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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证结算风险的防范措施 使用信用证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时间:2018-12-23 19:45:4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由于是银行信用,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应用,成为买卖双方在选择支付方式时的首选,是最普遍、最主要的结算方式。但在国际贸易中,屡屡有中国的外贸企业在采用了信用证支付方式后,而遭受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究竟是什么原因呢?本文对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及其存在的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信用证 支付方式 风险 诈骗 防范措施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支付方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在银行与金融机构参与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它的出现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还能使双方在信用证结算货款的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信用证被广泛应用并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最普遍、最主要的结算方式。
      
      一、信用证的定义及特点
      
      信用证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或承兑和/或支付收益人开立的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和支付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议付。简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信用证支付方式有以下三个特点: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2.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
      3.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
      
      二、使用信用证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信用证方式属于银行信用,风险比其它结算方式要低,所以比较能为买卖双方所共同接受,甚至有的外贸业务员误认为: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银行见单就付款,根本没有什么风险。殊不知,由于信用证所固有的特点(特别是它是一种单据的买卖,要求严格符合的原则,不仅要做到“单证一致”,还要做到“单单一致”,)常为不法商人行骗做假所利用,客观上也存在一系列的风险,从出口贸易业务的角度分析,出口方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进口商不依照合同开立信用证
      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信用证的开立以买卖合同作为依据,其条款应与买卖合同严格一致。但实际上由于多种原因,进口商不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困难,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额外的损失。最常见的是:进口商不按期开证或不开证(如在市场变化和外汇、进口管制严格的情形下);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对其有利的附加条款(如单方面提高保险险别、金额、变换目的港、更改包装等),以达到企图变更合同的目的;进口商在信用证中作出许多限制性的规定等。
      出口商在合同中最好规定开证时间,规定交货期为收到信用证后××天(以生产周期来定),在收到信用证之后再备货,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2.进口商故设障碍
      进口商往往利用信用证“严格符合”的原则,蓄意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难以履行的条件,或设置一些陷阱。如规定不确定,有字误以及条款内容相互矛盾的信用证。信用证上存在字误,如受益人名称、地址、装运船、地址、有效期限等打错字,不要以为是小瑕疵,它们将直接影响要求提示的单据,有可能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此外,信用证中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却又限定每批交货的期限,或既允许提示联运提单却又禁止转船,或者要求的保险的种类相互重叠等,这些无疑是相互矛盾的。
      出口商在审证时,一定要严格谨慎,一旦发现此类问题,应及时通知进口商改正。
      3.进口商伪造信用证
      进口商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的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等经寄出口商,若未察觉,出口商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
      4.涂改信用证诈骗
      进口商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刻意涂改,变更原证的金额,装船期和受益人名称,并直接邮寄或面交受益人,以骗取出口货物,或诱使出口方向其开立信用证,骗取银行融资。
      以上两种问题多出在信开证中,现在已很少使用,但如遇到此类证,一定请求所在地银行鉴别真伪,核对密押,然后再备货、交货,以免上当受骗。
      5.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
      这是指进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证的基础上,为获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伪造国际大银行的保兑函,以达到骗取卖方大宗出口货物的目的。
      这就要求进口商和银行提高警惕,以制止此类信用证诈骗案。
      6.进口商在信用证中要求提示不易获得的单据
      比如:某特定人签字的单据,或注明货物配船部位或装在船舱内的货柜提单、或明确要求FOB可CFR条件下凭保险公司回执申请议付,这些对作为受益人的卖方来说根本无法履行或非卖方所能控制。
      出口商在审证时,一定要对所要求提示的单据特别注意,一旦发现此类问题,一定要据理力争,要求进口商尽快改证。
      7.信用证规定的要求与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不一或有关部门规章不一
      实践中,卖方不可疏忽大意的是虽然信用证表面规定有利于己方的条件,但有关国家或地方的法律以及有关出单部门的规定,不允许信用证上的规定得以实现,因此,应预防在先,了解在先,适当时应据理力争,删除有关条款,不应受别国法律的约束。
      8.规定必须另行指示通知才能生效的信用证
      如果信用证规定须进一步才能装船、装船日期另行通知、进口许可证须核准、货物样品经检验认可等,都可能造成因不通知而不了了之,致使卖方备货后,由于货价的上涨或下跌而受损失。
      9.规定要求的内容已非信用证交易实质
      如果信用证规定必须在货物运至目的地后,货物经检验合格后或经外汇管理当局核准后才付款;或规定以进口商承兑汇票为付款条件,如买方不承兑,开证行就不负责任,这些已非信用证交易,对出口商也没有保障可言。
      此类信用证不宜接受,或要求进口商尽快改证方可接受,然后再备货。
      10.利用软条款进行诈骗
      信用证的软条款一般都是些特殊性的附加条款。软条款的诈骗手段比较高明,也很隐蔽。
      其直接后果是造成收益人不能如期发货、不能使用信用证,或可用单证不符或签字不符而遭开证行拒付等。
      例如:1992年8月,吉林省某外贸公司与美国纽约华祥企业公司签订金额为570万美元的出口合同,规定甲方必须先付乙方(美国纽约华祥企业公司)25万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美方才能开证。该外贸公司在换汇成本低,利润大的情况下,按美方指定帐户付了履约保证金。9月,美方开来信用证,规定以FOB计价,并由买方到口岸验货,签署质量检验证明。后该外贸公司将货物运抵口岸,但美方一再拖延时间,不派人验货、派船接货,致使信用证逾期,该外贸公司直接损失40余万元。
      在国际贸易中,三分之一套提单正本经寄开证人的条款在来证中也屡见不鲜,如遇上不法商人,情况不堪设想。
      收益人在收到有此类软条款的信用证书后,可要求其所在地银行协助查询,以防不测。
      另外,外贸企业业务员在制单时也要非常谨慎,以免出现以下不符点,而遭拒付:
      1.信用证过期;2.信用证装运日期过期;3.受益人交单过期;4.运输单据不洁净;5.运输单据类别不可接受;6.没有“货物已装船”证明或注明“货装舱面”;7.运费由受益人承担,但运输单据上没有“运费付讫”字样;8.启运港、目的港或转运港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符;9.汇票上面付款人的名称、地址等不符;10.汇票上面的出票日期不明;11.货物短装或超装;12.发票上面的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不符;13.发票的抬头人的名称、地址等与信用证不符;14.保险金额不足,保险比例与信用证不符;15.保险单据的签发日期迟于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不合理);16.投保的险种与信用证不符;17.各种单据的类别与信用证不符;
      总之,信用证是一种相对安全的结算方式,只要我们时时提高警惕,严格审证、谨慎制单,一定会在国际贸易中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将外贸业务越做越好。
      
      参考文献:
      [1]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版).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10.
      [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人事教育劳动司.对外经贸理论与实务(下).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3.
      [3]尚玉芳,阎寒梅.新编国际贸易实务.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8.
      [4]刘宝宏.国际贸易单证实务全书.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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