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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平等条约的判定标准

    时间:2021-03-03 00:02:5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本为从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角度出发,分析了不平等条约的判定标准。
      关键词:不平等条约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中图分类号:D996文献标识码:A
      
      谈及不平等条约,首先会想到的自然是中国近代史上一个个割地赔款的屈辱条约。但是,不平等条约的外延绝非如此而已,从帝国主义对外扩张的时代到当今世界,可以说,不平等条约从未淡出过国际社会的舞台。那么,到底什么是不平等条约?不平等条约的判定标准是什么?笔者将从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角度进行浅析。
      一、 不平等条约的定义
      (一)文义角度理解的不平等条约。
      对于“条约”的定义,李浩培先生的理解是:具有缔约能力的至少两个国际主题意在按照国际法产生、改变或废止相互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的一致(包括宪章、盟约、规约、公约、议定书等等)。这一定义就要求不管任何条约,都必须具有以下三个要素:一是具有缔约能力的至少两个国际法主题作为条约的主体;二是这些主体对于作为条约课题的事项有按照国家法产生、改变或废止相互权利义务的意思;三是这些主体的意思表示已达成一致。所以条约可以说是缔约各方根据国际法上的意思自主原则,为自己立法:条约在缔约的各方之间就是法律。至于“不平等”怎么去理解,恐怕归于哲学的研究范畴更为妥当。笔者认为,平等是被公平包含的一个概念,而之于条约的平等实质上应当指公平,即平等且公正。
      综上,可以对不平等条约做如下解释,即指在签订条约的多方国家中,一方以上以军事、政治或经济施压等手段,威胁另外一方以上签署的条约,由于缔约双方的谈判地位不对等,导致最后缔结的条约不平等。此类条约通常会对某一方的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产生侵害,在以前往往是伴随着停战的条件和结果,而现在却频繁的出现在国际经济领域,成为经济大国榨取第三世界国家经济利益的有利工具。
      (二)国际经济法角度理解的不平等条约。
      在经济层面上的不平等条约,往往体现着如下特点:其一,签订条约的主体间地位不平等。这里的主体间的地位主要是指在实际贸易交涉中的优劣地位。由于广大的发展中国家曾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沦为殖民地,为发达国家的腾飞提供了廉价的劳动力和原材料,导致自身起步晚、先天性发展不足,与发达国家经济实力上存在巨大悬殊,而这种实力上的差距便造成了二者在贸易地位上的差距。在起点不同的个体之间要求适用同一标准,本身就是不平等的,这样必然使得贸易优势向发达国家无限趋近。其二,条约内容不平等。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条约中,往往存在着很多看似符合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实际上显失公平的“霸王条款”,而迫于大国的经济威力,发展中国家往往不得不违背真实意愿同意接受这些完全按发达国家意愿拟定的条款。
      二、不平等条约的判定标准
      首先,缔约条约是否坚持经济主权原则是判定一个条约是否平等的首要标准。虽然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国家实力悬殊已经是既定事实,但这并不意味着二者之间签订的条约就没有平等可言了,关键在于二者是否都平等地享有经济主权,任何一方都不依附于对方、不被迫接受对方意愿的左右。主权原则一直都是国家公法中最基本的原则,而它其中的经济主权原则是指国家在本国内部和本国对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上,都享有独立自主职权,当家作主之权。这意味着,主权国家有权完全独立自主的选择本国的经济制度,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有权完全独立自主的控制和处置本国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有权完全独立自主地管理和监督本国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有权完全独立自主地以平等主体的法律地位参与世界性经济事务的决策。只有坚持了经济主权原则,各国才能在跳跃中获得平等地法律地位,该条约才不会成为不平等条约。
      其次,条约内容是否贯穿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和有约必守原则是判定条约是否平等的又一标准。
      在国际交往实践中,发展中国家越来越感觉到仅仅从政治角度强调主权平等原则,往往只能做到形式上的平等,难以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在某些条约中,发达国家往往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其惯用手段是对于与其明显存在实力差距的国家,还一味的强调实行绝对的、无差别的“平等待遇”。所以,发展中国家开始侧重于强调在贸易中除了坚持传统的主权平等原则外,还应兼顾双方互利,即坚持公平互利原则,主要体现在越来越多的条约中出现“非互惠的普惠待遇”条款。
      全球合作原则的基本目标在于实行世界经济结构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关系和国际经济新秩序,使全球所有国家都实现更普遍的繁荣,所有民族都达到更高的生活水平。在条约内容中坚持这一原则,是认识到世界是一家,各国的努力都是为了人类的明天,只有大家都朝着一个方向努力,才会使得条约的平等成为一种普遍的平等。通俗一点,无论是谁,对自家人总会或多或少“手下留情”,转而寻找各方利益的平衡点。这样一来,条约的平等将得到更为广泛的实现。
      有约必守原则是指一旦订立条约,对于约定的条款必须认真的遵守和履行。国际关系中如果不实行这一原则,那么正常的国家关系就无法维持。但,条约必守也非绝对,应以条约性质是否合法为前提。也就是说,我们只坚守那些合法有效地条约。这样,在条约的执行阶段才能真正的体现平等。当然,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情势变迁情况,这时可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相关规定来解决和判定。
      三、 结语
      不平等条约在国际贸易交往中频繁出现,对发展中国家经济侵害不可忽视,对其的判定标准国际上并未明确提出,在实际操作中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维权。综上,笔者认为,可以用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来判定国际经济条约的平等,从而更有效地保护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
      (作者: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07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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