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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农村发展道路的形成和发展

    时间:2021-07-10 20:06:2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中国共产党一直致力于中国农业农村发展道路的探索,从“苏联模式”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再到目前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们走过一些弯路,但今天我们逐步找到了一条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正确道路。
      [关键词]“三农”问题;发展道路;中国共产党
      [中图分类号]F320;D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8)07-0040-03
      
      从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起,中国农村的改革和建设经历了整整30个年头。在这30年中,党从实际出发,尊重广大农民的意愿和选择,解放思想,敢于创新,使农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解放,农民生活显著改善,农村面貌出现了可喜的变化。在解决中国“三农”问题过程中,中国共产党通过改革探索出一条符合国情的农业农村发展道路。
      
      一、中国共产党关于中国农业农村发展道路的最初选择与探索
      
      新中国成立之初,执政的中国共产党面临着国家发展模式的选择。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决定了中国必须走社会主义道路。但是在当时,社会主义国家都纷纷选择了苏联模式。苏联的农业发展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坚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坚持社会主义发展方向,消除两极分化和剥削压迫,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和无产阶级专政。但是,这种发展模式也存在着否定价值规律、国家无条件地侵占农民利益、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和严重的平均主义等弊端。历史证明,这种模式在苏联也是不成功的。
      建国以后,中国共产党继续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各项政策。在农村通过土地改革,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1953年国民经济得到恢复之后,党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以实现国家工业化和实现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为目标,向社会主义“过渡”。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就是实行集体化,即把农民私有的土地、重要生产资料收归“集体”,统一经营和使用;建立生产合作社,实行集中劳动和按劳分配。同时,国家坚持实行对大部分农副产品的统购统销,以保证国家工业化的需要。到1956年末,全国基本实现了农业集体化,走上了与苏联基本相同的农业集体化道路。
      经过“一五”计划时期的实践,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逐渐感到苏联社会主义模式和发展道路并非完美,并非完全适合中国实际,中国共产党应当探索出一条自己的发展道路。1956年春毛泽东的《论十大关系》充分体现了这一意图。但是,这种探索并没有跳出原有的思维框框,一方面照搬“经典”,另一方面更加强化苏联模式。把马克思设想的共产主义作为现实目标,通过“大跃进”来加以实现,其激进和空想的程度比苏联当年的所作所为有过之而无不及。就农业而言,人民公社模式虽然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袖们的伟大探索精神,但是随后而来的国家全面经济危机证明,它并不适合中国的实际,没有给中国农业带来发展,没有给中国农村带来繁荣,没有给中国农民带来富裕。人们一度想象的人民公社的种种优越性——一大二公三纯四平均——实际上都变成了后来难以克服的弊端。经过20多年社会主义改造的努力和奋斗,中国并没有找到适合本国实际、具有本国特色的农业农村发展道路。探索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发展道路的重担,落在新一代中国共产党领导集体的肩上。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农村发展道路的初步形成
      
      1978年底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党的历史上是一次伟大的转折。农业问题是这次会议的重要议题之一。会议深刻检查和反省了“左”的政策对农业和农村造成的危害。“建国快30年了,现在还有讨饭的,怎么行呢?”——这是建国以来长期担任国家经济工作领导者的陈云发出的急切呼声。全会作出的关于“三农”问题的决策,标志着党的农村工作指导方针实现了根本性转变,尽管会议还没有突破人民公社体制框架,但是它为农业改革提供了新的思想,指明了道路,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农村建设的新起点。
      1.重新确立了发展农业的指导思想。十一届三中全会实事求是地分析了我国的农业状况,认为“农业这个国民经济的基础,这些年来受到了严重的破坏,目前就整体来说还十分薄弱。只有大力恢复和加快发展农业生产……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才能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才能不断提高全国人民的生活水平”。[1]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全会确立了发展农业的指导思想,就是“必须首先调动我国几亿农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必须在经济上充分关心他们的物质利益,在政治上切实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为此,会议提出了一系列政策调整措施,主要是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包括禁止向农民超额征购粮食,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并降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会议下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加速农业发展的若干决定》(草案),提出了农业改革和发展的75条政策,要求省级党委“讨论和试行”。
      2.突破传统模式,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突破传统集体化经营模式是农民的大胆实践。几乎就在中央工作会议和十一届三中全会进行之际,安徽省凤阳县梨园公社小岗生产队的18户农民通过立“生死状”的方式,冒着被批斗和坐牢的危险,决定实行“包产到户”。人们往往把承包制改革作为“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但是,这种并非新鲜的做法能否行得通,关键在于能否得到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认可。当时,真理标准问题大讨论在全国轰轰烈烈地展开,极大地解放了人们的思想,为各项改革扫除了思想障碍。小岗村农民的做法能够免于夭折,关键是在地方得到了时任安徽省委书记万里的支持,在中央得到了邓小平、胡耀邦等领导人的支持。
      3.鼓励和支持发展农村工业。农村土地承包制的推行,农民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在大量农产品生产出来的同时,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也涌现出来。但是,在人民公社体制下,“一大二公”、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和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使剩余劳动力转移受阻,大批农业剩余劳动力由于城乡隔绝被滞留在农村有限的土地上,农民、农村被排斥在国家工业化、城市化的行列之外,二元结构不仅转换迟缓,而且被强化和凝固,由此造成中国农村现代化进展的缓慢。
      农村工业兴起于上世纪50年代末期,伴随着人民公社的建立而产生。但是在当时不断开展的批判“重工轻农”、“弃农经商”和“限制资产阶级法权”的环境下,社队企业受到严格限制,其发展的规模和速度十分缓慢,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无足轻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讨论了发展农村工业问题,决定“采取相应的措施”,“积极发展农村社队工副业”。[2]1979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充分肯定了发展社队企业的重要意义。同年9月,中央下发《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文件,提出“社队企业要有一个大发展。”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之后,大量剩余劳动力涌现出来。农村社队在国家政策扶持下纷纷办起了各种工业企业。面对改革中出现的这一新情况、新事物,党中央采取积极支持态度。198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对社队企业应在体制改革中认真保护,勿使削弱,更不得随意破坏、分散。社队企业也是合作经济,必须努力办好,继续充实发展。”1984年1月,中央和国务院转发农牧渔业部《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并同意报告提出的建议,将“社队企业”改称“乡镇企业”。1990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明确了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律地位,为其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乡镇企业从一开始出现就不断遭到非议,在“治理整顿”期间首当其冲地成为被“治理”和“整顿”的对象。针对这种情况,江泽民代表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明确宣布:“我们的乡镇企业在世界上是个独创”,“发展乡镇企业的方针是正确的”。[3]邓小平一直关注并支持乡镇企业发展。在1992年春的南方谈话中,将乡镇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和政权在我们手里并称为“我们的优势”[4],且表示了明确的肯定态度。在党和国家的保护和支持下,乡镇企业得到了发展,尤其是广东、浙江、江苏和山东等省,乡镇企业发展更为迅猛。1991年11月29日,中共十三届八中全会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充分肯定了乡镇企业的作用,提出了促进乡镇企业发展的方针。《决定》指出:“积极发展乡镇企业是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要继续贯彻‘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不懈地办好乡镇企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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