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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清真食品管理机构历史沿革

    时间:2021-06-05 12:00:4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本文回顾了宁夏民族事务管理机构的历史沿革,在此基础上研究了宁夏清真食品管理机构变迁,最后从宁夏清真食品监督和管理现状、宁夏清真食品标准制定的现状以及清真食品检验检测现状等三个方面研究了宁夏清真食品管理现状。
      关键词:宁夏;清真食品;管理机构;历史沿革
      一、宁夏民族事务管理机构历史沿革
      1949年10月宁夏人民政府成立后,就组建了宁夏民族事务委员会并开展工作,1951年12月以省办字第493号命令成立宁夏省宗教事务处。1954年9月23日宁夏省建制撤销,并入甘肃省,宁夏省民委以及宗教事务处的工作并入甘肃省民委。195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后,国务院于1959年12月15日以直编曾字275号《国务院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调整若干机构的批复》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宗教事务处”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民族宗教事务处”属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直属处,文化大革命中该处未被保留。
      1978年8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以宁党发[1978]105号《关于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的通知》决定设立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1979年5月自治区党委以宁党发[1979]86号《关于成立自治区宗教事务局的通知》决定成立自治区宗教事务局,与自治区民委合署办公。1983年8月宁夏区党委以宁党干字[1983]193号《关于成立宁夏自治区民委党组》的通知,决定成立宁夏自治区民委党组。
      1990年2月,宁夏自治区编委以宁编发[1990]12号文件,同意自治区民委(宗教事务局)在原二处一室基础上增设两个处共四处一室,即:民族一处、民族二处、宗教一处、宗教二处、办公室。1995年4月,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宁政办发[1995]32号文批发了自治区民委(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2003年,自治区政府批准成立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区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全区各市县(区)民族宗教局也相继成立了清真食品管理机构。2005年自治区政府将清真食品纳入自治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自治区民委和各级民族宗教部门列入同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成员单位。
      2008年1月,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所属事业单位宁夏伊斯兰经济文化交流中心,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加挂“宁夏清真食品国际贸易认证中心”牌子,增加“承担宁夏清真食品出口伊斯兰国家和地区的国际贸易认证工作”。主要职责是: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活动;加强同中东和其他伊斯兰国家和地区的联系,进行经济、技术和文化项目方面的合作;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国内外具有伊斯兰特色的劳务输出、特色旅游等服务;完成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010年,自治区民委建设开通了“宁夏清真食品网”,以餐饮业、生产加工业、定点屠宰业、代理销售、商场超市与市场个体户等8个行业对企业进行分类录入,以自治区、市、县(区)为单位,按行业分类进行快速统计,快速查找,向群众提供企业相关信息,增加社会监督的透明度,提高了管理水平。
      二、宁夏清真食品管理机构变迁
      从80年代社会经济发展恢复后,政府规定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对上市的各种食品进行卫生质量监督检查和采样检验,监督食品卫生法规的执行,宣传食品卫生知识,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培训食品卫生检查人员并指导其工作。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对上市畜、禽及肉品的兽医卫生检验工作。发现患疫病畜、禽或不合格的肉品时,执行强制处理。商业、水产、环卫、公安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切实协助本规定的实施。
      1988年开始由民族工作部门首先进行清真資格审核,发给经营清真食品许可证,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工商、商业、城市规划部门对清真食品的生产、销售网点、集市贸易等,做出可行的规划和划分、统筹安排。企业如需要在商品商标上食用“宁夏伊斯兰教协会监制”字样时,需与伊协联系,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并经伊协对其生产加工程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管理和一般食品卫生检查及验证工作(即检查卫生许可证、健康证、肉品兽医检验证和营业执照,对食品卫生质量和工具、容器卫生进行感官检查);管理食品摊点的个人卫生、环境卫生和食品卫生;组织建立各种卫生制度;检查落实各项卫生措施。
      90年代逐步进入市场经济时期,清真食品管理参与的政府机构包括民委、商业厅、经委和轻纺厅。1995年,根据国家颁布的《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监督机构需要对食品经营企业进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对清真食品进行管理的部门又增加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1995年12月25日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暂行规定》(宁政发[1995]115号)第八条规定经营清真食品必须到当地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登记,办理《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牌;再到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009年宁夏政府进行了机构改革,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修订版颁布时,规定清真食品管理主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管理监督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清真食品的管理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牧、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商务、住房城乡建设、检疫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清真食品管理监督工作。
      2014年前,宁夏的清真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分为很多环节,由不同的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农业部门负责饲养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屠宰和加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问题;商务部和工商部门负责监管流通环节的商品质量和安全问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和管理消费环节的商品质量;清真食品标识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屠宰加工环节、流通环节、消费环节中清真文化相关的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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