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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代妇女婚姻家庭法律地位探析

    时间:2021-04-09 04:01:3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以法律的视角解读文学,透过文学作品探寻法律制度并得出结论是法学研究独辟蹊径的方法。本文通过对《孔雀东南飞》的法律解读,发现封建社会早期的汉代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不同于我们熟知的中国古代妇女法律地位,颇具自身特点,表现在:家庭关系中享有部分平等权利;婚姻关系中有较大的自主权;社会对妇女再婚保有较多的宽容。
      关键词:汉代妇女;婚姻家庭;法律地位;《孔雀东南飞》
      中图分类号:DF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63(2010)03-0113-03
      
      研究古代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在今天这个倡导女性解放的时代显得十分重要。汉代是我国古代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朝代,但由于现在发掘的汉代法律文献极其有限,而且在这些有限的文献中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材料更是微乎其微,关于汉代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地位的研究在我国相当薄弱。《孔雀东南飞》是一首著名的汉乐府,是我国文学史上一首长篇叙事诗,在文学史上享有极高的声誉。《孔雀东南飞》取材于东汉建安年间发生在庐江郡的一桩婚姻悲剧,成文于东汉末年,最早收录于南北朝时南朝徐陵的《玉台新咏》,该诗较为真实地再现了东汉年间人们的生活现实,较能够反映历史的真相和原貌。以法律的视角解读《孔雀东南飞》,透过文学作品探寻法律制度,对研究汉代特别是后汉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具有针对性和真实性。
      《孔雀东南飞》中出现的人物有刘兰芝、焦仲卿、焦母、刘母、刘兄、小姑、县令、太守、媒人等;诗中体现妇女在婚姻家庭中法律地位的主要是刘兰芝,但并非只体现在她身上,焦母、刘母也是表现妇女地位的重要人物;而且颇耐人寻味的是,本应作为刘家和焦家家长的刘父和焦父都没有出现,这就更为妇女提供了展示的舞台,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也表现得更为淋漓尽致。
      
      一、妇女在家庭关系中的法律地位
      
      《孔雀东南飞》中的主要人物大部分是女性,这就为探讨汉代妇女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提供了一个极好的材料。就如上文已交代过的那样,本应作为家长的刘父和焦父没有在诗中出现,就使得妇女的地位更加凸现。在整首诗中表现妇女在家庭中法律地位关系的主要有刘兰芝与焦仲卿的关系、刘兰芝与焦母的关系、刘兰芝与刘母的关系,刘兰芝与刘兄的关系,焦母与焦仲卿的关系,刘母与刘兄的关系等。刘兰芝与焦仲卿的关系具有双重性,既是家庭关系的表现,也是夫妻婚姻关系的表现,笔者把其二人的关系放在下文“妇女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中来分析。
      焦母与刘兰芝是婆媳关系。婆媳关系历来是家庭关系中最复杂、最难处的,也是家庭中最主要的不稳定因素,这在《孔雀东南飞》中表现得很充分。整首诗就是从婆媳矛盾冲突开始的,先是刘兰芝向丈夫诉说婆婆对自己的不满和刁难,接着婆婆向儿子指责儿媳的无礼并强烈要求儿子休妻。当然,整篇文章中除了刘兰芝离开时“上堂拜阿母,阿母怒不止”外,并没有出现她们婆媳之间的直接对话和冲突,但是通过焦仲卿这个中介,她们的冲突得到了详尽的表现。在这个家庭中,焦母是长辈,她有管束刘兰芝的权力,可以要求其干活,并可以对其行为横加指责;而刘兰芝作为儿媳则处于弱势地位,对焦母的指责她没有辩解和反抗的权利,她们的关系是不平等的。
      刘母与刘兰芝是母女关系。这可能是人世间最亲密的关系了。诗中表现她们关系的有两个地方:第一次是刘兰芝被休回家的时候,母亲大为惊讶和不解,当然这属于自然的反应,表现了母亲对女儿的关心和爱;第二次是县令、太守的媒人来提亲的时候,母亲起初征求女儿的意见,在得知女儿不同意的时候,就去替女儿婉拒媒人,其实这还是母女情深的表现,诗中表现出来的她们的关系基本上是平等的。
      刘兄与刘兰芝是兄妹关系。诗中他们就直接对话了一次:刘兄对刘兰芝拒绝太守的媒人“怅然心中烦”,说了“作计何不量!先嫁得府吏,后嫁得郎君。否泰如天地,足以荣汝身。不嫁义郎体,其往欲何云”这样一段话。这段话既是劝解也是逼迫。刘兰芝的回答是“中道还兄门,处分适兄意,哪得任自专”,这充分体现了古代“在家从父,父死从兄”的伦理纲常。更何况刘兰芝还是中道被休之后还兄门的,地位之低可想而知,刘兄基本上可以主宰刘兰芝的一切。
      刘母与刘兄是母子关系。刘兄对刘兰芝的逼迫,刘母基本上无可奈何,虽然她很爱自己的女儿,也不愿违背女儿的意愿。诗中刘母规劝女儿做嫁衣等待太守家迎娶一段话体现了这一点,这与“三从”中“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相吻合。
      虽然同为母子,焦母与焦仲卿的关系和刘母与刘兄的关系相比却大相径庭。焦母对焦仲卿可以说是严加管束,焦仲卿对焦母也不得不言听计从。这中间出现了一种冲突,为什么刘母拿自己的儿子没办法,而焦母却可以主宰儿子的一切,这看似与“夫死从子”的伦常违背了,当然一方面与焦仲卿软弱的性格有关,另一方面也可能更为重要的是因为“孝”,孝顺父母也是伦理纲常,作为一个孝顺的儿子,在这两种伦常法则冲突的时候,焦仲卿选择了“孝”。
      
      二、妇女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地位
      
      《孔雀东南飞》中体现妇女在婚姻关系中法律地位的,主要表现在刘兰芝与焦仲卿之间,以及后来县令、太守派媒人来提亲时刘母和刘兄的反应。
      诗中焦仲卿与刘兰芝夫妻恩爱,二人的关系从内心层面来说在整首诗里都表现得比较平等,但由于一些制度性的原因,这种内心的平等在现实中却被扭曲了。因为焦母对刘兰芝不满,所以焦仲卿就不得不援引“七出”中“不孝(顺)父母”这一条休掉刘兰芝。虽然这并非出于焦仲卿的本意,但他却是实实在在地享有这项权力的。而刘兰芝对“不孝(顺)父母”这条休妻理由,是没有救济途径和辩解机会的。除此之外,在内心深处焦仲卿也是有男权思想的,这表现在焦仲卿得知刘兰芝被迫改嫁时说的“贺卿得高迁!磐石方且厚,可以卒千年;蒲苇一时纫,便作旦夕间。卿当日胜贵,吾独向黄泉”中。既然“同是被逼迫”,你可以休妻,刘兰芝为什么不可以改嫁呢?对这种被迫的对等后果,焦仲卿这段极具讽刺意味的话体现了在他内心深处要求刘兰芝必须依附于他的男权思想。
      县令、太守遣媒人来向刘兰芝提亲的时候首先找到的是刘母,刘母告诉女儿“汝可去应之”,这是一个细节,但这一点很重要。在县令、太守家向刘兰芝提亲的过程中,起初刘兰芝因为与焦仲卿有誓在先拒绝了,刘母也遵照刘兰芝的意愿婉拒了县令和太守家,尔后在刘兄的逼迫下,刘兰芝无奈答应了,这说明妇女在自己的婚姻中还是享有一定的自主权的,但这种自主权仍受到家庭成员特别是家长的重大影响,不是一个完整的权利。
      
      三、几个需要交代的问题
      
      (一)谁享有休妻权
      《孔雀东南飞》叙述的是刘兰芝被休回家前后发生的事情,那么到底谁享有休妻权呢?当然这样问并不严谨,既然休的是妻,那与妻相对的自然是夫了,事实上也正是如此。在整首诗的人物中,享有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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