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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民族诉讼权利,,推进双语审判工作

    时间:2021-06-11 16:03:5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民族法律文化是各民族群众对法律现象形成的法律意识、法律思想、法律传统的综合,尊重各民族的法律习惯,把弘扬民族法律文化与司法实践的相结合是一个现实课题。本文以弘扬民族法律文化为目的,以少数民族地区双语司法工作现状为研究对象,以少数民族地区群众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诉求为切入点,对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双语审判工作进行深入分析形成了调研报告。
      关键词 双语审判工作 民族 法律文化
      作者简介:吕弢,库伦旗人民法院研究室审判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109-02
      一、推行双语审判工作的必要性
      在少数民族地区推行双语审判工作不仅弘扬民族法律文化,而且彰显现代司法公平、正义。首先,双语司法工作在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促进作用。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享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双语司法工作有利于把法律法规中静态的规定转化为有效的法律实施。推行双语审判也是维护民族团结、平等、共同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尊重少数民族利益的实际体现。作为司法机关在案件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充分使用民族语言文字,使当事人可以在自己熟悉的语言环境中充分表达诉求,既有利于维护少数民族的基本权利,又有利于维护司法的公平与正义。其次,通过双语司法实践,在表达自己的诉求时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能够更好的体现司法的公正。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语言作为交流的对象是实现司法正义的有效载体,通过保护当事人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从而使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最后,司法效益也在双语司法活动中得到提高,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是永恒的主题,所谓司法效率,是指司法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司法的目的在于以高效、便捷的方式处理各种相互冲突并且复杂的利益纠纷,司法工作人员在面对少数民族群众时,如果直接用群众的母语进行交流,案件的处理逾越了语言的鸿沟,可以使案件的交流更加直接,更加便捷,而且拉近了与当事人的距离感,使司法活动的效率更高。
      二、双语审判工作的法律保障
      我国各时期的宪法及法律、法规、自治条例中均有相关规定,宪法规定(1954年及1982年通过):“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为落实宪法的基本原则,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1984年通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语言检察和审理案件。”《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从各个层面,各个角度对蒙古语言的使用进行了全方位的保护,第二十条规定:“各级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应当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使用蒙古語言文字的权利。”为了保护少数民族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权利,该条例在第五章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没有使用蒙古语言文字,造成严重后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除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外,人民法院组织法、著作权法、教育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均有相应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6条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三、双语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少数民族地区双语审判工作迎来了发展的新机遇,少数民族地区运用双语审判的案件呈现持续上升的态势,各少数民族地区不论从地方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及各级司法机关均高度重视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笔者选取新疆、西藏、内蒙古三个少数民族自治区有关地区经行调查了解,近年来,新疆、西藏、内蒙古等少数民族地区涉及的双语案件大幅增长,2009年3月,召开的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西藏自治区代表提出,中央财政应设立专项培训经费,加强西部地区双语法官的培训工作。据统计,2013年,西藏日喀则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1557件各类案件中,其中运用双语审判的案件1245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80%。又如,2013年,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的9327件案件中,双语审判的案件为6528件,占案件总量的70%,双语案件调撤率达到80%。又如,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近五年共审理了5675件案件,其中涉及蒙古族当事人,使用蒙古语言文字开庭、审判、制作法律文书案件2213件,占案件总数的39%。2014年受理的2000件案件中,双语审判案件为1005件,占案件总数的51%。以上数字都反映出少数民族地区日益增长的双语案件和双语司法的现实需要。
      四、双语审判工作的具体做法
      一是开展双语诉讼服务。诉讼服务中心是法院的窗口,为方便少数民族群众参加诉讼活动,配备法律知识丰富、通晓双语的人员开展双语诉讼服务工作,对不通晓汉语的当事人进行法律咨询、登记立案、诉前调解等工作,印制双语诉讼指南,将诉讼费收费办法以双语形式上墙。
      二是强化双语司法实践。其一,运用双语进行庭前指导。包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要用双语、进行举证指导。其二,使用双语驾驭庭审,庭审中为其提供翻译。其三,加强双语调解工作,在调解中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拉近法官与少数民族当事人的距离。
      三是加强双语裁判文书的制作。鼓励运用双语进行裁判文书的制作,首先保证双语语裁判文书的核稿、发文,提高了裁判文书的质量和效率。定期对双语法律文书进行抽查、评比,提高法官制作双语法律文书的积极性。
      四是注重双语人员的培训与养成。鼓励双语人员参加各级各类学历教育;定期开展双语审判学习交流,提倡双语法官使用双语进行诉讼活动;组织双语法官参加各级各类培训班;安装双语打字软件,确保各工作环节熟练使用双语进行办公。
      五、双语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双语审判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双语审判人员运用双语语言文字的能力参差不齐,导致裁判文书的术语表达不准。 二是从双语审判工作需要上看,双语审判案件过程中急需专职的翻译人员,由于没有翻译进行庭审翻译,延长了审判时间,降低了审判效率。三是在审判实践中缺少法律法规的标准翻译版本,缺少工具用书,造成文字歧义。
      六、双语审判工作存在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一是提高双语审判工作重要性认识。目前,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是主题。为适应新形势要求,双语审判工作必须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双语地区法院要以双语审判工作为工作方向,不断提升双语审判工作质量和水平。
      二是加强调研。双语审判是实践性强的诉讼活动。我们要进一步开展调查研究和及时总结审判过程中出现的双语审判问题。其一,加强对蒙古文法律法规翻译工作的调研,在总结享有双语审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与有关机构联合编制统一的蒙古文法律法规。其二,完善机构,尝试设立规范的双语审判庭,统一进行管理。其三,对双语审判队伍建设存在问题进行调研,以解决双语法官和书记员存在着补充不足、能力不强、经费不足、培训力度不够等问题。
      三是抓住司法改革机遇期,全面加强双语队伍建设。加强双语法官配备。在开展法官员额制改革过程中,把双语法官纳入员额范围,在员额范围内划定双语法官所占比例的最低限度,以保障民族地区双语审判工作的需要。在双语法官员额的入额条件方面严格把关,将能够独立使用双语驾驭庭审、制作裁判文书的双语法官纳入员额内,同时加强双语法官的锻炼和使用,完善激励机制,形成良好的氛围。不断充实双语法官队伍。高度重视优秀双语法官的培养,完善双语人才信息库,对工作实绩突出的双语法官,纳入后备队伍;为双语法官成长创造条件,健全双语法律人才保障机制,在休假疗养、外出学习、评先评优、考察交流等方面优先考虑。继续做好双语普法宣传工作,以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群众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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