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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材公司价格管理规定

    时间:2021-05-28 13:33:5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建材公司 价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价格管理,科学制定、合理调整产品(服务)价格,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提高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价格管理原则 (一)公平、合法、诚信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遵循市场运行规律。

     (二)市场导向原则。企业须主要依据市场供求关系及产品(服务)成本拟定价格,并根据市场变化或经营战略需要及时准确调控价格。

     (三)计划管理原则。公司对所有产品(服务)价格实行计划管理。

     第三条 企业应以政策与行业研究、市场竞争分析、客户研究为基础,根据企业的性质、成本、产品线细分建立价格体系,同时应制定严格的价格折扣、优惠管理制度,明确价格折扣的管理权限和管理体系,保证整体价格体系的稳定,提升客户满意度及品牌价值。

     第四条

     企业须设立价格管理部门(价格管理小组)或指定专人进行价格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价格制定

     第五条 价格主要由生产(服务)成本、税费和预期利润三部分构成,企业在制定价格时须据此充分论证、精确测算。

     第六条 产品计划价格的制定,须履行以下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一)企业价格管理部门(价格管理小组)研讨后,提出初步意见; (二)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初审; (三)产业组织会审; (四)总裁办公会审定。

     第七条 建材类产品(熟料、水泥、商砼)依据市场竞合关系、竞争对手、生

     产成本、费用、预期利润等,制定价格方案,价格应按月分解至各产品线,根据市场需求分析制定差异化的产品线价格策略,经产业组织会审通过后,报公司部门备案。

     第八条 内部结算价格 (一)产品(服务)的内部结算价格由产业依据市场情况协商确定,通过内部结算协议加以明确。

     (二)产业内企业间的结算价格由产业负责协调;跨产业企业间的结算价格由公司综合计划部、产业负责协调;公司与下属企业间的结算价格由财务资产管理部负责协调。

     第九条

     大客户销售价格 大客户销售价格应符合公司、产业相关大客户管理规定;企业须充分考虑周转量风险、金额、回款期限和机会成本等情况,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及价格审批程序。

     第十条

     易货价格 经公司批准可以易货的企业,在不影响现有产品销售秩序的前提下,按以下原则确定价格:

     (一)直接易货:须按当期市场价格执行,做到同质同价; (二)抵账和抹账:须高于当期市场价格 10%-15%。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出租价格 (一)固定资产出租价格要依据市场情况提交可研报告,并报产业和公司财务资产管理部审定。

     (二)固定资产租赁合同须履行合同审批程序,并严格按审定的价格执行。

     第十二条

     残、损、废、次品处理价格 残、损、废、次品处理价格由企业拟定处理意见,报产业及公司财务资产管理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投标价格 (一)投标报价须以计划价格为依据,结合投标项目情况及销售目标具体制定; (二)投标价格低于计划价格的须经公司批准。

     第十四条

     价格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在计划价格公布之前,须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第三章

     价格执行

     第十五条 审定后的产品计划价格,须以正式文件分送公司部门及企业,部门和企业须严格贯彻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动。

     第十六条

     中标项目须按中标合同约定的价格执行。

     第十七条 内部结算、赊销、易货、固定资产出租及残次品处理,须按审批通过的价格执行。

     第十八条

     客户询价时,须由企业价格管理部门(价格管理小组)统一对外报价,或授权营销部报价,严禁随意报价。

     第十九条 企业须对产品(服务)的价格的执行情况按月进行分析、总结,以年度计划为依据进行价格调控,确定下一阶段的价格调整策略,经产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部门备案。

     第四章

     价格调整

     第二十条 企业须对市场价格变化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掌握外部市场价格的走向,利用旬、月例会组织有关方面研究价格问题,定期(月、季)形成专项报告,为价格调整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产业应形成成本、价格的联动机制,并纳入日报告管理体系,密切关注政策、原材料成本、人工费等影响成本的因素,如发生变化,产业须在3 日内完成其对利润影响的测算,并制定价格调整执行方案。

     第二十二条 产品计划价格在执行过程中遇有下述情况时,可对计划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计划价格与市场价格偏离较大; (二)开拓新市场(项目)或实施特殊战略目标需要。

     第二十三条

     产品计划价格的调整须由企业提出书面报告,说明调整原因、调整幅度及对经营计划指标的影响,按第六条规定的程序报公司核准。

     第二十四条

     产品计划价格在执行中需对客户给予一定价格优惠折让时,须按折让幅度设定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

     实行价格折让促销的产品(服务),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价格折让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价格折让额度适中,不能影响企业的利润,也不能给后续产品的销售造成负面影响; (三)价格折让对象须是企业的大客户、长期合作的客户、有重要影响的客户。

     第二十六条 产业每月组织召开的营销专题会须将价格执行情况作为会议重要内容之一,对企业的月度价格执行情况进行评价考核,结合营销策略确定下一阶段的价格调整策略;产业须对价格执行偏差较大的企业进行深度调研,形成有针对性的价格调整策略。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三条

     未按本制度执行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于 XX 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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