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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

    时间:2021-03-05 16:04:1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构建小额诉讼程序有利用于合理分流民事案件、减轻法院负担、实现司法的大众化。借鉴国外经验并基于我国实际,可将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事件的数额界定在5000元左右,且仅适用于小额钱债纠纷。为防止诉权的滥用,可规定同一原告在同一小额法庭每年依据小额诉讼程序请求审理、裁判的次数不得超过10次。小额诉讼程序可遵循以下规则:以当事人亲自出庭和一次开庭审理为原则,省略证据调查程序,简化裁判文书的制作,实行一审终审等。
      关 键 词:小额诉讼;程序经济;司法大众化;钱债纠纷;一审终审
      中图分类号:D925.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1)06-0104-04
      收稿日期:2011-02-12
      作者简介:李兰(1971—),女,河南光山人,广东商学院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
      自20世纪后半叶以来,面对司法压力和法律运作中的现实问题,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推进司法改革与探索,其中诉讼程序的简易、便利、快速、低廉成为多数国家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之一,在这一背景之下,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种新型诉讼程序应运而生。目前,有关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论研究不断深入,司法实践也积累了一些相关的经验,构建小额诉讼程序的现实意义日渐凸显。本文就小额诉讼程序构建的法理和现实基础试做简要分析,并着重对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及规则提出若干具体的设想。
      一、构建小额诉讼程序的法理基础
      (一)程序经济理论
      “一般地说,程序越完备和精细,经其处理纠纷的过程就越公正,所输出的结果同样也就越公正;而程序越粗疏和简陋,经其处理纠纷的过程就越欠缺公正性,当然所输出的结果相应地也就越欠缺公正性。”[1](p19)从这个意义上说,若要最大限度地保障纠纷解决过程和案件实体结果的公正,必须适用一套严密、规范的诉讼程序。然而,司法资源的有限、诉讼案件的递增,试图通过严密精细的诉讼程序来完全满足实体公正的需要是不现实的。随着普通民众民事交往的日益增多,民事纠纷越来越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其中相当一部分属于金额较小或性质单一的纠纷。在解决这一类纠纷时,当事人更希望通过一种更为快捷、高效的方式去定纷止争、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程序的经济性便成为诉讼制度的设置和运行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
      诉讼,作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诉讼供给与需求关系不断紧张的情况下,不仅要实现司法公正,而且还要尽可能地减少司法资源耗费和降低人力、物力、时间等诉讼成本;同时,纠纷当事者在选择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时,会将成本与收益问题进行权衡,诉讼成本支出越小其实现利益的机会就越大,如果付出的诉讼代价过高,纠纷当事人很可能会放弃通过审判来实现利益。对当事人而言,在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时,他们往往在权衡效率与公正之间倾向于效率优先,力求纠纷得到及时解决,而不能容忍诉讼运行成本过高。小额诉讼程序的出现,正是基于对程序经济和诉讼效率的重视,以简短的诉讼周期、简化的诉讼程序和低廉的诉讼耗费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二)费用相当性原理
      费用相当性原理,是指“在当事人利用诉讼程序之过程,或法官指挥诉讼从事审判之过程,不应使国家(即法院)、亦不应使人民(当事人)遭受期待不可能的利益牺牲。”[2](p317)基于诉讼资源的稀缺,从国家司法制度层面看,司法投入越高,诉讼正义实现的程度就越高;而民众在出现纠纷寻求司法救济时,却期望以尽可能小的投入获得公正的结果,如果投入过高,其极有可能选择放弃寻求司法救济。尤其是争议金额较小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在试图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时,会更多地考虑诉讼成本问题。
      费用相当性原理要求在立法时应充分考虑当事人和国家的诉讼成本和效益问题,在诉讼费用的确定上,平衡国家对诉讼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之间的冲突,充分意识到不同程序中的当事人在投入时间、金钱和精力上的差异,尽可能满足不同程序当事人之程序利益需求。
      因此,为了实现当事人支出的各项诉讼成本与其预期利益之间的最优化,更为合理地分配诉讼资源,应允许当事人有机会选择利用更为便捷的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正是以此为出发点,在程序的设计上充分考虑费用相当性原理,尽可能减少诉讼资源的耗费,节省当事人投入的时间和各项费用的支出,提高诉讼效率,使受侵害之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三)纠纷类型与纠纷解决方式相适应原理
      从诉讼程序的构建上看,“不同诉讼类型在性质、特征、对象和目的上的差异,客观上决定了不仅立法上应当依据不同的程序原理,在不同的立法指导思想下,构建和设置不同的程序制度,而且所构建和设置的程序制度,还应当在程序制度的程式、方法和规则上富有针对性和妥当性。即与所要解决的诉讼事件类型相一致。”[3](p213-214)由于民事案件的多样化,其在解决过程中对诉讼程序的要求也不可能是单一的,不同类型纠纷的当事人对诉讼效率或公正有不同的追求。小额事件因为争议金额小,所以当事人通常期待国家提供低成本、 高效率的诉讼程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他们会认为得不偿失而放弃司法救济,因而,对于小额事件当事人而言,往往对案件的程序性要求不高,而更偏重于追求裁判的简便高效。所以,针对不同当事人的不同需求,应有繁简不同的若干程序,以满足当事人的选择需要。
      (四)司法大众化原理
      为了解决人们相互之间在社会生活中引起的各类民事纠纷,保护普通民众的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法院应当通过适当的诉讼程序来及时解决民事权益纠纷,这也是法治国家应当承担的基本义务。从诉讼法意义上看,接受裁判权就是司法保护请求权,其不仅是一项基本的诉讼权利,而且为诸多国家宪法和国际公约所确认。诚然,影响和阻碍民众接近法院接受裁判的原因错综复杂,但诉讼程序的繁琐和诉讼成本的高昂完全可能使诉权远离普通民众。正如意大利学者所说:“一种真正现代化的司法裁判制度的基本特征(也可能是唯一的基本特征)之一必须是司法制度能有效的为所有人接近,而不仅仅是在理论上对于所有人可以接近。”[4](p40)小额诉讼程序通过缩短诉讼周期、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费用等手段来实现司法的低成本化、大众化,大大减少了当事人迈进法院门槛时的障碍,无疑给民众提供了更多通过寻求司法救济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的机会。事实上,自上世纪以来,各国对简易诉讼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立法的不断完善与加强,正是对司法大众化原则予以高度重视与贯彻的体现。
      二、构建小额诉讼程序的现实基础
      (一)国外的立法与实践
      从立法上来看,世界各国和地区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合一模式,即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合一,两者由同样的法院适用,接受同样的程序规范;第二种是分立模式,即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并列设立,分别由法律明确界定各自的适用范围和程序规范等;第三种是混合模式,即前两种模式的结合,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由相同的法院或审判庭适用,但对小额案件作出了比简易案件更为简便易行的规定。[5]纵观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立法,后两种立法模式比较常见。例如,美国在立法上采取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分立的原则,两种程序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案件。小额诉讼程序被视为“是一种以允许普通公民提出最低数额金钱诉讼请求的诉讼程序。这种诉讼程序由州初审法院执行,有时是在具有有限金额管辖权的法院分庭”。[6](p173)日本自上个世纪80年代起,为解决民事司法的高成本、低效率问题,使普通民众更接近司法,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并在1996年正式通过了新民事诉讼法,创设出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也是将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并立:民事简易案件由地方法院的简易庭进行一审,如当事人就简易案件的判决不服,可上诉于地方法院的合议庭;小额诉讼案件当事人则一般不得上诉、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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