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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投资法基本原则剖析

    时间:2021-03-03 00:02:5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中图分类号:D996.4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国际投资法基本原则的界定依据应是国际投资法的精神实质,即倡导适度引进外资和扩大资本输出,加强国家在国际间的投资、贸易和技术交流;而其显著特征应是突出强调国际投资法的本质特征,即依法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基于此,本文认为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大致包括:东道国投资利益受特殊保护原则、国际投资各方利益共赢原则、国际投资保护主义和国际投资自由主义相结合原则以及国际投资风险和国际投资收益正相关原则。
      关键词:国际投资法基本原则特殊保护投资自由化
      引言
      目前,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到底有哪些,提法上比较混乱,专门研究的成果不多。据不完全统计,有可持续发展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取消数量限制原则、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则、投资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投资者、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投资决策与投资责任相一致原则等。影响较大的是余劲松教授的观点,在他看来,国际投资法最为重要的原则有两个:一是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这一原则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在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中确立的重要的国际法原则,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一系列决议中都有具体体现,它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投资法领域中的体现,根据这一原则各国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对外国投资予以保护和管制,不受任何外来干涉,因此该原则构成国际投资法的基础;二是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与互利不可分割而且要求达到实质上的平等,该原则在国际投资关系中既适用于国家之间的关系,也适用于不同国家的投资者之间以及国家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因此它同样构成国际投资法的基础。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和,属于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部门。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部门,国际投资法在我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学界对国际投资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似乎还停留在对个别现象的认知上,缺乏整体性、系统性和自恰性的把握。笔者结合自己的研究心得,在这一问题上略陈己见,期望能够引起更加深入细致的讨论。
      国际投资法基本原则的界定依据和显著标志
      各个法律部门之所以呈现出各自不同的特点,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个法律部门的不同性质,即法律部门各自不同的质的规定性。与此相关,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之所以不同,是因为它们分别都有自己的界定依据和显著标志。通说认为,法的基本原则是法的效力贯彻该法始终的根本规则或指导思想,是该特定法律部门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基本准则,是一种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既然如此,法的基本原则的界定依据就应当是特定法的精神实质,而其显著标志则应当是突出强调该特定法的本质特征。因此,国际投资法基本原则的界定依据应当是国际投资法的精神实质,即倡导适度引进外资和扩大资本输出,加强国家在国际间的投资、贸易和技术交流;其显著特征则应当是突出强调国际投资法的本质特征,即依法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国际投资法之所以只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是因为这一关系最具有国际投资性质,经过相关法律调整后又具有国际公私法兼容的国际经济法性质。只有国际私人直接投资才是国际法之私法意义上的投资,而国际私人间接投资则是国际金融法的内容。因为国际金融都与间接投资相关,诸如银行储蓄存款、借款放贷、信托、保险、理财等都与间接投资相关;如果是公主体(比如国家)直接投资,则属于国有企业法或国际援助法范畴。因此私人间接投资和公主体直接投资都不能够划归国际投资法的范畴。
      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应是整个国际投资法律规范体系的高度概括和抽象化,必须集中体现国际投资法的基本理念,综合反映国际投资法的宗旨和任务,对各类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从功能上讲,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应是国际投资立法的指导方针。无论是国际投资活动,还是国际投资监管都必须以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保持国际投资法内部各项制度的和谐统一。其次,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应是克服国际投资法理论与实践局限性的延展工具。由于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而社会关系总是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又由于法律具有一般性而国际投资纠纷具有特殊性,当法官在发现国际投资法漏洞或冲突时,可以适用国际投资法基本原则进行符合逻辑的扩张解释,或直接依据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作出司法裁判。再次,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应是一国国际投资主体行为的根本活动准则。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是适用于国际投资关系的立法原则,而且也是一国国际投资主体进行投资行为所应遵循的根本准则。当国际投资法对某项国际投资行为已有具体规定时,应当遵守该规定;当国际投资法对某项国际投资行为没有作出相应规定时,应遵守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最后,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应贯穿于整个国际投资法制建设中,在国际投资法体系框架内起到统帅作用,在国际投资立法中起到依据和准则作用,在国际投资司法中起到指导和制约作用。
      之所以说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有一定的界定依据,是因为不能由立法者或法学家随意确定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即,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内容应当主要由国际投资法的基本任务和调整对象的性质来决定。国际投资法的基本任务应当是保证各项国际投资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国际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为上述任务服务。国际投资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这种社会关系既不同于国际公法关系和国际私法关系,又不同于一般的国际经济关系。因此,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也就应当既不同于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也不同于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又不一般地等同于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据此笔者认为,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应当“特立独行”,彰显自己部门法的独特个性。
      国际投资法基本原则新概括
      由于国际投资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部门,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国际投资法自然应当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但是,不能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当作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加以重复。这是因为,国际投资法基本原则的界定依据和显著标志是独特的,并不一般地等同于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界定依据和显著标志。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应作如下概括较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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