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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学习

    时间:2022-09-26 15:55:0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学习,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学习

    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学习4篇

    【篇1】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学习

    机构编制意义

    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完善我国政权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机构编制管理涉及党的机关、国家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及事业单位,其主要任务是通过调整职能配置、理顺职责关系、合理设置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及确定领导职数,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建设相适应的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党政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对于确保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推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政权建设,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和政府管理能力,保证国家机器的高效协调运转,实现党政机关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的核定是机构编制管理的主要任务。而依法行政,就是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国家事务。就现代法治要求而言,一方面,各级政府机关要以法律为武器管理国家事务,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享受权力,履行义务,对不正当行使权力和不很好履行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追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管理者也必须依法管理,在行使管理权力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必须在法律授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管理国家事务。简而言之,依法行政就是行政机关以法律为准绳,在规定职权(职责)范围内,管理国家事务。

      机构编制管理的主要任务与依法行政的核心有着必然的联系,机构编制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必然要求。合理设置机构和科学调整其职能配置,对于全面深入的推进依法行政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特别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进一步推进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在过去的行政管理过程中,非法定机关及组织行使行政许可权,乱设卡、乱收费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地方的行政许可机关权限交叉,多个部门就同一事项从各自的角度实施许可引发的矛盾较多。这些问题的出现,在不少方面,与机构编制有着较多的关联。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在《行政许可法》,就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及实施行政许可有关的一般规则作了比较详尽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要求配置行政许可机关职能时要更加科学严密,在机构设置包括内部机构设置上要更加合理,甚至在行政许可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的程序上都要按法律严格规范,《行政许可法》给今后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基础

      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
    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的客观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发展更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贯彻落实好《公务员法》,对于规范和加强公务员队伍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贯彻实施好《公务员法》,是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良、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公务员队伍的根本要求。《公务员法》共18章107条,对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公务员的条件、权利和义务,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作了明确规定。《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规定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十五条规定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等等。《公务员法》中共有17条涉及机构编制事项,其中这些规定概括起来就是公务员的录用、任用、轮岗以及晋升等都必须在规定的机构编制限额内进行。所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基础。

      三、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是理顺行政管理体制的有效措施

      行政体制又称行政管理体制,主要是指一个国家行政系统中的权力划分、职能配置、组织结构、运行方式等关系模式的总和。随着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对其他改革的牵制作用日益明显地体现出来。例如,要形成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就要切实解决好政企不分、政资不分问题;
    要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就必须打破行政性垄断与行政主导的地区封锁;
    要形成灵敏有效的宏观调控体系,就必须进一步规范政府职责、优化政府组织机构、创新行政管理方式;
    要形成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就必须进一步理顺各级政府的事权关系、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系;
    要形成严密的市场法律体系,就必须依靠制度建设严格约束行政权力,推行依法行政。从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可以看出,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可以说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就是机构编制工作的核心。

      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不断推进和深化政府机构改革是机构编制管理的根本任务和重要职能。政府机构改革,一是优化同级政府组织结构。加强和完善从事经济调节和社会管理的机构,撤销直接从事或干预微观经济活动和社会事务的机构;
    明确职责分工,整合分散在不同部门的相同行政职能,消除交叉重复。二是理顺上下级政府机构设置。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的原则,合理划分上下级政府机构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职权。

    【篇2】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学习

    贯彻《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全力开创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新局面

    ● 傅世平

    【期刊名称】《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

    【年(卷),期】2019(000)011

    【总页数】4

    近期,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机构编制领域第一部基础主干党内法规,《条例》为新时代党和国家机构编制工作架梁立柱、奠基固本,是做好机构编制工作的基本遵循。机构编制部门应强化政治担当,深入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奋力开创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新局面。

    一、深刻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条例》是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制度成果,是贯彻落实党管机构编制原则的重要保障,《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党和国家机构法规制度,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提升机构编制工作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大局的能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机构编制资源是重要的政治资源、执政资源,机构编制工作是党的一项重要工作。《条例》始终牢牢把握机构编制工作的政治属性,为党管机构编制确立基本规则并作出制度安排。在总则部分,《条例》强调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并将“党管机构编制”作为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为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确立了法规保障。同时,在领导体制和工作程序上,《条例》作出了具体规定,将服从党中央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中央令行禁止、政令畅通贯穿到机构编制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强化了机构编制工作的政治属性,提升了机构编制工作的政治功能,对巩固和完善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的组织保障具有重大意义。

    (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依法管理各类组织机构,加快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要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精神,继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实现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条例》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规范管理各类组织机构和编制,将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实践中行之有效、带有规律性的成果固定下来,实现改革与法治相互促进。《条例》充分发挥法治的规范和保障作用,进一步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刚性约束,坚决维护机构编制的严肃性、权威性。《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机构编制法定化进程中重要的里程碑,为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机构编制法律规范体系奠定了基础。

    (三)《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提升机构编制工作水平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提高机构编制管理水平,不能仅凭经验,必须加强制度建设、法规建设。要创新编制管理思路和方法,把规模控制在合理、可持续的范围内,提升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条例》着眼机构编制工作新形势新任务,创新完善了一系列机构编制工作运行机制和基本程序。《条例》明确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明确党中央对各级党委(党组)、编委在机构编制工作中的领导关系,明确机构编制工作最基本的程序和要求。《条例》进一步丰富了机构编制管理的手段和方式,将编制统筹调配和动态调整机制、定期核查、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评估等创新做法上升到法规层面,为持续提高机构编制工作水平提供了更加规范有力的抓手。《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有效解决当前机构编制管理存在问题,大力提升管理水平,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重要举措。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核心要义

    (一)准确把握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的基本原则。《条例》明确了机构编制工作必须遵循的四项基本原则,这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机构编制工作一系列重要论述的概括和升华,是对机构编制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凝炼,是党的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的集中体现。坚持党管机构编制原则,这是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的根本政治原则。坚持党管机构编制,必须站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高度,将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机构编制部门的“生命线”,坚定不移带头落实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不移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到机构编制工作各方面各环节,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原则,这是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的基本规律。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必须进一步理顺党的领导体系和其他各个体系之间的领导指挥关系,完善党政机构布局,使各类机构有机衔接、相互协调;
    进一步理顺干部管理和机构编制管理的体制机制,统筹优化配置机构编制资源,通过简化中间层次,加强流程公开,保障各层级、各领域机构各尽其职、有序协同,保障中央和地方各级政令统一、运行顺畅、执行高效。坚持机构编制刚性约束原则,这是机构编制法定化的本质要求。坚持机构编制刚性约束,必须进一步突出机构编制在干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础性作用,以机构编制为龙头,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相互配套协调的约束机制;
    进一步突出法治在机构编制工作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机构编制工作在法治框架内有序进行,并通过法治手段提升机构编制管理的效力和水平;
    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配套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尽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机构编制法规制度体系。坚持机构编制瘦身与健身相结合原则,这是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的鲜明特点。坚持机构编制瘦身与健身相结合,必须进一步提升工作站位,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出发,以人民为中心,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找准严控机构编制与保障发展需求之间的平衡点;
    进一步创新管理方式,切实做好“控、减、调、保”。

    (二)准确把握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体制。《条例》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体制作出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各级党委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形式、各级党委之间的机构编制管理职责关系。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全国机构编制工作。机构编制工作是配置政治资源、执政资源的基础性工作。机构编制资源,必须由党中央根据党和国家事业全局需要进行科学配置。中央编委负责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中央编委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由习近平总书记兼任主任,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承担统筹谋划机构编制工作全局,研究提出机构改革和管理体制重大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央一级各类机构的职能、机构和编制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地方机构编制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按照规定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构编制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必须服从党中央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全面准确把握机构编制工作的战略定位、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实践要求和纪律规定,坚定坚决、不折不扣地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各级编办归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管理。“归口管理”强化党委对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资源统筹协调的能力,各级编办要在党管干部、党管组织、党管机构编制全流程中统筹好机构编制政策和资源,进一步优化工作运行机制,切实将归口管理的体制优势转化为工作优势。

    (三)准确把握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的基本程序。《条例》从动议、论证、审议决定和组织实施四个环节对党管机构编制的基本程序和要求进行规范。“动议”指根据党中央要求和机构编制管理实际,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提出启动机构编制调整改革的意见建议。《条例》对党中央和中央编委,地方各级党委和地方各级编委,各部门党组(党委)关于机构编制事项的动议权限、程序和要求进行规范,明确涉及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由党中央启动,明确重大事项和超出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论证”是做好机构编制工作承上启下的重要一环,《条例》对不同类型机构编制事项提出了不同的论证要求,对研究论证的具体方法进行了规范。这些要求是机构编制必须一以贯之、长期遵循的管理规定,是审议决策和组织实施的基础。“审议决定”是机构编制决策的关键环节,在整个机构编制工作中起着决定性作用。《条例》围绕“由谁来审议决定”“怎么审议决定”明确了不同类型机构编制事项的审批权限,规范了党委(党组)和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机构编制事项的程序要求和审议内容。“组织实施”是机构编制决策落地生效的最后一环,《条例》分别对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的实施工作,“三定”规定的制定和修改,请示报告制度,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编制统筹和动态调整机制,机构编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础性作用的发挥机制等进行了规范。

    (四)准确把握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保障。《条例》从监督问责的角度进一步压实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的主体责任,明确了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各级编委及其办公室、有关部门在机构编制监督方面的责任权限,机构编制工作的纪律要求,对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措施等。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主体是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条例》明确了编委、编办的监督权限、内容和方式,具体规范了核查、评估这两种监督方式的运用,打通机构编制管理前端和末梢,推动机构编制资源统筹和动态调整。《条例》注重发挥监督合力,规范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与相关部门协同监督的关系,将近年来机构编制工作借势借机借力的实践上升为法规,推动部门协作联动机制更有力地发挥作用。《条例》具体列出机构编制禁止行为和条条干预的具体表现,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及查处违规违纪问题提供了依据。《条例》明确“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维护了机构编制管理的权威性。对机构编制违规行为的纠正处理措施和问责追责。《条例》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对“机构编制违规行为、对机构编制违规行为查处和追责不力、问题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3种情形追责问责,为查处机构编制违规行为,问责相关责任人提供了有效遵循和依据。

    三、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条例》的颁布是机构编制法定化进程中一个全新的起点,机构编制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带头学习贯彻好《条例》。

    (一)加强学习宣传。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论述紧密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学习,深刻领会《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条例》的核心内容,切实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推动《条例》系列课程进入党校(行政学院),不断提高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运用《条例》的能力和水平。

    (二)完善配套措施。要结合工作实际,重点围绕“三定”规定的制定和修改、机构编制事项审核、领导职数核定、监督检查等,抓紧完善《条例》配套的相关制度。更加注重对实际执行情况的评估,及时修改、废止不适应实践发展的法规制度;
    更加注重长远谋划和整体设计,逐步形成统筹兼顾、重点突出、科学规划、循序渐进的机构编制法定化工作格局。

    (三)创新管理方式。不断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在转变和优化职能、理顺职责关系上下功夫,健全完善有统有分、有主有次的机构配合联动机制,督促落实部门间职责划分、权责界定;
    在强化部门内部职责和业务整合上下功夫,不光改头换面,还要脱胎换骨;
    在统筹配置好机构编制资源上下功夫,树立各类编制资源“一盘棋”意识,坚持以职责任务变化为导向配置编制,坚决打破部门、层级、领域壁垒统筹编制,实现编制资源效益最大化。

    (四)强化监督问责。进一步强化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主体责任,确保机构编制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落实。继续推动机构编制工作情况和纪律要求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察、党委督促检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督范围,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整改反馈等工作机制,持续形成监督合力。

    【篇3】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学习

    云南省机构编制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71129(颁布时间)

    20080101(实施时间)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文号)

    云南省机构编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家机关的机构编制

    第三章 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

    第四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7年11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1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机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下简称国家机关),以及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承担社会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

    本条例所称人员编制,是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

    第三条 国家机构编制管理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遵循依法、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 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全省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州(市)、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理人员调动、录(聘)用、晋升职务、配备领导成员、核定工资及开设银行账户、交纳社会保险费和财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核拨经费、发放工资、提供福利等的依据。

    第六条 上级主管部门不得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核定的机构和人员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变动。

    第七条 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确定民族自治地方的机构编制时,应当考虑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实际需要。

    第二章 国家机关的机构编制

    第八条 国家机关的机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法律、法规的依据;

    (二)有明确的职能和职责;

    (三)有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机构数额。

    第九条 国家机关的机构设置和调整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置和调整的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机构的名称、规格、职责和隶属关系;

    (三)与相关机构的职能划分;

    (四)内设机构的名称、规格和职责;

    (五)人员编制。

    第十条 国家机关的机构名称应当与机构规格相对应,其机构规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但国家或者本省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一)省级国家机关所属部门为厅局级或者副厅局级,其内设机构的规格为处级或者副处级。省级国家机关不设科级机构,但根据工作需要确需设科的,须报经省机构制管理机关批准;

    (二)州(市)级国家机关所属部门为处级或者副处级,其内设机构的规格为科级或者副科级;

    (三)县(市、区)级国家机关所属部门为科级或者副科级,其内设机构不定规格;

    (四)部门管理机构的规格根据其主管部门的规格确定;

    (五)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根据派驻地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机构规格确定;

    (六)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规格,根据其性质、功能由该人民政府按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申报确定。

    第十一条 省、州(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机构。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所属部门的内设机构数,不得多于相对应的上一级国家机关所属部门的内设机构数。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撤销:

    (一)机构职能消失、下放或者转移的;

    (二)机构性质改变不再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议事协调机构时,应当明确承担其办事职能的具体工作部门,并由承担其办事职能的具体工作部门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登记。

    第十五条 职能可以由现有机构承担或者不应当由国家机关承担的,不得设置议事协调机构。

    第十六条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职能分开;

    (二)权力和职责相协调;

    (三)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确需由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担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机关的职能应当调整: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实施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或者综合行政执法后机构职责作了调整的;

    (五)上级国家机关及其职能作了调整或者其要求调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调整的。

    第十八条 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批准的行政编制对全省行政编制实行总量管理;分配使用省级机关的行政编制。

    州(市)、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在上级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量内分配使用行政编制。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使用行政编制。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机构的职能职责和工作需要核定其人员编制。

    国家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配备应当与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相符,但国家和本省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机构职能的变化情况可以对人员编制进行调整。人员编制调整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调整的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机构承担的职能及人员编制的现状;

    (三)调整后的人员编制。

    第三章 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

    第二十一条 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全省事业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分配使用省属事业单位编制。

    州(市)、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在上级下达的事业编制总量内分配使用事业编制。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社会公益为目的;

    (二)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三)机构名称规范;

    (四)举办主体、隶属关系、职责任务、业务范围明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的机构规格、职责任务、业务范围、人员编制等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确定。

    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或者审批,可以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委托的;

    (三)其他公共事务管理需要的。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有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三)、(六)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职能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和省的编制标准,结合实际情况核定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
    无编制标准的,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业务范围和精简、效能原则核定。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撤销:

    (一)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规定的;

    (二)举办主体决定的;

    (三)性质改变,不再作为事业单位的;

    (四)合并、分设的。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经批准合并、分设的,应当重新核定事业编制;
    被撤销或者不再具有事业性质的,应当核销原事业编制。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经批准设置、调整或者撤销的,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或者注销。

    第四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设置、 调整和撤销,应当由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并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撤销或者合并,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审批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对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进行论证、听证。

    第三十一条 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下列事项提出方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一)全省国家机关设置和调整的总体方案;

    (二)省级国家机关所属部门的设置和调整;

    (三)各级行政编制总额的确定和调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后,依法报有审核、审批权的机关批准:

    (一)国家机关的机构设置和调整总体方案的实施方案;

    (二)下级国家机关的机构个别设置和调整的方案;

    (三)国家机关的机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方案;

    (四)事业单位设置和调整的总体方案。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一)本行政区域内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的总体分配;

    (二)机关的部分职能、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确定和调整;

    (三)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确定和调整。

    第三十四条 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总体方案,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确定和调整,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对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分机构编制管理事项,可以授权其省级主管机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州(市)、县(市、区)国家机关所属部门相当于处级或者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置和调整,经同级有关国家机关同意后,报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会同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一)有关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上级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情况;

    (三)省和省以下各项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四)各级国家机关机构限额、行政和事业编制总量控制情况;

    (五)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配备、领导职数配备等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

    (六)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核、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七)受理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举报和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情况;

    (八)机构编制统计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责任制。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作为对州(市)、县(市、区)领导班子及成员考核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如实报告其机构编制管理情况,并准确提供机构编制统计数据。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能职责、内设机构等应当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法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擅自超过核定人员编制及违反相关规定配备人员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人员任免手续或者补员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相应经费。

    第四十一条 拟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文件,涉及机构编制事宜的,应当征求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对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由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予以纠正, 并建议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擅自设置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

    (二)超出法律、法规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职权范围行使职权的;

    (三)擅自改变机构及其内设机构隶属关系的;

    (四)擅自改变机构及其内设机构名称、附加其他机构名称、提高机构或者其内设机构规格的;

    (五)擅自增加人员编制或者改变人员编制使用范围的;

    (六)擅自超过核定的人员编制配备工作人员,超规格、超职数配备领导人员的;

    (七)违反规定为超编人员办理录(聘)用、调配手续的;

    (八)为超编人员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人员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

    (九)违反规定干预或者变相干预下级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的;

    (十)违反机构编制管理审批权限和程序的;

    (十一)隐瞒、谎报、拒报机构编制管理情况及统计数据的;

    (十二)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拨款的党委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工青妇等群众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不核定人员编制和确定机构规格,但国家和本省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常备[2007]31号(来源)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篇4】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学习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
    作者:暂无
    来源:《福建支部生活》2019年第9期

    钟书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机构编制资源是重要政治资源、执政资源,机构编制工作是党的重要工作。《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落实党管机构编制原则,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提升机构编制工作水平,巩固党治国理政的组织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做好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性,落实主体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完善配套制度,确保《条例》落到实处。
    《条例》共有八章33条,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该条例自2019年8月5日起施行。
    全面贯彻执行《条例》提升机构编制工作水平
    8月16日,省委书记、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主任于伟国主持召开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新一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总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抓好《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的学习宣传和组织实施,为推进高质量发展、加快新时代新福建建设提供有力制度和组织保障。
    导读
    1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力于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为党管机构编制作出制度性安排,是统领机构编制领域各项法规制度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是机构编制工作的基本遵循。《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完善党和国家机构法规制度,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提升机构编制工作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大局的能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动议权限
    机构编制工作动议应当根据党中央有关要求和工作需要,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提出。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由党中央启动。地方各级党委可以提出本地区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动议,并组织力量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研判。
    重大事项和超出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上级党委同意后方可研究推进。
    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可以根据规定权限,对本地区相关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提出动议。


    各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动议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职能、编制、领导职数等事项调整,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可以由部门决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地方可因地制宜设置机构
    机构设置应当科学合理,具有比较完整且相对稳定的独立职能,能够与现有机构的职能协调衔接。
    地方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应当保证有效实施党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涉及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和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的机构职能应当同中央基本对应。
    《条例》赋予地方一定的灵活性,规定除中央有明确规定外,地方可以在规定限额内因地制宜设置机构和配置职能,严格规范设置各类派出机构。
    地方可以在规定权限范围内设置和调整事业单位。
    4一届任期内至少组织1次编制核查
    关于审议决定,《条例》明确,审批机构编制事项应当按程序报批,严格遵守管理权限。
    关于组织实施,《条例》提出,经批准发布的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等,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三定”规定的重大调整,应当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实施。《条例》还要求建立机构编制报告制度、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编制统筹和动态调整机制、编制管理实名制等。
    关于监督问责,《条例》明确,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负责。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按照相应权限,对机构编制工作规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违纪违法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党委提出问责建议。
    《条例》要求建立机构编制核查制度,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在本级党委一届任期内至少组织1次管理范围内的机构编制核查。机构编制工作情况和纪律要求执行情况应当纳入巡视巡察、党委督促检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督范围。
    《条例》还规定,未经党中央授权,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来源:新华社、人民日报、福建日报
    责任编辑:樊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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