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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提高公众参与交通运输管理的积极性

    时间:2021-05-12 20:00:0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交通需求量不断上升,给交通运输管理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关乎到城市交通资源的合理配置,与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是提高交通设施利用率,提高交通运输服务质量的有效措施,这也是社会进步和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然而,不可否认,由于各种原因的制约,我国社会公众参与交通运输管理的积极性并不高。鉴于此,本文对公众参与政府交通运输管理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社会公众 交通运输管理 激励机制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交通运输行业的投资力度,各种交通设施不断完善,人们出行更加便利,同时也大大带动了就业,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提升了城市化水平。目前,我国城市化进程已经达到一定的规模,城市发展从传统的规模增长向质量提高转变,面对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出行需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也要加快提升运输服务质量,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的科学发展,而这离不开社会公众的参与和支持。公众是交通运输管理及其服务的直接受益者和体验者,让公众参与到交通运输管理计划、决策、执行和监督等诸多环节,可以集思广益,广泛汲取公众的意见,帮助政府部门提供更好地交通运输服务。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社会大众的公民意识不断增强,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不断增强,让社会大众参与交通运输管理也是现代社会公民权利的重要体现。纵观西方发达国家,社会公众在城市交通运输管理中占据重要位置,这也是很多西方的城市交通规划科学、交通资源利用合理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很多城市的交通行政部门也开始引导公众参与到交通运输管理中来,将其作为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工作之一。但我国交通运输管理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参与的程度、参与的积极性以及参与的效果都差强人意,因此需要我们进一步探索和完善交通运输管理中公众参与制度,解决现阶段我国交通运输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公众参与政府交通运输管理的问题
      (一)参与缺位
      长期以来,受官本位行政观念的影响,公共政策制定者习惯于高高在上、发号施令,缺乏与普通民众进行沟通和协商的意识,对社会公众参政议政的权利视而不见,在做出某项政策时往往处于部门或者个人利益,很少在乎政策的出台或者执行过程中对社会大众的实际效果和影响。作为公民权利的代理人,交通管理部门也是如此。例如2013年1月,公安部交管局在没有充分听取社会大众意见的前提下,就贸然出台了“闯黄灯扣六分”的规定,制度刚一出台,就遭到社会大众的质疑,网上吐槽之声更是汹涌难挡,最终不得不仓皇取消这一规定。
      (二)参与流于形式
      公众参与交通运输管理决策是双赢的事情,可以大大提高交通运输管理的效率,提高运输管理决策的准确性。尽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规定,对公众参与交通运输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实中,部分交通运输决策者们采取诸多不合理的措施和手段,来蒙混过关,对社会公众的参与过程和参与结果都不重视。例如在2004年,银川政策曾经就是否提前收回出租车的经营权进行民意调查,尽管30%以上社会公众都持有反对意见,但最终依然缩短了出租车保费年限,招致了广大出租车司机的不满,这也是后来“银川出租车大罢工”的主要原因。
      (三)参与的积极性不高
      由于缺乏相关的引导和教育,社会公众对参与交通运输管理的积极性普遍不高,很多社会公众习惯了由政府部门出台相关政策,自己只是作为政策的被管理者和角色,缺乏对自身权利的认识。甚至部分公民对此表现出不屑和鄙夷的态度,并不认为自己的参与能够对最终结果带来丝毫的改变。例如在2007年,安徽省政府在出台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之初,曾征集社会公众来参与听证会,结果在全省范围内仅仅有100人报名。尽管也有部分公众来参加听证会,但由于交通运输管理属于专业性较强的行业,普通公众并不具备相关的知识和经验,并不能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因此参加听证会的大众并不能提出建设性意见。另外,尽管很多交通管理部门都设立了听证会、微信平台、投诉热线、市场信箱等渠道,来征集公众的意见,但很少对公众的意见进行回复,久而久之,社会公众就丧失了积极性。
      (四)参与保障不足
      尽管现行法律法规对社会公众参与交通运输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主要是一些纲领性的文件,缺乏具体而详细的规定。例如在征集社会大众意见时,采用何种调查方法,如何选择调查对象,如何执行调查程序等,都没有严格的规定,这些漏洞就给部分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了机会。有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通过在调查研究前,事先安排好要调查的对象、选择好想要调查的区域,来保证自己想要得到的结果,造成调查的公正性大大降低。根据网易做的2000人调查显示,有超过35%的被调查者表示自己被要求造假,超过50%的被调查者表示自己随便填填而已,反正不会有人看。可见,由于缺乏参与的保障机制,被调查、“伪调查”、“被满意”的情形普遍存在。
      二、提高公众参与政府交通运输管理积极性的措施
      (一)加强参与监管立法,稳定公众监管地位
      是否有完善的保障社会公众参与交通管理的法律制度,关乎社会公众参与交通管理的积极性和有效性。相关的法律制度越完善、越规范,公众参与交通运输监管的稳定性就越强。因此,在交通运输管理中,通过法律的形式来明确公众的参与地位,并将其写入到交通运输管理的行政法规中,并将其作为重要的绩效考核指标,保证公众参与交通运输管理的合法性,对完不成、做不到的部门和人员进行处罚。同时不断完善交通运输管理中公众参与监督的相关流程制度,例如不但完善交通运输信访和投诉受理机制等,保证社会公众监督权。为了最大限度保证社会公众参与交通运输管理的积极性,保障公民个人和财产的安全,相关部门要做到对监管人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防止社会公众参与监管遭到打击和报复,解决参与监管的公众的后顾之忧。
      (二)创新参与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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