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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析拉德布鲁赫《五分钟法理学》]拉德布鲁赫公式 法理学

    时间:2019-05-06 03:15:1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五分钟法理学》一篇不足两千字的短文,完成于1945年。文章虽短,但意义深远。二战刚刚结束,纳粹政权对法制的摧残和法西斯主义法律下的一系列暴行,深深地刺激了拉德布鲁赫。基于时代背景,拉氏写出了该文章,深刻、简洁地阐述自己的法律观点。
      关键词:拉德布鲁赫;法律;正义;纳粹
      拉德布鲁赫是新康德主义法学的著名代表人物之一。①由于二战的惨痛经历和纳粹的种种暴行,使得他对自己先前的理论予以反省,并开始认可自然法学派中的某些思想。在《五分钟法理学》中,拉氏对法律实证主义提出质疑和批判,并提出新思想。他的法律思想甚至影响到联邦德国法院在战后对纳粹战犯的审判中,一些意义重大的案件的判决。西方法学界公认拉德布鲁赫在二战后的改变,对战后新自然法学说的兴起了重大推动作用,下面简要分析这五分钟。
      一、第一分钟
      第一分钟里最令人印象深刻的便是“哪里有强权,哪里就有法”。乍一看,不免让人觉得强权即法律。此句放在文中,最具时代意义。作为在战后担任过魏玛共和国司法部长的拉德布鲁赫,在经历纳粹的极端迫害后,发出对强制力与法律关系的质疑,可谓是发自肺腑的感慨。奥斯丁在19世纪喊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命令比法律便利甚至更有效,用命令取代法律,是之后近两个世纪很多地方不断发生的现象。法律离不开强制力,但强制力不等于法律。法律的强制力不在于法律背后的权力大小,而在于法律本身彰显的内容和精神内涵,是否公平与正义。受实证主义命令说的影响,希特勒统治的“第三帝国”法律成为纳粹施行暴政、迫害他人的法律依据。实证主义认为支撑法律的背后权力没有问题,具有合法性,便自然具有正当性。这种错误的法律观念为纳粹的残暴行为披上了美丽的外衣,误导了人民大众。而事实真的如此吗?强权即公理吗?从文中可以看出,作者是不认可这种荒谬的实证主义观点,他认为法律必须包括人类追求的理念在内,如若不然,如何解释人类为何创制法律。
      拉德布鲁赫公式之一,便是法的安定性原则高于正义性。他认为,法律所追求的不是一种价值,而是三种价值:正义、公共利益(功利)和秩序(确定性),即法应具安定性要求,即法律制度本身应足够完善,并具有可操作性。法律即使满足了事实上的“安定”,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也不能证明其在理念上的满足,必须得到法的正义性和合目的性的检验。
      二、第二分钟
      “凡对人民有利的,就是法”初看觉得非常有理。法是人制定的,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只要对人民有利的,那就是法。但细细品来,这句话本身就是单向形式逻辑推理,例如:“强者为了民族的利益,对病弱者非法谋杀。”对于强者来说可能是有利的,但这是法吗?法可以这样制定吗?很显然,不可以。公共利益具体指代什么?所有宣称“为公共利益”的活动都是真正对人民有益的吗?若真是如此,当一个国家因利益而迁怒于另一国,如:美国为获取石油,对伊拉克、阿富汗发动战争,对于美国人民有益的这一行动就是合法的吗?可以被允许了吗?一个民族因某事而迁怒于另一个民族,如:纳粹对犹太人的种族灭绝,是正义的吗?一切都不言而喻,这只不过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罢了。法是否真正对人民有益,需要得到法的正义性与安定性的检验。文中的第二分钟里指出:“仅是法的东西,才是对人民有利”,即“法者,于民众有益之物也。”
      随着历史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法制的健全,不是所有的法,都是对人民有益的。法是需要不断地完善与进步,才能最大限度满足大多数人民的利益。
      三、第三分钟
      古罗马有这样一句格言:为实现正义,哪怕它天崩地裂!拉德布鲁赫公式指出:当法律违反正义,该法律就不再是法律,而不过是权力的运作而已。文中在第三分钟的开头便说:“法意图趋向正义,正义不过是指:不管是谁,一视同仁。”法的本质上,必须揭示正义的要求。他认为正义主要是平等,这是法律的第一要义。
      法律的三个价值是互相依赖、缺一不可的,但又时常处于紧张状态。一般情况下,三者顺序为:确定性(秩序)第一,正义次之,公共利益第三,但在特殊情况下要突出正义。虽然三者会发生冲突,正义性的地位会受到威胁,但正义不可被有意识地否定。因为否定正义,即否定了法律本身。纳粹否认异族人,显然违反了法的正义公式“无论是谁,一视同仁”。拉德布鲁赫在《法律的不公正和超越法律的公正》中宣称:“有意识地否定正义的法律,自然就缺乏有效性,也便不是法律”。
      拉德布鲁赫在第三分钟最后说道:“法律职业人也就必须鼓起勇气,否定这些法律具有法的本性”。他呼吁在最基本的人性道德面前,法律职业人应遵守职业规则、具备基本的职业操守,用行动维护法律应有的尊严,使法律重获正义的本性。
      四、第四分钟
      在分析第四分钟前,我们必须承认一个事实:“人是不完善的”。正是基于这样的前提,法律才被制定出来,约束人类。“人的不完善性,不会总能将法的三种价值即公共利益、法的安定性、正义和谐地统一起来”。当三者冲突时,应如何权衡?如何取舍?法律的三个价值目标的顺序,并非固定不变的。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强调的重点不同,我们应根据现实做出最明确的决断。
      五、第五分钟
      在文章最后一分钟里,作者提出了自己的困惑,即: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究竟有何关系和连接点?这对后来的新自然法学派的兴起有重要作用。
      六、总结
      通读全文,不难发现,每一分钟里都有着深刻的时代烙印。如:第一分钟里的“哪里有强权,哪里就有法”,第二分钟里的“掌握国家权力者自认为对社会有益的事…就把法治国家变成了一个不法国家”,第三分钟的“谋杀异类的行为被愿求”等,都表现出对纳粹暴行的批判。根据拉德布鲁赫的法学哲学观这一理论基础、联系德国的政治社会历史和作者遭受纳粹迫害的经历,再看《五分钟法理学》,不难发现拉德布鲁赫对法律有了全新的认识,这在当时产生了深远影响。
      注释
      ①何勤华:《西方法律思想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8页
      参考文献:
      【1】何勤华:《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书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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