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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析《巴黎协定》中的国家自主贡献模式及中国的承诺

    时间:2021-04-13 00:01:0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巴黎协定》中的“国家自主贡献”全球气候治理模式受到全球大多数国家的认可。缔约各国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中根据自己的情况提出一个实现气候变化目标的各自行动安排,各国基于不同的国情,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执行各自的减排义务。国家自主贡献模式提升了全球气候治理各缔约国的参与度,向各缔约国提出了“行动”和“支持”两种履行义务的法律标准。中国在《中国国家计划自主贡献》中体现了一个负责任大国形象。
      【关键词】 全球气候变化;《巴黎协定》;  国家自主贡献
      A analysis of the model of independent contribution of the state in the Paris agreement and China"s commitment
      Zhou Huanhao
      (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330000)
      [Abstract]  The Paris agreement"s model of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 to global climate governance is recognized by most countries. In response to global climate change, contracting countries put forward their own action arrangements to achieve the climate change goals in light of their own conditions. Countries, based on different national conditions, implement their respective emission reduction obligations in a "top-down" manner. The model of independent national contribution has enhanced the participation of all parties to global climate governance, and proposed two legal standards of "action" and "support" for each party to fulfill its obligations. In China"s independent contribution to the national plan, China embodies the image of a responsible major country.
      [Keywords]  global climate change; The Paris Agreement; independent contribution of the state
      全球氣候变化问题日益严重,世界各国展开了全球气候治理的行动,为了全人类共同的利益去探索一种全球气候变化治理模式。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到《京都议定书》,治理的效果并不令人满意。《巴黎协定》于2016年签订,该协定中的“国家自主贡献”全球气候变化治理模式受到全球大多数国家的认可。本文从国家自主贡献模式展开,探究其基本内涵和各国在该模式下履行条约法律义务的标准问题,分析中国向国际社会提交的国家自主贡献文件中是否符合《巴黎协定》所规定的履行条约义务标准。
      1  国家自主贡献的基本概念及其特征
      1.1  国家自主贡献的基本概念
      《巴黎协定》第三条;“所有缔约方将保证并通报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所界定的有力度的努力,以实现本协定第二条所述的目的。所有缔约方的努力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增加,同时认识到需要支持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以有效执行本协定。” 可以得出对国家自主贡献的基本概念,即缔约各国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中根据自己的情况提出一个实现气候变化目标的各自行动安排,各国基于不同的国情,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执行各自减排义务的治理模式。
      1.2  国家自主贡献模产生的原因
      1.2.1  全球气候治理的发展需要    全球性的问题向来都是不受国界的限制,错综复杂且影响力巨大。单靠一个国家或者组织的力量难以解决问题,依靠全球合作解决问题是必然的。在以往的治理模式中,国际社会更多的是体现“区别责任”以此来强调发达国家的减排目标,随着国际社会不断的发展,其局限性也逐步的显现出来。比如,经济发展迅速的新兴发展中国家实际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已经大大超过了许多发达国家,并没有被包括在条约中被要求实现强制减排目标。发展中大国经济地位的提升,虽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区分,但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问题上,任何国家都不能明确提出其不用承担一切责任的话语 。为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各个国家都应当参与其中。正所谓“区别责任”是基础,“共同原则”是要求。而国家自主贡献模式很好地体现了这两方面的要求。
      1.2.2  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法律价值    公平价值贯穿于整个《巴黎协定》中但更多体现在共区原则之下。在全球治理气候变化的大环境下,共区原则之所以能够产生,是因为世界上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实力存在很大的差距但各自的利益需要平衡。该原则要求世界各国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当作是全体缔约方共同的责任。同时又考虑到责任大小如何分配问题,于是将缔约各国的国情纳入其中作为考量的因素以区别对待。这样一来,体现了公平的价值取向。其次,效率价值体现在自主贡献减排模式中。反观《京都议定书》,这一条约规定了“附件一国家”的强制减排义务,但是在“第一承诺期”中的履约情况却事与愿违,国家参与积极性不高,效率低下,以未达成预期的目标而告终。“第二承诺期”大多国家都表现出了极其消极的态度。“自下而上”的自主贡献减排模式,提高了各国参与全球气候变化治理的积极性,增加了参与主体的广泛性,体现了效率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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