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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地区和谐执法理念下的治安调解

    时间:2021-05-18 12:03:2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本文以民族地区为视角,以和谐法治建设为目标,分析公安机关在民族地区和谐执法的治安调解工作。民族地区长期存在着民间习惯法和独特的纠纷解决机制,而治安调解在民族地区法治化推进中具有独特的优势,而发挥这一优势,取决于我们对民族纠纷解决及治安调解的客观而辩证的认识,取决于从立法到具体的调解方式的重视,最终找到与其契合点,推进民族地区和谐法治建设。
      关键词 治安调解 民族地区 执法
      作者简介:王臻,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219-03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认为我国目前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高速发展阶段,确立了必须统筹城乡经济快速协调发展的重大原则。这种推进发展模式势必会逐步的向广大民族地区推进。认识并注重法治在民族地区推进中的方式,反思我国民族地区和谐执法的构建,是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时代需要。
      以宁夏为例,宁夏地处中国西北地区东部,处于黄河上游,历史上曾是东西部交通贸易的重要通道,有着古老悠久的黄河文明,同时也拥有独特的西夏文化。由于诸多因素影响,这片古老的土地上长期以来也存在着与其他民族地区一样的民间习惯法,维护着他们的社会秩序。出现的民间纠纷和冲突事件,在民族地区的社会里也普遍使用具有民族特色的独特调解方式。与之有着共同文化底蕴的治安调解在民族地区法制化推进中具有独特优势,而发挥这一优势,取决于我们对民族地区固有民族秩序及独特调解方式的客观而辩证的认识,取决于从立法到具体的调解方式的重视,最终找到二者的契合点,推进民族地区和谐法制建设。
      一、民族地区治安调解面临的执法环境
      由于历史文化等各种原因,民族地区存在着有别于现代法治社会的秩序,在纠纷与冲突的调解上也深受经济和固有民族文化的影响,具有浓郁的民族地域色彩。
      (一)民族地区独特文化下的社会秩序
      正如全球化时代的现代化与原生态文明并存一样,民族地区社会历史进程发展缓慢,并具有长期劳动生活和久远的民族传统文化所形成的习惯法,与普遍推行的国家制定法并存但又具有独特性。
      1.宁夏民族地区经济落后,阻碍法制推进。现阶段宁夏大多数民族区域是以原始农业耕种为主并多属贫困,例如西海固地区,经济落后,信息闭塞,生产规模与交易范围小,经济方式与交易程序还没有达到现代水準,居民也无法比较选择与拓展生活方式,难以形成现代化的经济习惯,法律意识水准不高,难以理解法律制度所规范的对象而产生隔阂,法律在民族地区乡土社会中的适用就相应地呈现出众多问题。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的农民一样,是彻底的现实主义者,他们在选择解决纠纷手段和效果上讲求成本,因而使解决方式更多的是选择低成本、简便易行的非法律方式。
      2.回族文化的基本精神——和谐理念,受到传统的禁锢。宁夏的回族文化是伊斯兰文化和当地文化交融的产物,回族在处理“他文化”和“我文化”的关系时,首先强调求同,以维护宗族或血缘关系为上,而忽视法律的存在。回族在文化上的求同是为了实现“和”,这种“和而不同”的思想从法文化史的角度来看,继承了中国传统文化“礼”为本的思想,重视“人情”、“面子”,普遍认为打官司丢人伤人的文化意识难以被现代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权利意识和法律信仰所替代。推进现代化法治的难度自然不可避免。
      3.宁夏回族地区具有浓郁的地域色彩。在宁夏的回族聚集地,社会流动性低且地域封闭,人际关系互相依赖互相重叠,这样就强化了血缘关系、姻亲关系或地域关系之间的联系,使家庭关系、亲属关系在社会生活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发生矛盾与冲突使他们排外(包括法律)。以村长或几个威望高的人主持乡村秩序,维护私人权利的民间权威。长时间的风俗习惯乡规民约已经根深蒂固的融入到人们的各种生活秩序中,形成了法学中的民族习惯法,不断影响着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法律观念。
      (二)民族地区纠纷的独特调解方式
      民族地区治安调解工作易走向两种极端,一种是面对敏感的、风俗信仰繁杂的民族地区社会的民间纠纷,民警充当劝说者而非主持人,有意无意曲解混淆或范围扩大解释,一味迎合当地内部惯例,只要不再扯皮就是调解成功。而民族地区出现一般地区调解中常见的诸如双方分歧大或拒绝调解,违反治安管理人拒绝认错的、被侵害人坚决不谅解加害人的、反悔等情况本来相对就少,故而出现“私了”刑事案件就不足为怪了。另一种是充当权威的主持者和裁决者,在非诉讼治安调解关系中始终居于主导地位,治安调解成为行政行为,甚至等同治安管理处罚裁决,导致治安调解案件中以治安调解主持人(警察)意志代替当事人意志,而强迫或诱使当事人不合理处分其实体权利的消极后果。
      民族地区纠纷的解决由于长期受到习惯法的影响,故而使纠纷解决出现多元化,采用风俗习惯乡规民约、“私了”、忍让或逃避、共同规避法律、直接冲突或攻击几种方式解决。总之,解决争议或纠纷是以符合乡土内部的传统方式为最高境界。
      二、客观认识民族地区独特的调解方式,促进和谐执法环境
      宁夏回族地区的法制化进程与大多数城市境遇相异,这是受到诸多因素影响的。在承认差距的同时如何构建民族地区和谐法制是十分重要的问题。从历史、文化、法律、和谐的四个要素来分析,不难看出,民族地区法制化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民族地区的人们以主人翁的精神投入,同时,民族地区秩序与国家法律的冲突,也必须融入并尊重本土文化,寻求契合,发挥正面效应。
      (一)客观辩证认识民族地区冲突和纠纷解决方式
      近年,宁夏回族地区纠纷总数呈逐年小幅上升趋势,从纠纷处理结果看,调解结案的占绝大部分,治安调解是从根本上解决因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的有效方法。
      具体而言,风俗习惯乡规民约起到了一定的预防和惩戒作用,它全面涉及百姓繁杂的生活方面,有利于自我约束、自行处理,也有利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方式人性并多元化,执行“预后”良好,在民族地区社会作用不可低估;“私了”充分体现了私权至上,更大程度保护了人权,体现了进步的法治理念,从经济上更是为民为国节省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这种价值取向使人们墨守成规,一定程度上稳固了共同的关系结构与和谐的秩序,简单而默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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