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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家庭暴力的危害、成因及相应对策

    时间:2021-06-17 00:02:5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家庭暴力现已发展成为全球性的严重问题之一,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不仅包括男性对女性、长辈对晚辈的暴力行为,同时也包括女性对男性、晚辈对长辈的暴力行为。它越来越成为婚姻家庭的杀手,是导致犯罪的温床。应通过加强道德教育、利用法律规范、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等方法预防、制止和处罚家庭暴力。
      关键词:家庭暴力 危害 成因 对策
      
      家庭暴力是存在于家庭内部的一种古老的丑恶现象,现在已经发展成为全球性的严重问题之一。在我国,家庭暴力这一严重侵犯人权的恶习不仅没有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而消亡,相反,它越来越成为婚姻家庭的杀手,是导致犯罪的温床。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促进社会进步,在2001年4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针对家庭暴力制定了具体的制裁条款,使家庭暴力不在囿于家庭之内。本文就家庭暴力的危害、成因及其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采取的对策作一简单的论述,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家庭暴力的含义
      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各国学者和立法机关有不同的观点和理解。英国学者普遍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者终止之后,对女性所实施的暴力和虐待行为"1。即不论这种行为是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的或者经济上等的暴力和虐待行为,都属于家庭暴力的范围。由此不难看出,英国学者眼中的"家庭暴力"不仅包括婚姻关系、身份关系,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这与英国社会对婚姻家庭的认识、理解和他们的行为方式十分不开的。他们认为,家庭暴力的共同目的都是施暴者为了实现对人的控制。
      我国的学者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与一般暴力两类。个人认为,家庭暴力中的"家庭",应做狭义的理解。现代社会,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生活节奏加快,人们(特别是青年一代)的生活观念、生活态度、对婚姻家庭的看法和认识,受西方社会的影响,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所谓新新人类群体的出现并迅速扩大,是一个不争的社会现实。他们的出现,对传统的婚姻价值观是一个强烈的冲击。但是,这并不能成为把"家庭"这一概念任意扩大化的借口。家庭就是指具有特定的姻亲关系和血缘关系的人们组成的共同体,具有特定的内涵。这种"家庭",具体应包括履行了正当婚姻登记手续的夫妻及其子女组成的家庭,几代人组成的有姻亲关系或血缘关系的大家庭或者有收养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但不应当包括没有结婚但有同居关系或不正当性关系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组成的共同体。所谓"暴力",一是身体暴力,如殴打、脚踢、嘴咬、手抓、用工具攻击等;二是性暴力,如性虐待行为、攻击性器官等行为;三是语言暴力,如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心的语言等。家庭暴力在形式上不仅包括男性对女性、长辈对晚辈的暴力行为,同时也包括女性对男性、晚辈对长辈的暴力行为。但实践中主要以男性对女性、长辈对晚辈的暴力行为为主。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性
      1、家庭暴力侵害了宪法和法律赋予受害人的人身权利。人身权是我国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不受任何的非法剥夺和非法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陷害。"这表明,我国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无权剥夺和限制,即使是家庭内部成员也是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104条规定"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儿童受法律保护。"105条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这些规定表明,家庭暴力不仅是道德所谴责的,更是法律所不容许的。因为它侵犯了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
      2、家庭暴力是对受害家庭成员精神的摧残。由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大都是家庭成员中的弱者,因此长期的家庭暴力不仅使受害人长期忍受肉体的折磨,更严重的是,家庭暴力对受害者的精神残害从某种意义上说更甚于肉体。因为,一是肉体上的折磨往往被外人所关注,能够从视觉上引起人们的注意;而精神残害却不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也不是立即就能显现出来;二是比起肉体上的伤害,紧张的家庭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和悲哀,这种对精神的摧残是无法用语言表达的,对人的损害也更为恶劣。现实中有的受害人悲痛欲绝,生不如死;有的抑郁寡欢,导致精神分裂;有的受害者不能通过正当途径解决,而是采用极端的方式把自己变成了施暴者。据不完全统计,我国一半以上的女性罪犯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的精神摧残而走上犯罪道路的2。
      3、家庭暴力的存在对家庭中的未成年人造成了巨大伤害。有些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人并不是未成年人,但是,他们却是间接的受害者。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等方面都没有发育成熟,不稳定性和可塑性强,但抵抗外来影响的能力也比成年人弱得多。很难想像,在一个整日充满暴力、充斥争吵、辱骂、怨恨的家庭里,怎么会成长出心理健康、朝气蓬勃的下一代?在有家庭暴力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子女,必然在心理上留下灰暗、悲伤、仇恨的影子,他们成人后,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别人、不善于与他人合作等弱点,甚至有的还会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结果走上危害社会的道路。不可否认,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其生活的家庭不健全,其中经常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占了非常大的比重。
      4、家庭暴力会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家庭是社会的最基本细胞,家庭的安定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是否安定。一方面,社会安定是人类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基本前提,没有安定的社会就不存在人类的发展与进步。另一方面,一个家庭整天是硝烟和战争,势必影响邻居的日常生活,妨害邻里关系,引发邻里矛盾,从而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5、家庭暴力是对法治的破坏。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的第十五次代表大会上明确提出了要把我国建设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建国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实行依法治国的法律框架已经搭建起来,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也有了明显的提高。家庭暴力的思想根源归根结底是传统的封建思想作怪,特别是影响中国几千年、在中国有着深厚根基的三纲五常思想。可见,家庭暴力是与法治背道而驰的。它不仅违反了最基本的自由、民主、平等的法律原则,而且也违反了《宪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和《中華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条"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等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三、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
      1、传统思想的影响是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原因。我国有着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的历史,封建传统思想即时在今天也有很大市场。在我国传统的思想观念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等级观念和男尊女卑的思想,典型表现以"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三纲五常思想为代表。长期以来男子在家庭中占据主导地位,把妻儿看作是自己的附属,男子在家庭中具有绝对权威,容不得妻儿提出不同意见,否则拳打脚踢,这样家庭暴力就产生了。如在深圳光明农场发生了一起16岁女孩龙梅飞用老鼠药投毒毒死了自己的父亲,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父亲经常用藤条打她。这个可怜的父亲到死也不明白自己怎么会死在平时经常被自己打过的、老实巴交的女儿手上。他更不会想到自己英年早逝的原因就是自己亲手种下的家庭暴力的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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