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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国际比较: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有哪些

    时间:2019-01-20 03:28:4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存货是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项目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准确计量对确定企业资产价值和收益有着重要意义,不同的发出计价方法会产生不同影响。目前各个国家在其计价方法上还没达成完全共识,所以本文主要对我国新旧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和西方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关于存货计价的规定与处理进行比较。
      关键词:会计准则;存货;计价方法
      中图分类号:F230.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8)33(c)-0089-01
      
      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是指对发出存货和每期发出后库存存货价值的计算方法,发出存货价值的确定是否正确,直接影响到销售成本,影响当期损益和有关税金的计算,也直接影响到各期期末存货价值的确定。由于企业的经营性质不同、经营规模不一,存货收发的频繁程度以及每次收发存货的数量等都有所不同,因而,存货计价方法的选用也可以有所不同。
      
      一、我国对发出存货计价方法的规定
      
      我国于2000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以下简称旧存货准则),这部准则从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制公司施行。旧存货准则中规定: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的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及后进先出法等。个别计价法的适用对象为: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以及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一般应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为顺应国际经济形势和国内会计理论、实务发展的需要,又于2006年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其中具体准则中的第一号就是新的存货准则(以下简称新存货准则),该准则于2007年1月1日实施。新存货准则明确规定:企业应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个别计价法的适用对象为: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通过对我国新旧准则比较后发现,新存货准则中取消了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在个别计价法的适用对象中,增加了提供劳务这一对象。
      
      二、国际会计准则对发出存货计价方法的规定
      
      IASC早在1975年就批准了《国际会计准则第二号――在历史成本制度下对存货的估价和呈报》,在1993年修订了《国际会计准则第二号――存货》(简称旧IAS2)。在IASC改组为IASB(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之后,为了减少来自国际证券委员会和上市公司的批评,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透明度,于2003年末又对包括IAS2在内的13项准则作了更进一步的修订(2005年起,在欧盟上市的公司的财务报告都要遵循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为便于区别,本文称2003年修订后的IAS2为新IAS2。除个别计价法外,旧IAS2将先进先出法和加权平均成本法列为基准处理方法,而将后进先出法列为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个别计价法的适用对象为:对于通常不能直接交换的存货项目以及为特定项目生产和存放的货物或劳务,其成本应按它们个别成本的具体辨认法加以确定。新IAS2要求类似的存货采用同样的发出计价方法,并取消后进先出法可以作为选用处理方法的规定。国际会计准则中规定的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和加权平均成本法(相当于我国的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的内涵,与我国基本相同,现对移动平均法的内涵进行说明:移动平均法又称移动加权平均法,其计算原理与加权平均法相同,区别是每购进一次存货就计算一次平均成本,所以,这种方法计算比较繁琐。但是其优点在于可以随时了解存货的成本情况,便于加强存货日常管理。
      
      三、西方国家的发出存货计价方法
      
      目前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西方国家,在确定存货流动的价值,或分配存货的取得成本给有关产品或服务时,比较常用的计量方法有:1、个别辨认法。以各个“流出”项目的取得成本或价值与其出售收入相配比。当每项存货取得时,直接标注其进货成本,在销售后,成本与售价的差额即为这一项交易的毛利。该种方法的优点在于:成本与收入的配比十分理想,尤其适用于贵重、价值较高的存货项目,从而可较容易地确定和辨认各个特定存货项目的成本。缺点在于:企业存货的品种、数目繁多,流动频繁,要个别辨认其实物流动与成本流动很困难,而且,很多成本属于共同成本,要分别归属于各个存货项目难免有一定的主观性。因此,除那些具有明显的可识别特征,周转不频繁而价值很高的贵重存货外,一般不宜采用。2、平均成本法。利用各批或各个存货的获取或生产成本的平均单位成本来确定期末存货和销售成本的价值。常用的计算方式有:
      ⑴未加权平均成本:(表示各批存货的取得成本,n表示发出存货的期数)。⑵加权平均成本: ( 表示各批存货的数量)。⑶移动加权平均成本:实际上是多次加权平均成本的运用,即在特定会计期间内,每批存货取得后立即为库存存货算出新的加权平均成本,直至期末确定库存存货和销货存货成本的平均单位成本。3、先进先出法(FIFO)。这一计价方法假定,先取得的存货先售出或先获取的原料先耗用,而库存则是最近取得的存货。4、后进先出法(LIFO)。此方法的假设正好与先进先出法相反,它假定后期取得的商品先售出,或最近取得的物品先耗用。该计价方法的优点在于:有利于把现行收入和现行成本相配比,并使企业的正常经营利润排除持有存货价格变动引起的利得或损失。缺点在于:不能反映现时的存货成本,不能代表企业现行的财务状况,报表中存货的价值远远低于实际,由此会导致未来利润增加。
      结论:通过对我国新旧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和西方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对存货计价方法的比较,看出在发出存货计价时我国会计准则与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相比,相同点在于都允许采用先进先出法且其内涵相同,不同点在于后者除把个别计价法称为个别辨认法外还增加了后进先出法,且其平均成本法的内涵也有不同,还存在较大差异;而与国际会计准则是相趋同的,但在趋同的同时又考虑到我国市场发育与会计环境等具体国情作了一些变动,从而使我国的会计准则更适用于我国的会计实务。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S].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张学谦.国际会计准则与惯例[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
      [3]李月娥,莫磊.存货准则变迁的会计准则国际化趋同分析[J].财会通讯.2007.8:5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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