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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术语翻译中的文化缺省

    时间:2021-04-28 00:01:3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文化缺省是指作者在与其意向读者交流时,双方共有的相关文化背景知识的省略。法律文化是使用法律语言作为表达方式的群体所特有的方式和现象。文章拟通过探讨法律术语翻译中文化缺省的成因,使法律文本翻译能够超越语言的表面形式兼顾文化和语用内涵而实现功能对等。
      关键词: 文化缺省,法律语言翻译,法律文化
      中图分类号:N04;H059;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78(2010)05-0033-04
      
      Cultural Default in the Translation of Legal Terms
      MA Li
      Abstract: Cultural default refers to the omission of cultural backgrounds information in the communication with the prospective audience. Legal culture is the unique expression for the people who use legal language. The author tries to study the origin of cultural default in legal language translation, and to achieve the function equivalence by conveying original cultural implications through translation.
      Keywords:cultural default, legal language translation, legal culture
      
      一 翻译与文化缺省
      
      语言及其使用不能超越文化而存在。王佐良先生认为: “翻译之难, 在于在一种文化里有一些不言而喻的东西, 在另一种语言里要花大力气去解释。对本族语者不必解释的事情, 对外族语者得加以解释。”[1]这种现象就是文化缺省, 它反映了特定的民族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形成的独特的民族文化和民族习惯。
      不属于同一文化族群的信息接受者因为不具备同样的文化缺省意识, 便因为文化障碍而在理解原文语篇及意义方面出现困难。在多数语境下,交际主体传递的字面信息具有不完备性,即存在大量的信息缺省。文化缺省成分一般都具有鲜明的文化特色,并且存在于语篇之外,因而会对处于不同语言文化背景中的读者造成意义真空,无法对文本获得连贯的理解。
      因此,近20年来翻译研究呈现两个明显的趋向:一是交际理论在翻译理论上的体现, 二是对文化转换的重视深刻动摇了重视语言转换的传统。换言之, 因为交际与文化都具有以人为本的特质, 人文关怀在翻译界已经赢得高度的重视, 翻译理论界正在加强宏观把握, 拓展翻译视野, 加强翻译工作的文化融合功能。
      
      二 法律语言和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是使用法律语言作为表达方式的群体所特有的方式和现象。法律语言作为一种语言功能变体,是法律文化的产物和载体。用文化语言学的眼光来看, 法律语言与法律文化关系密切, 而法律思维是沟通两者的桥梁。法律学科本身的特殊性以及法律长期在人们的政治、经济、科学和文化生活中所发挥的强大的规范和调节作用,使得法律语言在实现其调节、规范作用的过程中也形成了一些自身的语体特点。为实现法律文本翻译的严谨性和准确性,译文不仅要从词法和句法两个层面转达原文信息,而且要透过语言形式体现其文化内涵,体现中外法律文本特有的文化内容在法律术语中所产生的语义效果及不同的语用特征。
      随着现代译论的侧重点由语码转换向文化转换,法律翻译被认为是“跨文化事件”,译员被看做是“文化的操作者” 。因为承担着文本产生者的积极角色,译者翻译时要考虑语言因素,更要考虑产生社会文化的语境因素,即法律文化,尤其是译语功能及接受情景的其他条件。
      
      三 法律语言翻译中的文化缺省
      
      英语国家法律文化中具体的法律特定概念、法律体系、法律词汇的文化语境、民族心理是构成法律语言翻译中文化缺省的主要原因。本文拟将文化缺省现象放在上述背景下加以考查,阐明文化缺省的生成机制以及其交际价值,探讨如何使法律术语翻译能够超越语言的表面形式兼顾文化和语用内涵而实现功能对等。
      1.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又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现行的全部法律按照一定的结构和层次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一国法律制度系统有其深刻的政治、经济以及文化根源,很少和他国的法律制度雷同,即使是基于相同法系的国家之间的法律也是如此。正是这种体系差异以及部门法之间本身差异的存在, 突出了在法律语言翻译中的文化缺省,也增加了法律词汇翻译的难度。
      比如说“抵销”(setoff)这一请求权,英美法系一般不允许在诉讼程序外作抵销;德国法系允许诉讼外的抵销,但要求债务人作意思表示;法国法系认为抵销的条件一旦具备,抵销自动完成,即使当事人没有意识到两个请求权在此限度内已告消灭[4]。又如: dominion 在民法中指完全所有权, 在国际公法中则为主权;estoppel在合同法中是不得反悔,在刑诉中则是禁止翻供。此外,对一些近义词应严格加以区分,如“action”与“suit”分别是普通法与衡平法中的“起诉”,虽然有些学者认为法律术语中的一词多义现象造成了理解的困难,也有损法制的尊严与统一,但我们有时必须面对法律现象的无限性与语言符号的相对有限性之间的矛盾,通过具体的语境确定某一词汇的确切含义。
      同时, 中国一些独有的法律制度在英美国家则不存在,翻译时应注意准确表达。如在中国法律语言中“劳动教养”(indoctrination through labor)、“人民调解”(peoples mediation) 两词是专门的法律术语, 有着独特的含义。“劳动教养”是指对有轻微违法犯罪的行为而又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实行的一种强制性教育的行政处罚措施;“人民调解”也是中国特有的法律的术语,是指人民群众通过调停说和,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活动。而在英美法律制度中根本不存在类似的法律制度, 因此其法律语言中也就没有对应的法律术语。
      2.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的特定性是造成法律语言翻译中文化缺省的原因之一。法律、法规涉及立法、司法主体对司法客体的行为制约或者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语码转换过程中,对其中在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下的理解差之毫厘,则谬之千里。对法律文章的翻译必须符合原文严格的法律含义和定义域,防止解释不一。对文化缺省现象需补偿翻译技巧,例如具体化、增添内容等等。翻译时,须将细微的差别加以具体化,从而使表述更加准确。
      例如:deposition是英美诉讼法上所特有的制度, 指双方当事人在审判前(pretrial)互相询问对方或其证人作为采证(discovery)。因为是在审判前, 又是在庭外进行, 如果直译为“录取证词”或“采证”都不够准确。陈忠诚教授建议译为“(庭外采取的) 证词或供词的笔录”[4],较为妥当。
      另外英文中有两个表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词: libel和slander。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 libel指的是以文字或其他书面形式对人进行诽谤, 而slander则指的是以口头形式诽谤他人。我国比较有影响的词典, 如《新英汉词典》《英华大词典》《远东英汉词典》《英汉法律词典》等都注意到了这两个词的差异,但这两个词都译为“诽谤罪”。在中国没有专门的侵权法, 侵权行为根据其严重程度分别由民法和刑法来调整, 因此有所谓的“诽谤罪”。在英美国家侵权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通过查英美国家的刑法著作和法典都没有找到libel和slander有关的内容, 而在侵权法中却能找到,因此,这两个词在英美国家实际上都是侵权法上的概念, 而不是刑法上的概念, 将libel和slander分别译为“书面诽谤”和“口头诽谤”,较“诽谤罪”的译法要更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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