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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加入WTO十年的法理断想:简论WTO的法治\立法\执法\守法与变法

    时间:2021-03-03 00:03:2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在中国加入WTO“满九晋十”之际,针对目前国内外学界流行的某些看法,提出若干商榷意见和建言,是很有必要的。中国人亟宜认真总结加入WTO九年以来的实践经验,对WTO的体制及其立法、法治、执法现状,进行一分为二的科学剖析和判断,提高认识,用以指导今后的新实践。中国和国际弱势群体既要在WTO现存体制中“守法”和“适法”,在实践中精通其运行规则,使其为我所用,最大限度地趋利避害;又要在实践中明辨是非臧否,深入探究WTO现行体制中对国际弱势群体明显不利和显失公平的各种条款和“游戏规则”,认真思考其变革方向,并通过“南南联合”,凝聚力量,推动“变法图强”,促使WTO法制和法治与时俱进,造福全球。
      关键词: WTO; 立法; 法治;执法;守法;变法
      中图分类号:DF96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0.06.13
      
      一、 中国“世龄”满九晋十
       中国传统民俗素有“虚岁”与“实岁”之说。自2001年12月中国加入WTO起算,中国“世龄”
      参加组织、入党入团,可计算党龄团龄。依此类推,加入WTO似也可计算“世龄”,作为衡量有关成员成熟程度的标准之一。的“实岁”转瞬即将“满九晋十”,稚童阶段即将终结,少年阶段即将肇始。值此转折之际,从法理的视角回顾、考察WTO这个世界性经济组织及其相关国际经济关系的法治、立法、执法、守法与变法进程,追溯历史,总结现状,展望未来,显然是很有必要的。特别是拥有全球总人口1/5的中国,正在持续崛起,对全球经济兴衰负有历史责任,对WTO及其相关国际经济关系的法治、立法、执法、守法与变法问题,如何客观地深入考察,如何科学地剖析判断,如何审慎稳重地行动,都势必对全世界产生巨大影,举足轻重。二、 WTO及其相关国际经济关系必须力行法治
       全球拥有60 多亿人口,分属于190多个国家,WTO这个世界性经济组织现在拥有153个成员方。与这么多国家或成员密切相关的国际经济关系,错综复杂,多种利益互相碰撞冲突,互相犬牙交错,互相渗透依存。为了使互相碰撞冲突的多种利益方避免两败俱伤,各个(或各类)利益方势必在一定阶段上通过磋商谈判,寻求和走向各方都能接受的利益交汇点(convergence),达成妥协,并将其内容以条约、协定、法规等形式固定下来,形成有法定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或“游戏规则”,对相关的国际经济关系“依法施治”——法治,借以维持相应的国际经济秩序。
       “WTO这个组织及其相关国际经济关系必须力行法治”这一命题,如今已成为全球公众的主流共识,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在有关经济领域内据以“施治”的上述行为规范或“游戏规则”,即有关的国际经济法,当初是如何制定和确立的?它们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应当如何立法? 如何执法?如何守法? 如何变法?——对于这些具体问题,却因各方利害关系的新旧冲突而纷争不断,时起时伏,伏而又起,这也是无可争辩、不容忽视的现实。
      三、 六十多年来国际经济法立法进程中的“6C”律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在全球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强权国家与弱势群体之间的争斗,前者力图维护既定的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立法,以保持和扩大既得的经济利益;后者力争更新现存的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立法,以获得经济平权地位和公平经济权益。60多年来,这些争斗往往以双方的妥协而告终,妥协之后又因新的矛盾而产生新的争斗,如此循环往复不已。这种历史进程似可概括地称为螺旋式的“6C轨迹”或“6C律”,即Contradiction(矛盾)→Conflict(冲突或交锋)→Consultation(磋商)→Compromise(妥协)→Cooperation(合作)→Coordination(协调)→New Contradiction (新的矛盾)……但每一次循环往复,都并非简单的重复,而是螺旋式的上升,都把国际经济秩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国际经济法规范,推进到一个新的水平或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国际社会弱势群体的经济地位和经济权益,也获得相应改善和保障。
      从法理角度看,当代世界性经贸大政的磋商和决策过程,实质上就是国际经济法的“立法”过程。数十年来,其“立法”过程最为常见的三大弊端是:
       第一,只由七八个最发达国家的首脑或其代表(如“七国集团”或“八脑会议”),进行密室磋商,黑箱作业,或进行半公开、半隐秘的讨价还价,定出基调或基本框架之后,交由十几个或二十几个发达国家组成的经济性组织或区域性组织(如“经合组织”或“欧洲联盟”),协调各方利害关系,定出共同主张和一致步调,然后才提交全球性的经贸大政会议或国际经济组织进行讨论。这种作法从一开始就排除、剥夺了全球众多发展中国家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常令它们不明就里,措手不及,缺乏必要和足够的思想准备、理论准备和实践准备,从而在磋商或论战过程中处在劣势或弱势地位。
       第二,事先就在全球性国际经济组织的体制规章中,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表决制度,实行表决权力大小不一甚至极端悬殊的投票安排。在这方面的典型表现,就是迄今为止仍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大行其道的“加权表决制”,它使寥寥几个西方发达大国和强国加在一起,就可以操纵全球性重大经济事务的决策;其中,超级大国所享有的特多投票权或特大表决权,往往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左右重大决策,甚至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实现其独家否决的特权。众多发展中国家在这种极不合理、极不公平的决策体制下,往往陷入进退维谷的两难选择:一是被迫签字“画押”,吞下苦果;一是被迫退出困境,自行“孤立”。在经济全球化、各国经济互相紧密依存的现实情势下,两者势必都会损害到弱国的经济主权和各种经济权益。
       第三,就全球惟一的超级大国美国而言,它在世界性经贸大政的磋商和决策进程中,历来奉行的“国策”是“本国利益至上”和“对人对己双重标准”,这是它的两大行动准则。它不但可以在这种磋商和决策过程中,凭借其经济实力上的绝对优势,实行纵横捭阖,左右或操纵全局,而且可以在全球性经济会议决策之后,随时根据自己的需要,拒不遵守或完全背弃自己依国际条约承担的义务,凭借自己经济实力上的强势,刚愎自用,一意孤行。1998-2004年间美国在 “301条款”案件和“201条款”案件中的蛮横表现,便是其典型事例之一。(参见:陈安.美国1994年的“主权大辩论”及其后续影响[J].中国社会科学,2001(5):146-152; 陈安.美国单边主义对抗WTO多边主义的第三回合——“201条款”争端之法理探源和展望[J].中国法学,2004(2):153-164; An Chen.The Three Big Rounds of U. S. Unilateralism versus WTO Multilateralism during the Last Decade: A Combined Analysis of the Great 1994 Sovereignty Debate,Section 301 Disputes(1998~2000), and Section 201 Disputes (2002~present)[EB/OL].[2010-09-15]. http://www.southcentre.org/publications/workingpapers/ paper22/ wp22. pdf.)以上中英文本均已重新整理和收辑于五卷本《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分别列为第一编之X,第七编之I。(参见:陈安.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C].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366-420,1725-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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