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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标题浅谈_浅谈作品标题的法律保护

    时间:2019-05-06 03:15:2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作品标题是作品表达之主题思想的高度概括,它凝聚的是作品的主要内容,体现的是作者独特的构思,因而与作品一样同属于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在我国,作品标题的纠纷不断发生,有关法律规定却是空白。本文基于知识产权是自然权利的基本观念,试图探索如何突破现有著作权法律制度的障碍和进一步拓展作品标题的法律保护路径,以求完善保护作品标题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作品标题 法律保护 商品化权 独创性
      一、作品标题的概念和功能
      (一)作品标题的概念
      作品标题,又称作品名称,不仅是作品内容的集中表达,而且是作品之间相互区别的重要标志。书名、文章题目、美术品之名称、电影片名、歌曲名称、杂志和期刊名称等,皆属作品标题。作品标题作为作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高度抽象概括性,是作品思想内容的集中表达。它首先与读者见面,起着内容不能替代的作用,对作品吸引力大小的影响不可低估。好的标题有吸引读者、牵制读者的功能。为了吸引读者,创作者总是苦心经营,力求标题新颖独特,使作品眉清目秀。
      (二)作品标题的功能
      一是指代功能。就作品名称与整个作品的关系来看,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它与作品的其它构成部分共同组成了作品的整体。二是识别功能。一个作品与其它作品相区别的方式有很多种,但作品名称无疑是最简便最有效的手段。三是广告宣传功能。作品名称一般由简练、准确、形象巧妙的语言文字构成,以期用最简洁的文字表达作品内涵的丰富而独特的信息。四是认购指引功能。作品标题就像作品的商标一样,会指引消费者搜查到作品本身。五是信誉承载功能。作品向社会推出之后,经过人们的阅读或欣赏都会给予评价,这种评价就会形成一种信誉,而由整个作品产生的信誉通常是由作品名称来承载的。
      二、国外对作品标题进行法律保护的立法模式介绍和探讨
      作品标题能否成为法律保护的客体,世界各国规定不一。在国外并不是都受到法律的保护,目前,在一些作品名称受法律保护的国家的立法例看,对作品标题的法律保护通常采用以下几种模式:
      第一,著作权法即版权法保护。以法国为例,法国关于作品标题的保护采取两分法,即分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标题和不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标题,对于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标题予以著作权法保护。即使在作品保护期届满后,任何人也不得在可能引起混淆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在同类作品上使用该标题。
      第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关于作品标题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问题,大多数国家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意大利版权法第一编第十章即为“对作品的名称、标题、外观和对新闻报道的保护,禁止不公平竞争的行为”,在该章中,对作品的标题在什么情况下可被他人使用,什么情况下不可被他人使用作出了规定,这些保护性和限制性的规定实质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范。
      第三,商标法保护。意大利、日本、德国等国对于非具独创性的作品标题在商标法上予以保护,特别是对于有些作品的标题原先不具有显著性的区别特征,在经过权利人长期使用或其他的原因使该标题产生了区别于其他同类作品的显著性特征。
      三、我国完善作品标题法律保护的对策思考
      (一)依据著作权法保护的思考
      在作品名称的保护范围上,通常主张限制保护而不是全面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虽未直接规定对作品标题予以保护,但是我们可以发现保护作品标题的有关间接性规定。例如,该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就包含有不得擅自改动作品标题的含义;又如该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都有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同时也不得侵犯原作品的标题等。
      一般而言,利用著作权法予以保护的,则对作品标题独创性的要求较高。但是,法律不能因为对作品标题是否具有独创性的认定比较困难,就对作品标题一律不予著作权保护。任何一个著作权案件都会遇到认定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的问题,法院不应因为独创性认定困难而拒绝受理。
      (二)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思考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 条第2 项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款所说的商品的名称,不仅仅是有形商品和服务的名称,同时己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名称
      具体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为作品标题提供保护的情形主要有:1.保护难以进入著作权法范畴的作品标题。2.保护已过著作权或商标权保护期限的作品标题。3.间接保护作品标题。在作品标题的权利人不知悉侵权行为,或者虽然知悉但是出于种种考虚不愿意追究侵权者的时候,如果其他竞争者的正当利益受到损害,他可以依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制止侵权以保护自己的正当竞争之法益。
      (三) 运用商标法保护作品标题
      作品作为一种智力劳动成果,也是一种产品,与纯粹的物质产品不同,它是一种精神产品,但又有物质性的一面,它总是附着于一定的物质载体进行流通或为人所感知。因此,作品适用商标法保护在理论上不存在问题,纯粹的文字组合也可申请注册商标,作品名称申请商标符合商标组合形式。根据新《商标法》,作品名称只要不违背该法禁止性规定,具有显著性特征,不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就可以注册商标,同时规定自然人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如果作者的创作行为可以视为“生产”,则作者可以单独取得作品名称商标专用权。
      当然,作品标题的商标法保护方式也存在着商标注册费及维持费用的问题:作者为了更为全面地保护其作品标题,往往需要扩大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因此注册和维持的费用也就会随之增大,这对作者而言显然是一个沉重的负担。然而,笔者认为,作者可以通过先注册后许可他人使用的方式来转嫁费用,这既绕过了商标法关于注册商标不能长期不使用的制度限制固,又有利于防止他人对作品标题的滥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实现“借鸡生蛋”的效果——通过被许可人的商标使用和宣传来打造著名商标或驰名商标。
      综上所述,在作品标题的保护上,著作权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可以在不同范围和程度上发挥自己的独特作用,当然对作品标题的保护力度还是存在差异。对于一些独创性和显著性的作品标题,可以在三个法律中找到相应得保护依据,存在著作权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三重保护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冯晓青,杨利华.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
      [3]邵培樟, 论作品标题的法律保护 青海社会科学 2010.1
      [4]高富平、张进德《作品标题的法律保护》法学 2003 年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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