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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社会和谐的角度看“消防行政强制”

    时间:2021-05-15 00:00:3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消防行政强制作为实现消防行政行为的一项保障制度,一方面能够保证消防行政活动的持续、有效进行,另一方面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行政相对主体的权益。本文从社会和谐的角度分析了消防行政强制在实施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认为实施消防行政强制要取得良好的效果就必须考虑社会的和谐性,协调好与行政相对主体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消防 行政强制 社会和谐
      作者简介:蒙彦成(1980-),男,瑶族,广西龙州县公安消防大队,助理工程师,工学学士。
      
      公安消防机构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从消防工作的实践来看,必须依靠行政强制制度,使行政决定得到有效落实,以便更好的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然而,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行政强制,使消防工作合法、有序地进行,又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行政相对主体的合法权益,这是当前消防工作急待解决的问题。
      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既符合我们民族长期的文化传统,也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理论研究的角度看,追求和建设和谐社会也是社会学理论的一个长期主题。笔者以为,在当前情况下从社会和谐的角度来探讨消防行政强制,对于今后改进、完善我国消防工作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指导意义。
      本文第一部分从消防行政强制的定义出发,并从社会和谐的角度分析消防行政强制需具备何种条件、坚持何种原则,才能有效地实现消防工作的目标。
      
      一、实施消防行政强制的基本条件和原则
      消防行政强制是指消防行政主体为实现消防行政的目的而对行政相对主体及其行为等,予以约束与处置的强制性行为。消防行政强制,作为保障消防执法权的有效运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手段,在消防行政工作中不可或缺。
      由于火灾事故具有“急、险、紧、要”的特点,消防行政强制与一般行政强制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在某些情况下消防行政主体必须立即采取措施。但由于消防行政强制的实施可能会对行政相对主体造成一定的利益损失,因此在实施行政强制时又不能不谨慎。
      笔者以为,消防行政主体采取行政强制时必须基于以下事实条件:
      第一,消防行政主体面对某些消防紧急状态已无法找到或无法及时找到其他有效的制止方法,采取即时强制是唯一的手段。
      第二,由于从觉察到火灾危险到出现预期的损害之间的时间很短,无法或无需提示消防行政相对人,否则将产生延迟而导致不能有效排除危险或加重排除危险的难度。
      如果没有上述事实的存在,消防行政主体就不能采取消防行政即时强制。
      同时,实施消防行政强制须遵循“小损失原则”的原则。消防行政主体实施强制,必须兼顾公民利益和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不得超过合理的必要的限度,最小程度地损害当事人权益。并且要求消防行政强制最后所决定采取的手段应当与所要达到的行政目的符合比例,即要求消防行政主体在行使消防行政强制权前,应当在其行政目的所要实现的利益与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之间进行权衡,最大限度保护各方利益。
      
      二、实施消防行政强制为什么要特别考虑社会和谐
      自党的四中全会以后,中央特别突出地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新的理论观点。胡锦涛总书记在最近的讲话中又进一步阐释这一观点的重大意义,他强调,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必须提高管理社会事务的本领、协调利益关系的本领、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本领、维护社会稳定的本领。
      制定行政强制法,就是要通过对行政强制权的分配和行政强制行为的规制,努力实现保障政府的行政能力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之间的平衡,提高本领,促进社会和谐。
      就消防工作来说,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消防安全,保护公共利益。具体而言,就是消防行政强制主体通过强制手段实现消防行政决定所确定的内容,或者预防、制止、排除危害消防安全的紧急事态的发生,其最终的目的是纠正和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消除火灾危害,为社会的经济发展、人民安居乐业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因此,从本质上说,消防行政强制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但是,行政强制是一把双刃剑。目前,我国消防行政强制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不仅影响了消防行政的效率与效果,同时也给相对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有的地方开展消防工作不考虑群众利益,在行政过程中动辄动用强制手段,甚至动用暴力,造成政府和相关民众的直接冲突,使经济利益问题转变为政治性问题,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顺利和有效实施消防行政强制需要解决的问题
      如上所述,消防工作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是一项全面、复杂的工作,实施消防行政强制有时要考虑到各阶层、各个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所以,本文第一部分谈了实施消防行政强制的基本条件和原则。当然,这只是一般的条件和原则,在不同时期也不是没有重点的。在当前,笔者认为要着重解决好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消防行政强制法律的建设问题
      加强消防行政强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使消防行政强制合法、有序地行使,保护行政相对主体的合法权益,既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制基础。
      对于消防行政强制实施的程序、原则及消防行政强制的救济途径等,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并无明确的规定,即使有些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偶有涉猎,也比较抽象,有失具体,使得消防行政强制的实施在目前既缺乏理论上的指导,又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因此,通过修改《消防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手段,明确公安消防部门的强制执行权力,进一步明确公安消防部门的强制执行权力的范围和职责, 使消防行政强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样不仅可以减轻消防执法部门的工作量、提高行政效率,同时也可以防止因越权行政或滥用职权而造成行政相对主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第二,实施消防行政强制程序的规范性问题。程序法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消防部门在正常状态下实施行政措施的程序做出了规定。一般遵循以下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告诫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或停止危害行为作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包括履行审批手续)制作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文书送达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文书确定实施方案执行(应当场告知相对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复查解除消防行政强制措施采取其他行政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理。
      但是,目前我国没有对紧急状态下的行政强制措施程序作出统一规定。这样就在消防紧急权力的实施中产生一些问题,比如因情况紧急,消防部门采取即时强制措施时无法或不能于事前亮明身份、说明理由,事后也未及时向相对人说明情况,既是对相对人权益的不尊重,不利于消防部门和当事人之间的合作,也不利于行政权力的有效制约,有可能造成权力滥用,而且事后一旦发生行政复议和诉讼,消防部门不能及时拿出合法的证据,会显得很被动。
      因此消防即时强制措施的发动和实施不能适用通常的严格的程序和步骤,但也不是没有任何程序要求和程序限制。根据相关的法律要求和实践情况,笔者认为可以下程序:
      1)事前审批:报请上级批准。对于一些关系重大的强制措施必须经过有关行政首长批准才能实施或继续实施,通过报批,使上级公安机关或人民政府实施事前监督,可以及时纠正非法的强制措施,如果由于情况紧急来不及事先报批时,也可在强制措施实施后补办手续,比如实行先行处置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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