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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矫正工作实证调查和分析

    时间:2021-06-16 04:00:5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本文以对某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证访谈调查为基础,分析了当前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社区矫正 廉政风险 国家机关
      作者简介:李振湖,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派驻检察室。
      中图分类号:D9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142-02
      社区矫正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对特定判决、裁定或决定相对人,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简而言之,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国家机关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一项社会管理活动。
      本项调查工作仅针对某镇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结合存在的问题论证是否存在失职、渎职的职务犯罪风险开展的预防调查活动。
      一、某地社区矫正现状的调查
      自2004年6月始,某镇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某镇司法所已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24人,累计解除社区矫正人员105人,目前在矫人員19名。从性别分类来看,男性社区矫正人员115人,女性9人;从文化程度来看,小学文化的22人,初中文化74个,高中及中专的23人,大专以上的5人;从年龄结构来看,未满18周岁的1人,18周岁到45周岁的87人,46周岁到60周岁29人,61周岁以上的7人;从婚姻状况来看,未婚的51人,离异的9人,已婚的63人,其他1人;从矫正类别来看,缓刑犯71人,假释犯34人,剥权犯18人,管制犯1人;从罪行来看,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50人,盗窃、抢劫等侵犯财产的45人,寻衅滋事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17人,其他类型的12人。
      根据上述统计数据,某镇矫正人员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矫正人员以青壮年男性为主,文化程度低,家庭约束小。从人员构成来看,男性占具主要数量,在累计接收的社区矫正人员中男性占比高达92.7%。文化水平低,初中及以下的96人,占总数的77.4%。青壮年为主,45周岁及以下的88人,占总人数近71%。犯罪时未组建家庭的占比49.2%。居于以上数据分析,稳定的婚姻、幸福的家庭是减少青壮年犯罪的一个社会因素。
      2.矫正人员以缓刑犯为主,罪行较为轻微。在124名矫正人员中,缓刑犯71人,占比57.3%。
      3.矫正人员涉犯罪行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为主。根据统计数据,上述人员达到了95人,占总数的76.6%。受地理位置和交通现状所决定,该地区经济发展相对于东部地区较落后,地区的经济收入决定了村民生活水平高低,低生活水平决定了地区村民的意识,因此该地区性的这一特点,容易产生数量不大的涉及财产和邻里矛盾纠纷引发的侵犯人身权利的轻微犯罪。
      二、某镇开展矫正工作的主要成效
      社区区矫正作为一种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蕴涵着刑罚的惩罚性和恢复性双重价值。开展社区矫正,既要体现法律的威严和刑罚执行的严肃,也要体现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塑造罪犯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最终促成罪犯回归社会和社会道德。八年的试点工作中,某镇累计接收矫正人员124人,解除105人。如果不从以上每一个社区区矫正个例进行全程分析,仅从这些表面化的数据,是无法展现社区矫正工作对社会做出的重大贡献。从对接受和解除的社区区矫正个案调查看,社区校正工作对某镇的社会稳定的贡献是:
      (一)教育矫正效果显著,促进了矫正人员重新萌发社会道德、顺利回归社会
      自开展社区矫正以来,司法所通过集中教育和个案矫正,对矫正人员进行了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就业培训,提高了他们遵纪守法的意识,矫正了他们的恶习,改造了他们的思想。通过社区矫正,矫正人员更好地融入了社会,满足了罪犯再社会化和实现自我发展的需求。
      (二)重新犯罪率保持低指标,维护了社会稳定
      自开展社区矫正以来,矫正期间,未发生一类重新犯罪,全部在矫人员都顺利回归社会。矫正工作人员通过自己的辛勤工作,尤其是在奥运安保、六十年大庆等重大时日,矫正工作保持了高水平运作,努力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矫正人员自身得到重塑,好人好事层出不穷
      在2008年“5.12”抗震救灾活动中,广大社区服刑人员积极踊跃捐款,表现突出的一人分三次捐款共达1500元。奥运、六十年大庆期间,一部分社区服刑人员还踊跃报名,争当治安巡逻员,劝阻群体上访事件,为社会安保做出了贡献。
      三、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工作衔接不够到位
      社区矫正工作涉及法院、检察、公安、司法、社区等多个部门,具体工作中,由于部门之间工作衔接不到位,影响社区矫正的效果。如人民法院对罪犯判处非监禁刑并生效后,有时未及时将法律文书抄送司法行政机关、未将法院已督促被告人家属或所在单位落实的帮教措施告知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信息掌握不对称,导致帮教不及时或帮教措施针对性不强。
      (二)部门之间相互推诿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监督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09年联合制发的《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明确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虽然规定没有冲突,但具体工作中基层派出所、司法所、居委会存在相互推诿的现象,由此引发被矫正人员脱管、漏管现象发生。
      (三)相关人员不予配合
      在回访被判处非监禁刑人员过程中,被告人亲属或相关单位对人民法院的回访有时不予配合。有的被告人亲属害怕左邻右舍知道其家人曾犯罪的事实,害怕邻居议论、嘲笑,让被告人故意躲避司法机关的回访。有的被告人所在的企业、单位不积配合社区工作,找种种理由推诿搪塞司法机关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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