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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视野中的非政府组织若干理论问题刍议

    时间:2021-03-03 00:03:1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晚近,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社会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非政府组织的定义必须考察其本质特征。非政府组织兴起和勃发的动因可以从社会基础、思想渊源、现实需求和科技支持等方面来分析。其目前在国际社会中仅仅得到有限承认,但无论从国际经济法的理论层面还是从国际社会的实践层面上,非政府组织都具备了国际法律主体地位的一般构成要素。确立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律地位只是一个时间的问题,需要一个缓慢的发展过程,需要社会其他因素的共同配合。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国际法;动因;地位;主体
      中图分类号:C9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4-0210-04
      
      一、非政府组织的概念界定
      20世纪80年代后开始,非政府组织一词开始出现在各大媒体、学术报刊上,非政府组织逐渐在国际社会开始参与活动、发挥作用,直到21世纪的今天,这个组织的队伍越来越蓬勃发展,不断壮大,如今形形色色的非政府组织机构可谓玲琅满目、五花八门,如果对此作一个统一的定义几乎是不可能的。
      目前,对非政府组织的定义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官方政府组织文件中的解释。1994年联合国文件(U.N.Doc.E/ac.70/1994/5)的定义是:一种非营利性实体,其成员为一个或多个国家的公民或公民协会,他们的行为由成员的集体意志所决定,以满足一个或多个和该非政府组织合作的团体成员之需。世界银行的定义:在其最广泛意义上,非政府组织指一切官方和营利部门以外的个人团体,无论其是依合法章程建立的还是非正式的,也无论其是稳定的还是临时的。1991年《关于承认国际非政府组织法律人格的欧洲公约》则认为一个非政府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拥有一个非营利的国际公益目标;(2)根据一个适用缔约方国内法的文件设立;(3)从事至少在两个国家具有影响力的活动;(4)在一缔约方领土上设有法定办公机构并在该缔约方或另一缔约方领土拥有管理和控制中心。第二类是学者在各自研究中所作的阐释。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各国的民间团体、联盟或个人,为了促进在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人道主义及其他人类活动领域的国际合作而建立的一种非官方的国际联合体 [1];非由一国政府或政府间协议建立、能够以其活动在国际事务中产生作用、其成员享有独立投票权的民间组织[2];主要由个人、民间团体依法建立和参加并有自己独立的章程、宗旨、组织机构和活动资金参与国际经济及相关领域活动的非营利组织 [3]。
      通常,要给一个事物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或界定,首先需要弄清楚其本质特征。而对于非政府组织的特征,学界同样也存在很多种观点。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非政府组织研究领域的著名学者莱斯特·萨拉蒙教授提出七个基本特征:组织性、私有性或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自愿性、非宗教性、非政治性[4]。还有学者强调非政府组织的公益性以及非暴力性等等。笔者认为,非政府组织的最本质、内在的特征是民间自发性、依法成立、非营利性、有明确的宗旨和目的以及在一定范围内的影响力五大特征(具体阐述见下文)。另外,也有学者认为,应该界定国内非政府组织与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区别,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已经不再适应全球化的今天,经济、政治全球化导致国际和国内的界限逐渐模糊,国内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和影响范围已经逐步延伸到国际层面,做出这样的区分现实意义不大,对于研究非政府组织的作用也提供不了帮助。
      综上,我们倾向于将非政府组织界定为:主要由个人或者民间团体等非政府性质的单位,按照自愿和依法建立、参与的原则所成立的,具有自己独立的章程、宗旨、组织机构、资本,并在组织目的和章程范围内独立承担责任的具有跨国性的非营利组织[5]。
      二、非政府组织兴起的动因分析
      (一)社会基础——市民社会的崛起
      市民社会这个概念最早渊源于古希腊时代,是相对于政治国家的一个概念,实质就是权利与权力的对立。在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过渡进程中,市民社会的力量也在不断发展壮大。20世纪80年代起,非政府组织开始勃兴,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西方社会国家权力的相对衰弱和民间权利的急剧增强以及市民社会理念的复兴[6]。市民社会是一股分散、自发的以私人权利为主体的势力,它缺乏有力的组织形式这一利器来与权力作斗争。因此,当市民利益的需求和权利的使用发展成熟到一定程度,单个弱小的个体基于某种共同的目标就会自发地组织起来,试图取得与公权力平行的资本,与公权力平等对话、参与决策的支点。
      (二)思想渊源——西方社会民主思想、公民意识
      非政府组织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基本上是被排除在国际经济及社会决策议程之外的,参与国际经济事务的谈判与决策的权力为国家垄断[7]。随着个人权利的重视,民主的呼声汹涌如潮,同时,主权国家在参与国际经济事务的时候更多的偏向于自身经济、政治利益,而对于一些全球性问题,如环境、扶贫、公共卫生等熟视无睹。因此,国家和政府组织的行为很难说代表了人类社会普遍的要求和诉求。“民主赤字”在国际经济领域出现,西方民主的传统需要回归。此时,非政府组织应运而生,站出来要求平等地参与国际经济事务并表达自己的利益和关注,表达和广泛传播其民主思潮、民主意识,正吻合了时代和人民的要求,也为非政府组织的勃兴打下了思想基础。
      自公民概念产生以来,其内涵也经历了诸多的变化,而现代的公民意识所呈现的是“以平等、自由为轴心的正义价值追求和理性的自律精神”[8]。公民作为市民社会中主体的另一种身份,除了在私法领域维护自己的权利、主张自己的利益,还积极参与政治生活、主张其政治权利,塑造公共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因此,这种对公共领域的关怀,虽然本质上仍是从个体私利出发,却增加了公益的性质,闪现了非政府组织内在的精神依托。非政府组织需要支持公益,并且愿意为公益事业做奉献的有着理性头脑、感怀人生的公民的支持。
      (三)现实需求——全球性问题的凸现、国家和政府间组织的缺位、市场的失灵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进步,世界经济、政治现存的体制已经不能很好的发挥作用,如信息的跨国流动、贸易和金融、最不发达国家的生态环境保护、贫富分化……这些问题需要全球合作才能妥善解决。各国都在致力于解决全球性问题方面,组成大大小小的政府组织,达成许多框架协议,但是在环境保护、人权、扶贫等问题上还是进展缓慢。“以各国政府为基本大单位的联合国体系,在解决跨国性和全球性问题以及在解决小范围或区域性的各种问题时都暴露出其局限性。”[9] 而非政府组织恰好可以弥补这种局限性和滞后性,为全球性问题的妥善解决提供另一种路径,开辟另一种框架。
      国家和政府间组织的缺位体现在:政府性的服务具有公共产品性质,但各国各民族在经济发展水平、宗教信仰、种族背景、地域差异、资源禀赋等方面的差异性,导致对政府性服务产生异质需求,因此就无法满足每一个社会群体的需求。因而“第三者政府”应运而生,它强调由非政府组织来提供公共服务,以排除政府作为独立经济人谋取自身利益的倾向[10]。非政府组织可以更好地协调利益关系,以民间的视角来审视和关怀社会弱势群体,弥补国家和政府间组织的缺位。在国际舞台上发表的声音,一般都是经过了“政府过滤”,在代表公众意见方面是不全面的,而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可以使这些被过滤掉的声音得以反映,将公民的真实意愿和声音反映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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