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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博弈理论的内保行政执法模式探究

    时间:2021-05-18 12:03:0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企事业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是社会治安管理整体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企事业单位有责任、有义务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预防各类案事件的发生,而公安机关对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的职责。现实中,公安机关对内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往往趋于形式,而企事业单位往往面临安全保卫责任落实困难的困境。针对此现象,本文试图通过对公安机关内保部门、企事业单位、执法人员、被检查单位责任人之间的行为展开博弈分析和解释,从而梳理出公安内保监管工作模式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内保 行政执法 博弈
      1 概述
      内保即内部治安保卫,内保工作不仅是单位自身安全的需要,更是全社会公共安全利益的需要,一贯以来都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特别是对那些涉及国家安全、地区经济命脉和社会公共安全的重点要害单位,必须从顾全大局的高度,落实安全保卫的各项制度和措施。为深入剖析内保监管过程和行政执法行为,本文将探讨运用博弈论等新工具、新方法来分析、总结得到新工作思路,并丰富公共安全行政管理理论体系内容。
      2 公安内保部门和被监督单位的博弈分析
      2.1 内保部门和被检查单位的和平竞争模型建立
      基于内保工作的实际效果要求,首先应建立一个公安的内保监管部门和被监督单位的关系模型,即和平竞争模型。此模型需要作两个假设:一是两者都是合法经济人,在整个执法过程当中,不会有金钱交易等不法行为产生,但是也会很合理的处理属于亲属类型的执法监督;二是内保人员必须有检查和发现所在单位安全隐患问题的能力。
      假设以0来代表被检查单位,以1代表公安内保监管部门,则0的策略方针可表现为:S1={b1:安全经营;b2:不安全经营,但如果被查出后会加以改善;b3:不安全经营而且被查出后不加以改善}
      而1的策略方针可表现为:S2={c1:检查,c2:不检查}
      由此建立的矩阵如下:
      ■
      表中的相关数字分别代表了不同单位在不同策略下的收益情况。
      其中,企事业单位的收益又分为五种状况:第一种,企事业单位如果选择了安全经营,则无论公安部门是否检查,都将得到相对安全的收益D0,但需要支付安全成本J0。第二种,单位如果选择不安全经营但查出后将会改善的策略,在公安部门认真检查的情况下,则要先对被查处的负作用K1进行支付,同时还要支付安全成本J0,最终获取安全收益。第三种,单位如果选择不安全经营且被查处后不加以改善的策略,在公安部门认真检查的情况下,将会支付被查处的负作用K2,但没有DO和JO。第四种,单位如果选择不安全经营但查出后会改善的策略,但又因为公安部门没对其进行认真检查导致整改没有很好的必要条件,最后结果是不会对其进行整改和改善,所以单位没有相应的收益也没有相应的支付费用,即收益等于零。第五种,单位如果选择不安全经营也不改善的这种方法,最终收益与付出是相等的,也是等于零。
      对于公安内保监管部门,其收益也分为五种状况:第一种,如果公安部门在内保监管工作时选择了检查方法,需要对工作成本B进行支付,但如果没有检查出问题,则不会有工作效果。第二种,如果公安部门在内保监管工作时选择了不检查的方法,则工作成本不用支付但也不会取得什么工作绩效,所以整体收益等于零。第三种,如果公安部在内保监管工作时选择了检查这种方法,虽需要对工作成本B进行支付,但因为检查出了问题且及时解决了问题、消除了安全隐患,则将取得良好的工作绩效J。第四种,公安部门如果在内保监管工作时选择了不检查方法,虽然对工作成本不用支付,但也没有取得相应的绩效,且会因为没有检查出问题造成安全隐患(无论被检查单位是否整改)而被执法监督部门追究其责任,最后支付负效用K2。第五种,公安部门虽然选择了检查方法,也将工作成本支付B了,但是查出了问题却因为问题得不到解决,依然是没有工作绩效的,而且还会因为问题造成的隐患而被执法监督部门问责产生负效益M2。
      2.2 和平竞争的纯方法以及均衡解释
      基于社会效益最大化考虑的帕累托最优解应该是(安全经营,不检查),因此,企业的安全效益从理论上讲应该是正数,因此得有结果为DO-JO>0,即DO>JO;对于公安行政部门管理来讲,也应该是K2>M2>B>0,其结果说明,如果这三个数值都较低的话,则公安部门最不愿因此受追责,即如果监督执法部门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公安部门会很愿意为此付出劳动。
      如果被检查单位选择方法b1的时候,则公安部门选择c2的0收益将会胜过选择b1的收益-B,因此B的数值也较为重要;如果被检查单位选择方法b2的时候,则公安部门选择c1的收益J-B要胜过选择c2的盈利-K2,因此J-B也尤为重要;如果被检查单位选择b3方法的时候,公安部门选择c1的收益胜于选择c2的盈利-K2,所以-B-M2也尤为重要,需要把这些重要收益标记下来。同样道理,当公安门选择方法为c2的时候,被检查单位的较好方法为b1,盈利DO-JO,如果公安部门选择方法c2的时候,被检查单位的较好方法是b1,盈利DO-JO,因此这个DO-JO同样也要标记下来。
      由表1可以看出,收益矩阵在方法b1和c2上存在着纯策略和均衡的解释。简单的说,企事业单位因为出自对于安全整体效益来考虑,在安全经营上能够自主进行,这样公安部门就不会对其进行检查,也不用给工作成本进行支付,也就不会担心被执法监督部门追责,两者可以好好相处,关系得以和谐,这种结果才是双方想看到的。
      2.3 实际生活中对于策略空间的选择
      在实际生活中,公安部门大部分会选择c1检查策略,而企事业单位选择不安全经营b2 或b3 策略的有很多,但是被真正查处的却很少。
      首先,公安部门选择c1策略的主要原因在于害怕被追究责任,而很多企事业单位的安全问题存在着一定的隐蔽性,若由此安全问题引发重大安全事故案件并因此需追责时,作为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者是难脱关系的。而另一方面,为什么企事业单位大部分会选择不安全经营呢?我们认为,主要是因为一个企业的安全功能带给企业的收益难以显示。如果安全功能可以忽略掉,企事业单位将会选择b1和b2(b2的收益很明显的小于b1,不用再进行两者的比较)。当K2>DO时,企事业单位会很理性的选择b1。此外,虽然法律对安全隐患的惩处非常严厉,但被真正查处的仅只少数,即大部分依旧会选择b3,而K2只会变成警告处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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