况下的“高危职业”的事实,使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诉讼中过多的承担赔偿责任。尽管在医疗侵权损害后果发生时,存在很多种方式去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但保险比侵权赔偿更加方便和快捷,受害人认为更加公平和执行起来更加廉价。“保险对原告和被告均有好处,被告支付保险费越多,他的声誉就越高。此外,他还可以避免诉讼过程中的大量费用。如代理费、辩护费和各种准备费。所以保险是一种费用低廉的解决方法。”[6]再者,我国这种特殊的医疗体制,保护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医疗职业责任险会起到重要的防御和保障作用。因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责任保险制度,对实现责任保险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的机能是有缺陷的。不能满足责任保险的政策目标的基本需求。民事责任制度的发展已经明显显示出强化保护受害人的赔偿利益的趋势。因此在我国要建立强制性地医疗职业责任险就显得尤为必要。这不仅是医疗侵权民事归责原则所激发的产物,同时也是医疗机构国有体制应该采取的一种保障措施。
      通过比较可知,无论是从保障医生和患者的权益、发展社会医学的角度,还是从民事归责原则理论发展趋势的角度,笔者认为建立强制医疗职业责任险是必然的趋势,也是必备的医疗领域风险分散机制。符合责任保险保护受害人的目标,也有利于民事责任制度与损害赔偿的适度衔接。
      作者单位:张家口教育学院
      
      参考文献:
      [1]袁宗蔚:《保险学》,北京,合作经济月刊社,1981年第1版,第354页
      [2]王川:《国际医师职业责任保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大连海事大学2000年学位论文,第4页
      [3]王川:《国际医师职业责任保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第5页
      [4]邹海林:《责任保险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136页
      [5]之所以选择美国作为参考系,是因为美国的保险业较为发达,而且美国的职业责任保险尤其是医疗职业责任保险开展的较早,是社会干预的强制性的险种
      [6]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74页
      [7]邹海林:《责任保险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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