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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少年犯罪的家庭环境因素及其矫正

    时间:2021-06-17 00:03:3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家庭结构缺损、家庭教育失职,使家庭不能或不完全能给予子女起码的情感满足和必要的正常社会化教育,导致青少年心理发展出现障碍、社会规范的内化产生偏离以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家庭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中的重要地位和基础性作用是无可取代的,预防青少年犯罪在家庭领域应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咨询、营造和谐的家庭环境、全社会应关心帮助缺损家庭的孩子,使他们在身心上得到与健全家庭孩子同等的、健康的发展。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家庭环境:家庭教育
      [中图分类号]D66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07)08-0098-03
      
      预防和矫治青少年犯罪是目前社会十分关注的问题,家庭是人生启蒙教育的场所,是青少年成长的重要的基础性环境,完整而良好的家庭环境,是培养和造就符合社会规范人才的重要条件,同时,也是预防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可靠保障,如果家庭结构发生变异,家庭教育的正常功能不能正常发挥,势必要影响青少年社会化过程的顺利完成,使他们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本文就青少年犯罪的家庭环境因素与家庭预防措施加以探讨。
      
      一、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家庭环境因素
      
      家庭环境主要是由家庭结构环境和家庭教育构成的。家庭教育并不是仅指父母对子女的管教、说教、限制等,它还有更复杂、更广泛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教育、行为规范培养、伦理道德教育等等。家庭教育是和家庭的教育能力、教育水平、教育方式等密切相关的。
      家庭的结构环境和家庭教育对青少年的作用和影响程度,就某种意义上来说有一定的区别。一般地说,家庭结构环境是通过在所有家庭成员行为中的体现,间接作用于个体自身,使其产生并形成潜在意识和心理模式,构成家庭教育的前提和基础。而家庭教育则是通过家庭中教育者与被教育者之间的关系,直接作用于被教育者的意识领域,使其产生并形成相应的心理、个性、态度和行为。但在更多的情况下,两者是相辅相承、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各种因素往往是交叉的、反复的作用在一个特定的家庭中,如溺爱娇惯、粗暴虐待和家庭自然结构、经济结构有关,包庇默许、纵容熏染同家庭生活作风、习惯传统分不开,而把子女赶出家门,放任自流的做法,又同家庭教育能力、教育水平具有更多的联系。
      
      (一)家庭结构缺损
      1、离婚。美国社会学家阿马托(R.Amoto)通过1300多名青少年的实证调查发现,家庭的结构是导致青少年行为越轨、药物的滥用、过早性经验、学业失败以及心灵创伤的高危险因子。由于离婚导致家庭结构缺损的两个直接后果是:(1)造成离婚家庭子女心理失衡。由于父母的离异,使孩子的情感平衡状态被打破,造成他们性格的突变,形成孤僻、暴躁、冷酷无情的特殊心理,他们感到自己被父母抛弃,内心充满委屈,甚至产生怨恨和仇恨情绪,产生一种对人的不信任感,一些孩子由此养成了蔑视社会规范和刁难社会的态度。这种心理易导致偏激行为,从而走上犯罪道路。犯罪学家詹姆斯·布霄(James Bray)和帕雷克·布雷德(Partlek Brady)在对破碎家庭的子女进行大量的临床研究后得出结论:“在破碎家庭中生活过的孩子比正常家庭中的孩子更容易表现出行为失范问题,出现不恰当的行为。家庭破裂又常常和不和谐、冲突、敌意以及攻击性联系一起,这一切都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因素”。据某少年犯管教所对53名因家庭破碎而违法犯罪的调查,因这一原因犯罪的有13人,占破碎家庭子女犯罪总数的25%。(2)教育的全面性受到破坏。完整的家庭教育应由父母共同承担,缺少任何一方.对子女都是缺陷。目前,国外的社会学家和犯罪心理学家不仅很重视母子关系即母教与青少年发展的关系,而且认为父爱对青少年的成长同样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单纯由母或父单方进行教育,对子女的性格培养不利。缺乏母爱,会使儿童的心理发展迟缓,造成性格孤僻,成年以后往往在人际关系上出现障碍;从小失去父亲会使男孩个性怯懦,缺乏竞争心,做事无主见。父母离异,使家庭教育职能处于一种不能完全完成或根本不能完成的状况。由于不幸婚姻所带来的痛苦,部分人常常难以解脱,单独承担工作与家庭双重任务,常无暇顾及孩子的教育,因而心情烦闷,易怒、易燥,又常常将这种情绪通过对孩子的打骂加以发泄,这种家庭常常无视孩子的心理感受。与此相反,有些父母因自己婚姻解体给子女带来不幸,从而对子女产生一种亏欠感,为了使孩子得到补偿,一味在生活上给予满足,导致放纵和溺爱,这种过分的放纵将孩子的某些不正常行为推向极端,产生反社会行为。我国社会学家对离异家庭儿童与健全家庭儿童在心理素质、道德品质、学习能力等方面的差异所进行的一项比较研究显示:离异家庭子女的同伴关系及自我控制能力均明显不如健全家庭的子女;情绪、性格、道德、学习四个方面有问题的,离异家庭子女大大高于健全家庭子女;离异家庭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明显不如健全家庭子女。据我国学者对100名离异家庭子女的统计表明,48%的孩子有自卑心理,40%的孩子性格孤僻,感情脆弱,25%的孩子感情波动起伏不定,24%的孩子心理早熟。
      
      2、死亡和伤残也是家庭结构不完全的表现。死亡和伤残所造成的许多后果与离婚相同,但也有自己的独特之处:(1)离婚和死亡都导致了教育主体的分离,使家庭教育的完整性遭到破坏,但父母的死亡对子女的精神创伤亦很大,这种突如其来的家庭不幸打破了孩子情感的平衡状态,由此可导致两种情形:一方面人在父母一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承担起教育孩子的重任,他们往往把对亲人的思念转嫁到对孩子的爱上边,以致于溺爱,一味迁就,由此导致不轨行为。另一方面是父母一方承担起家庭教育的重任,在失去母亲的家庭,出现的问题主要是父亲的教育态度、方式对子女的影响。在失去父亲的家庭里,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经济拮据、生活困难,而一些子女面对整日为生活而奔波、愁眉不展的母亲,替母“分扰”心切,进而走上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道路的案例不在少数。据某少管所提供的资料,这类案件占破碎家庭子女犯罪案件的13.6%。如:张某(16岁)小学三年级时,父亲因病去世,开始几年,靠母亲的工资,他们的日子虽然艰苦,但也能维持,可后来母亲厂里效益不好,只能发给200元生活费,张某为了解决家庭生活困难,自己独闯江湖,结果与一伙劣迹青年混在一起,终因结伙抢劫,被判有期徒刑5年。(2)从青少年心理结构的完整性来看,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伤残这种家庭缺损,比离婚更难弥补,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家庭氛围,也是诱发自卑心理的关键因素之一。1992年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所对我国8个省市监狱、少管所、劳动教养所和工读学校的2000多人的调查显示,违法犯罪的青少年中,父母离异、分居、再婚、丧偶的合计占24.1%。2002年,哈尔滨市法院审理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因父母离异导致犯罪的占30%-40%。由此可见,不完整家庭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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