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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压力容器管理规定

    时间:2021-04-12 13:45:5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压力容器管理 规定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 第四十六条 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许可证或者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单位。

     第四十七条

     压力容器在安装改造维修前,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书面告知。

     第四十八条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法规、安全技术规及其相应标准。并出具现场安装施工的质量证明书等技术资料。

     第四十九条 压力容器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过程,必须经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对安装质量负责,每道工序要有质量验收手续。验收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质量验收手续由车间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妥善留存。

     第五十一条 重点项目工程中间交接之前、新安装的压力容器投用前,施工单位向生产办报压力容器明细表和资料明细表,并移交相关资料,不得漏报或少报,否则不予验收。

     第五十二条 新安装的压力容器竣工时要有详细的交工资料,包括:出厂资料、安装技术资料等,如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压力容器监检证书、安装检查记录、隐蔽工程检查记录、设计变更等。

     第五十三条 压力容器安装后投用前要求容器本体及安全附件齐全好用,各种标志完好无损。

     第五十四条 在用压力容器不得任意开孔、变更材料、改动结构

     以及在容器本体动电、气焊。如确属生产需要, 容器开孔及变动结构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压力容器设计许可的单位承担。

     第五十五条 压力容器的改造或者重大维修方案应当经过原设计单位或者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

     第五十六条 压力容器的挖补、更换筒节以及焊后热处理,应当参照相应的设计制造标准制定施工方案,批准后严格执行。

     第五十七条 容器补焊的施工单位应指派专职质量检查员,检查施工质量和工艺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八条 容器补焊施工完毕,由施工单位质检人员检验合格后,再由施工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第五十九条 压力容器经过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后应当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必须做好详细记录,施工单位应在改造维修结束后两周提供以下资料:

     (一)修补缺陷位置分布图; (二)实际修补施工工艺参数; (三)修补用材料的材质、型号、规格; (四)施工单位及施工员、质检和焊工; (五)强度试验记录; (六)理化检验资料。

     第六十条 报废的压力容器不得再作承压容器使用。

     第七章压力容器的使用与管理 第六十一条 生产办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日,应当按照要求将相关资料报送质量安全环保处,质量安全环保处报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资料不全或资料不符合办证要求时,生产办协调设备处和电子商务中心向施工或制造单位索取。车间配合

     生产办进行。

     第六十二条 分厂应当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负责,车间配合分厂进行本车间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并且配备具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和标准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车间指派相应人员配合分厂进行车间级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发生变化(包括安全状况等级发生变化、经过重大修理改造或者压力容器改变用途、介质的)、长期停用、移装或者过户的,按照公司使用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使用前需要检验的,按其规定进行检验。

     第六十四条 压力容器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焊接等维修。对于特殊的生产工艺过程,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时,或者出现紧急泄漏需进行带压密封时,车间应配合生产办按照设计规定提出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并且经过公司主管部门的批准。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六十五条 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按操作条件进行操作,不得任意改变原设计工艺条件;严禁超温、超压和在材料脆性转变温度下运行。工业气瓶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工业气瓶领换台账和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要求,在领用气瓶前应办理领用手续;工业气瓶的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气瓶使用和管理,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态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工业气瓶的运输、装卸及储存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负责定期对气瓶运输、装卸和储存人员进行培训;运输、装卸及存储气瓶应严格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相关规定要求;气瓶应放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等

     规定。

     压力容器的资料管理 第六十六条 新增压力容器的出厂材料和安装技术资料由生产办与施工单位交接,并填写资料交接明细表,经双方签字各自保留备查。车间配合生产办执行。

     第一百二十条 压力容器档案容包括:

     (一)压力容器档案; (二)压力容器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监检证书、技术条件; (三)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 (四)检验、检测记录,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五)修理方案,实际修理情况记录,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六)压力容器技术改造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 (七)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八)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 第六十七条 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年度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人员根据实际检查情况出具检查报告,作出结论,一般不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进行评定,如发现严重问题,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评定。

     第六十八条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

     验合格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具体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有关条款执行。需要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固定式压力容器之间进行装卸作业的,装卸软管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 1.5 倍的公称压力,试验结果要有记录和试验人员的签字。

     第六十九条 压力容器所在车间,应在停工检修前随停工检修计划上报压力容器检验计划,生产办汇总后上交公司设备处,批准后执行。

     第七十条 全面检验前车间应配合生产办及时向检验单位提供需进行审查的资料,具体执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三章的要求。

     第七是一条 全面检验前,车间必须将被检容器部介质排放、清理干净,用盲板从被检容器的第一道法兰处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蒸汽的来源,同时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盛装易燃、助燃、毒性或窒息性介质的,必须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取样分析,分析结果必须达到有关规、标准的规定。盛装易燃介质的,严禁用空气置换。

     第七十二条

     检验时,车间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负责安全监护。

     第七十三条 全面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根据实际检验情况,结合耐压试验结果,在一个月出具检验报告,给出允许运行的参数及下次全面检验的日期。

     第七十四条 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检修校验。

     第七十五条 车间应当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压力容器及时进行检验,消除事故隐患。检验(检查)中发现缺陷需进行整治的,由检验单位书面通知分厂生产办,生产办根据缺陷性质、使用条件及有关规程提出处理意见及修复技术要求,按容器修理要求履行审

     批和维修作业,整治合格再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检查)不合格的设备,由检验单位书面告知发证机关。

     对于存在严重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压力容器,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且办理注销手续。

     延期检验管理 第七十六条 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具备条件的,到期必须及时安排检验。

     第七十七条

     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由生产办提出申请,同时制定事故应急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由分厂工艺、设备、安全负责人会签,公司生产运行处、质量安全环保处、机动设备处主管领导会签.车间配合生产办执行。

     第七十八条 车间要认真确认设备运行的实际情况,根据生产实际制定监护运行措施和应急预案,由生产办压力容器主管人员审核后,报分厂主管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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