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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如何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

    时间:2021-03-30 16:10:0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劳动是社会财富创造的源泉,人类通过劳动创造出人类文明,创造物质生产生活资料,创造出人类的精神文明,可见劳动对人类的重要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如何提高劳动者积极性这一命题越来越重要。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实施,其中就有许多条款能促进劳动者积极性的提高。还有2008年颁布實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配合《劳动法》使用,为我们提供了很多有益的思路。
      【关键词】:劳动者;积极性;限制
      我国《劳动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根据这条规定,我国《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包括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立、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三个方面。
      提高劳动者积极性,是符合《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提高劳动者积极性对于社会来说,可以提高生产效率是单位时间内创造更多的价值,有利于科学技术生产技术的革新进步,促进社会的发展;对于劳动者自身来说,可以提高自己的收入,提高自主学习的能力,促进劳动技能的提高。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
      笔者认为从《劳动法》中可以看出下列条款是采取限制性条款,促进劳动者积极性的提高,首先限订立劳动合同,其次试用期制度,再次规定工作时间,最后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
      首先订立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在劳动合同中公司可以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考核标准。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具体要求来限制。
      其次试用期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公司可以通过约定试用期的方式在员工入职前,进行对员工的考察,可以提前了解员工是否懒惰。
      规定工作时间或者计件标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这两条规定了工作时间和工作标准,通过在时间和效率上限制懒惰的劳动者。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这两条规定给予了企业调动劳动者积极性的权利,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以按劳分配为主体。
      《劳动法》更主要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此在用限制性条款提高劳动者积极性的同时,也不能忘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法》在许多的条款中体现了这一点。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二,防止劳动者懒惰也要保证劳动者的最低生活标准,不能一味绩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區、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能为了惩罚劳动者而故意克扣工资。
      第四,不能过分使用试用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法》虽然做出了许多限制性因素来提高劳动者积极性,但这并不是治本之策,治本在于健全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以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使劳动者收入与回报成比。
      正如马克思所言,我们之所以要坚持劳动价值论,是因为它强调了劳动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任何人对社会的真正贡献是劳动。它首先要求我们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应当突出的是劳动、劳动者。“劳动是生产的真正灵魂。我们既要激发劳动者生产积极性,也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我们必须尊重价值规律的要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价值规律是通过市场竞争实现的,竞争又包括价格竞争和非价格竞争,因此,要遵循价值规律的作用,必须要求保证市场的规范性。让一切资源在劳动中涌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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