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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度文库:共赢还是“灭亡” 共赢

    时间:2020-02-13 07:31:4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这不是百度文库第一次陷入侵权纠纷。   本刊曾发表《盛大死磕百度》一文:早在去年11月25日,百度“文档分享平台”正式更名为“百度文库”上线时,盛大文学首席执行官侯小强就在网络上发文,对百度文库未经作者同意提供大量文学作品的存储与下载服务表示极大愤慨,甚至发出了“百度文库不死,中国原创文学必亡”的呐喊。
      今年3月15日,由慕容雪村执笔,贾平凹、刘心武、麦家、韩寒、郭敬明、李承鹏、王小山、李银河、彭浩翔、蒋方舟、张悦然、沈浩波、路金波等50余名作家集体签名声援的《三一五中国作家声讨百度书――这是我们的权利》掀起了文学界有史以来最强烈的“打盗”事件。
      9天之后,百度方面的代表与作家以及部分出版商代表进行了首次谈判,经历4个半小时艰难谈判,维权方宣布谈判破裂。紧接着,韩寒连发两篇博文声讨百度。韩寒则在其博文《给李彦宏先生的一封信》中说:“我们也不是要求你们把百度文库关了,我们只是希望百度文库可以主动对版权进行保护,等未来数字阅读成熟以后,说不定百度文库还能成为中国作家生活保障的来源”,“百度文库完全可以成为造福作家的基地,而不是埋葬作家的墓地”。
      随后,百度CEO李彦宏放出“管得好就继续管,管不好就关掉”的“狠话”,同时也表示“更希望与版权方和作家们一起商谈建立共赢的、符合互联网精神的商业模式”。
      3月30日,在百度文库副总裁朱光承诺“三天内删除侵权作品”之后的第二天,百度文库中原有的280万份“文学作品”基本删净,由于仍有上传,目前文库中的文学作品一直保持在百位数浮动。同时,百度文库版权合作平台正式上线,并在该平台首页中公布了销售模式、广告分成模式、宣传推广方式及版权保护方案等具体信息。据悉,4月11日之后,百度推出的版权DNA比对系统将开始内测,五一之后正式运行。此后,百度文库将依靠这一系统维护版权方的权益。
      可以说,这次百度是拿出了足够的诚意。当然,也不能排除像有作家质疑的那样,“百度毫无诚意,虚晃一枪”。但从3・15作家讨百度书以来,闹得沸沸扬扬的百度文库事件似乎就此告一段落。谈判代表、中国最大的民营图书公司磨铁总裁沈浩波在微博上表示:提醒众人维护版权的目的已经达到。
      不过,所有人都知道中国网络版权保护的道路只不过刚刚开始。类似百度文库这样的事件,今后还将不断出现。如果一切能够按照更好的商业模式展开,那么对事件双方而言,最好的结局当然还是共赢,正如《免费》里一位出版商所说:“作者的敌人不是盗版,而是不为人知。”
      近日,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接受了《新民周刊》的专访。他曾参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起草工作,作为专家调研组成员还参加了《著作权法》第二次修订调研工作,在网络版权保护方面的系列研究卓有建树。
      在接受本刊采访中,对于“百度文库”的侵权认定,他强调此事涉及文字作品,情况比影视作品侵权的问题“复杂得多”:“不能笼统地说百度侵权与否。”众作家维权之路并不好走。
      
      侵权与否?
      
      新民周刊:百度文库为大量著作权不明的文档提供上传和下载平台,是否涉嫌侵犯著作人版权?
      王迁:百度文库与BBS、视频分享网站类似,其中的作品都是由用户上传的。文库经营者并不直接将他人作品上传至网站,因此不构成直接侵权。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实际上是百度自己上传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百度无疑构成直接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文库经营者如果“知道或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用户上传了侵权内容而不及时删除,从而实质性地帮助用户侵权,或者故意教唆、引诱用户侵权,就构成间接侵权,并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文库经营者是否具有帮助或引诱用户侵权的主观过错。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只要求信息存储空间经营者必须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即,百度文库如果能够发现明显侵权的内容,应当主动删除;同时如果权利人向其发出了能够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通知,也应当删除该侵权内容。
      新民周刊:刚才你提到的这点,其实就是我们熟知的互联网世界中的“避风港规则”。事件发生后,百度便援引“避风港规则”进行防御,而版权人则进一步援引“红旗规则”追击。如何来正确权衡两者之间的关系?
      王迁:“避风港规则”其实是用来判断它能不能进入“避风港”免责的规则,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百度文库的问题也一样,不能笼统地一概而论。举例来说,百度文库的首页上有一个“热门推荐”板块。在这个板块中,有作品的名称,甚至经常还有作品的照片(有时就是书的封面)。既然这个信息是在百度文库的首页,文库经营者一定看得到。这是一个事实。如果这个信息能让一个具有常理的人一看就知道,该作品不太可能是经过许可上传的,那百度应该立刻删除它。
      现在很多成名作家是依靠版税收入来维持生计的,也就是说,他们的作品印成书后,销量越大,收入也就越高。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一般不可能自己或许可他人以匿名的方式将其作品免费上传到网上供大家阅读。假如刘心武的新作《续红楼梦》刚出版不久就被人上传到百度文库中而且进入了其“热门推荐”,还配了书的封面,在这种情况下就适用“红旗规则”。文库经营者一看到这个信息能够立即判断出来,这不可能是经过刘心武许可上传的,就应该立刻删除。如果不删除就应当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下,对于百度文库是没有“避风港”可言的。因为要进入“避风港”的前提就是:“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用户上传的内容侵权。
      但还存在另一种情况是,有一些知名度不高的作品,作者是尚未出名的“草根作者”,他们中的确有很多愿意把作品免费拿到网上。如“痞子蔡”的成名作《第一次亲密接触》、慕容雪村的成名作《成都今夜请将我遗忘》,都是作者主动传到网上供大家来免费欣赏的,因为在当时他们希望获得的是公众的关注,首先考虑的不是经济收入。在这种情况下,百度无法判断该作品到底是作者自愿上传的还是未经许可上传的,也就不能说百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用户上传了侵权内容。因此,不能概括性地得出文库经营者一定知道文库中较为完整的小说均为侵权的结论。
      新民周刊:认定百度文库侵权与否的难点还有哪些?
      王迁:除了上述情况,文字类分享网站仅凭文字作品的名称不容易对侵权作品进行准确定位。在网络流行同名小说、同人小说的情况下,同一个名称的文字作品可能由不同作者写成。有的作者是主动将该作品上传至网络的。此时如果缺乏权利人提供的其他信息(如作品长度、足够数量的关键词等),文字类分享网站经营者很难既准确防止侵权作品上传,又不“伤及无辜”,即误将他人主动上传的作品删除。再者,由于确实存在许多文学爱好者自行上传其原创小说的情况,无法认定开设小说栏目的文字类分享网络的经营者有引诱用户上传侵权内容的意图。因此,在不清楚涉案作品具体情况的条件下,很难笼统地判断百度文库经营者是否因具有主观过错而构成间接侵权。法院认定文字类分享网站经营者责任的难度,也会较认定视频分享网站经营者的难度要大。
      新民周刊:即便认定了百度文库有侵权行为,但如何来确定赔偿的金额目前看来也是一个难点?
      王迁:对,这也是一个难点。赔偿金额还是要看一些相关因素。如果这本书在其他网站进行过收费传播,当时权利人收取的许可费数额,可以作为计算赔偿额的一个依据。如果以前没有进行过许可,就要综合作品的知名度、点击量,还有百度的主观过错等等因素来综合判断。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的。百度文库所反映出的共享网站的问题,不是一个刚刚出现的。以往的案例中,网站胜诉及败诉的情况都是有的。
      新民周刊:如果文库经营者看到并有理由怀疑上传的是侵权内容,他们有义务去进行核实吗?
      王迁:如果他们觉得是明显侵权的,应该去做些核实的。但并不是说,无论传上来什么东西都要去怀疑。怀疑还是要有依据的。比方说,这个作者名气很大,或者推荐榜上图片是一本书的封面,那就得怀疑这个内容是否是未经许可上传的。
      新民周刊:百度文库侵权与否的事实认定,是否可借鉴视频网站?
      王迁:对于专门对视频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服务提供者而言,判断其是否“知道或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用户上传了侵权内容,或故意教唆、引诱用户上传侵权内容是相对容易的。这是基于两个原因:首先,对影视剧正片,影视公司作为专业制作者,授权一个匿名用户上传至网站供他人免费欣赏或下载的可能性并不大。因此,只要该影视剧的信息(如影视剧片名、海报等)足以使业内人员知道这是未经许可上传的,如果再不采取措施删除,就可以被认定为实施了间接侵权。我国法院已在许多涉及视频分享网站的案例中确认了这一点。
      第二,对于视频分享网站而言,要准确定位侵权影视剧、防止侵权影视剧上传相对比较容易。这是因为影视剧的正片均有一定长度。如果权利人向视频分享网站发送了通知,告之自己某部影视剧被用户未经许可上传,则视频分享网站将符合特定长度(如40分钟以上)、片名中包含特定关键词的视频列入过滤名单,即可以基本做到准确地屏蔽这部影视剧,而不“伤及无辜”。
      第三,由于绝大多数影视剧权利人不大可能许可一个用户以匿名的方式在网络中免费上传影视剧正片。如果视频网站专门设立“电影”、“电影剧”栏目吸引用户上传视频,则可被认定具有引诱用户未经许可上传影视剧的意图。
      相反,百库文库中的内容是文字作品,在网络中传播的情况远较影视作品复杂。
      
      解决之道
      
      新民周刊:百度现在已经删除了文学类作品下大量的侵权作品,以及又推出了两种合作模式。互联网上的版权问题其解决之道到底在哪儿?
      王迁:是,但商业模式的选择需要交给市场。在这次事件爆发后,百度应当意识到自己的文库当中确实存在大量的侵权内容。哪怕以前不知道,现在肯定是要知道了。即便不知道哪些具体文档是侵权的,也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第一,要防止明显侵权的内容上传;第二,要防止侵权内容被删除后再次被上传。
      例如,如果是作家自愿上传自己的作品,很多时候应该是分段上传的。如果有人一次上传千页以上的东西,那百度文库的系统就应该加以识别,把这份东西作为可疑文件提交给工作人员看一下。这是防止侵权内容上传的一种措施。
      谈到如何防止已经被删除的侵权内容的重复上传。文库经营者起码可以从被删除内容中提取一定数量的关键词,或者干脆提取几个段落,然后建立一个数据库供日后进行对比。如果上传的东西完全包含了这些段落或者全部关键词,那百度就能判断出这是他人在重复上传侵权作品,就应该禁止他再次上传。
      如果百度的系统能够在现有技术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阻止侵权内容上传,那我觉得百度就算是做到了“合理注意”。
      新民周刊:非文学类文档中的侵权内容是否就更难处理?
      王迁:是。我去年还曾经给百度文库发过通知,因为我的一份PPT被他人未经许可地上传到百度文库。在接到我的通知后,百度文库将其删掉了。但如果我没有发通知就去告百度,我自己也觉得很难胜诉。因为确实也有许多人自愿将他们制作的PPT上传到网络,或者至少不反对他人上传,百度没办法判断此类PPT是否存在侵权。但百度在将我的PPT删除后,应当建立一个可供对比文档的数据库,如果再有人上传一模一样的,它就应该阻止上传。
      新民周刊:现在路金波把下一个维权对象设定为苹果公司,因为苹果提供的一些电子书是侵权的。如未经许可提供韩寒作品的电子版下载。苹果是否要承担责任?
      王迁:苹果公司是从哪儿拿到韩寒作品的,又是通过什么方式拿到的,这点很重要。如果是苹果公司自己未经韩寒本人许可,直接将其作品制成电子版放到苹果的apple store上供用户下载,当然是侵权的,苹果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苹果公司是和某家电子书的供货商签订了合同,把其自称取得版权授权的电子书放在apple store上向公众提供,这个情况就又复杂了。这就得看电子书商与韩寒之间的合同。如果双方没有签订许可合同,或者合同没有许可电子书商自行或再许可他人通过网络提供作品,该电子书商把韩寒的作品许可给苹果公司通过网络传播,就构成侵权。此时苹果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就得看它有没有履行“合理注意义务”。
      如果苹果公司是从没有制作、出版电子书资质的电子书商取得电子书的,则苹果公司应当逐一审核该书商是否与作者签订了许可合同,否则就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苹果公司若是从有资质的正规电子书供应商那里取得电子书的,对于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律的规定还有模糊之处。《著作权法》第53条规定:复制品的发行者能够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责任。据此,书店即使出售了侵权图书,只要证明该图书是从正规出版社购入的,就无需向作者承担赔偿责任。但该规定只针对复制品的发行者。而苹果公司提供电子书的下载属于“网络传播行为”,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行”行为,其能否根据《著作权法》第53条免责存在疑问。但去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审理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的通知中规定:当网吧经营者能证明涉案影视作品是从有经营资质的影视作品提供者合法取得,又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涉案影视作品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不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如果比照这条规定,只要苹果公司从有资质的电子书商取得电子书,又没有证据其知道作者并未许可提供电子书的网络下载,则苹果公司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民周刊:所以网上有人持这种观点,现在的法律连纸质的盗版问题也解决不了,凭什么去要求人们来敬畏网络上的著作权。
      王迁:这种观点讲的是一个法律实施力的问题。在网下世界,著作权法的规定非常清楚。出版盗版书就是侵权,这点毫无疑问。书店如卖了盗版书,要看它进货渠道是否合法。若合法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是如果侵权行为遍地都是,在执法方面会有困难。网上可能也有这种情况,甚至更复杂,因为网上的规则在有些情况下还不是很清楚。就算规则本身很清楚,网上的侵权行为可能比网下更严重,维权的成本和难度可能就都会提高。
      新民周刊:这次作家维权联盟与百度文库之间的纠纷能否有效地解决,对于互联网上侵权问题是否具有典型的范本意义?
      王迁:这是一个契机。以前互联网上的侵权事件已经很多了,百度MP3音乐搜索的侵权问题,土豆、优酷视频类的侵权问题都有,但没有一次像百度文库事件引起这么大的反响。所以这是一个很好的机会,既可以促使相关立法得以进一步明晰,也有可能催生一种双方互利互赢的商业模式。像苹果公司对itunes音乐下载库的运作就非常成功。到去年已经有100亿次正版下载了,每首售价是0.99美元。不论是苹果公司还是唱片公司都赚了钱。我们中国正是缺少这样好的商业模式。
      新民周刊:你个人觉得网上看书需要付钱吗?
      王迁:这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市场选择的问题。像国外也有很多网站免费提供电影在线观看。那它们是靠什么来给版权人付费的?它们靠广告。广告商在其网站上做广告,它们用广告商付的钱去给版权人付费,同时向用户提供免费服务。如果在中国能够出现这样的商业模式,就能够做到向普通用户提供免费在线欣赏。这可能是一个市场选择的过程。▲
      
      事件回顾
      3月15日
      包括贾平凹、刘心武、韩寒、郭敬明、李承鹏等在内的近50位中国作家联名签署《“3・15”中国作家讨百度书》,称百度文库未获任何授权即收录上述作家的几乎全部作品并对用户免费开放,要求百度停止侵权。
      3月21日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王志成副司长在接受人民网采访时表示,百度的一些做法并不适用于“网络避风港原则”,并表示支持作家维权。
      3月22日
      近20家民营书商在中国文著协组织下进行了一场会议,选出张洪波(中国文著协常务副总干事)、沈浩波(磨铁图书有限公司总裁)、路金波(万榕书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和华楠(北京读客图书有限公司董事长)及作家慕容雪村和彭浩翔为谈判代表,与百度公司谈判。
      3月24日
      因意见分歧巨大谈判破裂。代表团6位成员都表态将继续通过法律等途径维权。百度公司公关负责人表示遗憾。
      3月25-26日凌晨
      韩寒发表《为了食油声讨百度》和《给李彦宏先生的一封信》两篇博文,要求李彦宏“必须对百度文库对出版行业带来的伤害有所表态”。
      3月26日
      百度发表官方声明称在三天内删除所有未获授权的文学作品,并对一些作家表达歉意,同时称“百度文库此前没有任何广告或盈利”。
      3月28日
      对于此次百度文库版权纠纷事件,百度CEO李彦宏在出席深圳IT领袖峰会时表示,百度非常重视此问题,如果管不好百度文库的版权问题,就会将其关掉。
      3月30日
      百度CEO李彦宏提出所谓“共赢模式”:由百度文库推出版权合作平台,通过付费分成、广告分成两种模式为版权方提供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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