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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工结“临时夫妻”的原因、危害及治理对策

    时间:2021-06-17 00:00:1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农民工身兼工人和农民双重身份,因此是一个相对特殊的社会群体。长期以来,农民工们为我国城市建设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有目共睹的贡献,可是他们的很多权益并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因此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治理对策如下:强化农民工的婚姻观念和家庭责任意识;加强法律宣传和惩戒的力度;为夫妻双方同时进城务工创造条件。
      关键词:农民工;“临时夫妻”;原因;危害;治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2-0081-02
      2013年全国人大、政协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被誉为“最美洗脚妹”的安徽代表刘丽爆出猛料:在她身边,有许多在城市务工的异性农民工由于生理需要,结成临时小夫妻。她说:“在城市农民工中出现了‘打工潮下组建临时小夫妻’情况。也许很多人听了很意外,但在我这个群体里非常常见。”此言一出,农民工“临时夫妻”这一早已隐秘存在的社会现象立刻浮出水面,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刺痛了社会各方的神经。
      一、农民工结“临时夫妻”的原因
      自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后,由于城市建设的需要,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这些人的身份是农民,从事的却是工人的职业,所以被称为“农民工”。三十多年来,这些转移到城市里务工的农民一方面解决了自己的就业问题和养家糊口的经济来源,同时也为城市建设和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做出了有目共睹的贡献。当然,我们不能只看到农民工身上积极的一面,也要看到农民工身上存在消极的一面,刘丽代表所说的农民工结“临时夫妻”现象,就是值得我们好好反思的一个消极现象。
      农民工结成的“临时夫妻”说白了就是“露水夫妻”,“灰色夫妻”,是婚外恋,就是谈不上感情也不应该有感情,只是由于忍耐不住情感的寂寞和性的饥渴而苟且生活在一起的一对对异性农民工。这些异性农民工们之所以走在道德和法律的边缘,冒着巨大的风险俨然夫妻般地生活在一起,其根本原因是情感和生理的需要,也就是为了满足彼此对情感和性的需求。他们彼此都有自己的家庭和孩子,彼此经济独立,承担着各自的社会责任,属于两个相对独立的社会人。
      农民工不是“干活的机器”,他们和城市人一样,也有情感和精神方面的需求,这些需求跟薪资等物质权益一样,都是确保劳动力再生产所不可缺少的。然而,由于农民工们远离家乡,他们有的半年甚至一年都不能回家一次,情感上经受了难以想象的寂寞,生理上经受了难以想象的“性饥渴”。调查表明:有超过50%的单身农民工会在晚上空闲时选择看黄色录像或书刊来打发时间;55%的农民工已经有超过半年没有过性生活;35%的农民工感到性压抑;70%的农民工希望家属能来工地探亲。广东省政府一位官员说,广东有3 000万农民工,很多人由于不能解决性生活问题,长期处在“性饥饿”状态。
      由于存在着上述情感和生理方面的需求,许多只身一人外出打工的农民工尽管面临着道德和法律的双重拷问,还是你情我愿,选择了结成“临时夫妻”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情感和生理需求。因此,与其说农民工结“临时夫妻”仅仅是礼崩乐坏,人心不古,思想堕落,倒不如说最主要的不是道德问题,而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
      二、农民工结“临时夫妻”的危害
      农民工通过结成“临时夫妻”来满足他们的情感和生理需求,这种社会现象中透露着种种无奈和心酸。当然,这种无奈和心酸并非说明农民工结“临时夫妻”是合情合理的,农民工结成“临时夫妻”都会造成很多社会危害。具体地说,农民工结“临时夫妻”主要有以下几点危害。
      (一)损害夫妻感情,造成家庭不稳和破裂,影响子女的教育
      农民工们长时间在外面打工,由于经济条件所限,与自己的家人疏于联系,长期的分居生活使得他们的家庭观念和亲情观念难免变得模糊。当家庭责任和道德伦理被原始的欲望和本能的需要所超越时,“临时夫妻”的现象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
      俗话说,纸是包不住火的,农民工在外面结“临时夫妻”这件事迟早会传到家人的耳朵里的,而家人一旦听说了这件事,夫妻间必然会为此而争吵和打闹,导致夫妻感情不和,造成家庭的不稳和破裂,影响到子女的教育,严重的甚至会诱发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刑事案件。农民工们原本打算外出打工,挣得足够多的钱回家,让家人的生活过得更幸福一些,殊不知却在不知不觉间,以自己的违法行为,一点一点地吞噬着家庭的幸福,破坏了家庭的稳定,自己千辛万苦,结果却是事与愿违,始料未及。
      (二)制造违法事实,挑战法治理念,影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我国的法治理念和道德精神要求夫妻双方要忠于自己的婚姻,彼此忠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那些有配偶的农民工与其他异性农民工结成“临时小夫妻”,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在一起,已经违背了一夫一妻制的法律精神,没有履行夫妻双方相互忠诚的义务,形成了违法事实,挑战了现代法治精神,应当受到公安部门的打击和法律的制裁。有配偶的农民工一旦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或者再次领取结婚证,则构成了重婚罪,触犯了法律,更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败坏社会风气,影响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党的十八大报告对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强调要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全面发展。培养良好的社会风尚,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创造和谐美满的家庭氛围,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指标。
      农民工不论是出于什么原因结成“临时小夫妻”,这种“夫妻”性质上都是非法的,要受到打击和法律的制裁。同时,这种婚姻关系是不道德的,败坏了社会风气,要受到道德的谴责。实行一夫一妻制是我国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全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夫妻双方都应自觉地忠于自己的婚姻,尊重夫妻关系中的另一方。只有这样,才能维持夫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的幸福,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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