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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时间:2021-04-05 20:01:2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作出重要部署,明确要求“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重要意义
      厉行法治,就是治理国家和社会要坚定不移地依靠法律、始终不渝地信仰法律、科学民主地制定法律、严格公正地执行法律、无一例外地遵守法律、齐心协力地实施法律。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就是要增强全体社会成员投身法治的责任意识和行为自觉,动员全社会每一名成员在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中,严格依法行使权利,切实承担法定义务,积极主动、坚定不移地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决定》要求,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全社会对法律至上地位的普遍认同和坚决支持,有利于形成忠实崇尚法律、自觉遵守法律、坚定捍卫法律的良好社会氛围,有利于社会成员养成自觉运用法律手段、通过法定程序解决矛盾的习惯和意识,有利于法律法规由规范的民主程序产生和制定出来,有利于执法和司法活动受到全社会严格的监督。
      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维护法律权威的基本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就是法律效力的至上性和法律权威的最高性。《决定》指出,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坚决维护法律权威的前提,是全社会对法律的普遍遵守和真心拥护,是全社会对法律实施的主动参与和坚定支持,是全社会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原则的充分信赖和始终坚持,是全社会对挑战法律权威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勇敢抵制和坚决打击。
      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的迫切需要。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共同反映,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法律规定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既是人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也是保障人民权益的有力武器。依法维护人民权益,就是要依法保障全体社会成员享有的广泛权利,保障每一个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每一个人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实际享有和共同追求。因此,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确保法律不折不扣地得到统一、正确实施,才能最大程度地满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的需要,从而促进法治社会建设。
      明确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目标任务
      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目的就是促使全体社会成员积极主动、坚定不移地投身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实现全民守法、社会治理法治化、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任务。
      全民守法是全社会厉行法治的基本要求。《决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原则,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证明,人民群众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是建设法治社会的根本力量。全民守法,就是全体人民对法律普遍遵守执行。全民守法,要求增强全社会的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使全体社会成员对法治有信心。全民守法,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或者权力、履行义务或者职责。全民守法,要求领导干部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全民守法,要求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引导公民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养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习惯。
      社会治理法治化是全社会厉行法治的基本任务。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传统社会管理到现代社会治理的转变过程,体现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优势和良好效果。社会治理法治化,就是将各项社会事务纳入法律的轨道并规范运行。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就是动员全社会力量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形成依法治理社会活动的良好氛围,促使国家治理者更加善于运用法律制度治理社会,提高社会治理能力,激发社会成员活力。这既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根本任务,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法治社会是全社会厉行法治的基本目标。法治社会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和关键性作用。建设法治社会,既是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基本目标,也是对全社会每一个成员的要求;既需要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制宣传教育等部门齐抓共管,也需要全体人民积极参与,共同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并以此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建设法治社会,要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弘扬法治精神和建设法治文化,为法治社会建设奠定牢固的思想政治基础和文化素质基础。同时,充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基层政权组织和各类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共同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坚持党的领导,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要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将党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为全社会在正确的政治方向下厉行法治提供科学有效的法律遵循。要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要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把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与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有机结合起来,在执法、司法工作中忠实执行党的意志,忠实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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