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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治视野中的城市社区治理与业主维权

    时间:2021-04-03 12:01:4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类居住方式的变迁,“社区”这一居住形式在我国大量产生,追其溯源,城市和农村中都有社区这一形态的广泛分布,但是本文主要从城市中的社区治理切入,分析国家、市场、社会三重视野下社区的发展和治理,并结合社区中业主维权事件进行分析和阐述街道办、居委会、物业与业委会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 社区治理 业主维权 业委会
      作者简介:常征,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361
      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为每一位居民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不仅是每一位居民的深切愿望,也是我们政府应有的责任。但是单单依靠政府力量,认为“政府万能”,这个是万万不可的,所以这个美好的希冀需要国家、社会和居民三位一体的共同努力。
      一、城市社区治理概述
      (一)概念及特征
      社区(community)是社會学的一个基本概念,我国社会学者将其定义为:“由居住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人群组成的、具有相关利益和内在互动关系的地域性社会生活共同体”。据此,可将社区具有的特征概括如下:
      1.社区是一个居民社会生活共同体,辖区内居民是社区的主体。
      2.社区是一个地域性社会实体,具有一定的地理边界。
      3.社区是一个利益相关的共同体,辖区内居民之间拥有共同的利益,具有共同的需求,面临共同的问题,因而会形成共同的生活方式、心理认同和价值取向,并由此产生认同感和归宿感。
      4.社区是一种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体,辖区内居民因居住于此而产生社会交往,形成相互依存、互助互惠的内在互动关系。
      (二)城市社区治理的理论与实践
      城市社区的治理对于城市本身的稳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些功能大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联接。一个小区往往是由不同的居民组合而成,这些居民往往来自不同的职业,甚至来自不同的家乡,每个家庭的经济实力有时也相差甚远。所以此时这个小区就起到了一个很好的社会连接作用,将不同经济条件和社会背景的居民连接起来,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整体。
      2.社会参与。一个小区作为一个整体,将分散的住户连接起来,大大加强了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的力量,使得他们的社会主体情感变得更强烈,可以更好地参与社会活动,承担社会责任,在遇到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也有更加坚强的后盾和力量来维护和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3.经济发展。城市中社区所在之地,周围必将围绕着便利的商店、菜场、学校以及医院,这些功能性服务产业的聚集,势必拉动此地区的经济发展。所以,一个功能健全的社区对一个城市的经济发展也起着拉动和促进作用。
      不论是从地域经济发展角度还是从居民自身差异角度来看,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相比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明显城市社区治理要更为复杂。现代城市社区的治理,实质上是政府、社会组织以及居民三方的共同管理,并非是政府的绝对管控和统治,现代的社区治理中,“居民自治”的程度大大加深,业主们的自我管理的意识大大提高,想要自己把握主动权和管理权,自己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在街道办、居委会的存在下,物业、业委会也相继产生,造成政府、社区和业主三方主体鼎立。
      (三)我国城市社区治理存在的问题
      政府、社区以及业主三方主体的出现,虽然可以产生一定的相互督促和制约,但因为三者之间权力的不明晰,造成了三方主体之间权力的重叠,机构的冗杂,然而需要承担责任时,则相互推诿,找不到真正追责的主体。“一方面,政府超权行使权力,大量介入应当由社区居委会或者社区服务组织管理的事物;另一方面,政府又放弃了对自己应承担的责任,没有行使好自己应有的职权,管住、管好自己的分内之事。” 这种现象屡见不鲜,比如政府权力之手延长到社区,干预社区工作,将本来的指导关系变成领导关系,对社区工作指手画脚甚至横加干涉。但往往这些工作不过关时,业主向政府部门反映问题时,政府部门又将责任推还给社区。
      二、城市业主维权
      当前文中所述问题产生时,如居民的合法权益受损,而政府部门和社区之间推卸责任,造成居民无法找到真正责任主体,此时业主就需要依靠自身的力量进行维权。
      (一)业主维权问题的产生与发展
      1.业委会概述
      当业主想要维权时,单个业主的力量是有限的,所以就需要一个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根据《物权法》第75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所以,有些社区会选择成立自己的业委会。
      作为一种新型的社区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的诞生、成长和发展在我国大约有二十来年的历史。这种组织形式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从香港引进而来,最初被称之为“物业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且只在深圳、广州、上海、北京等一线城市零星出现过,数量极为稀少。 随着我国城市的发展,社区的繁荣,业委会的数量也与日俱增,其承担的责任和功能也越来越大。
      2.国家、市场、社会三重角度下的业委会研究
      业委会的存在,与国家、市场和社会都有着密切的联系,主要表现在既对立冲突,又友好合作。就国家角度而言,在居民和政府之间有权利冲突时,作为业主代表的业委会就需要站出来与政府协商来争夺权利,此时两者之间必然是冲突关系。而当政府要保障居民权利,为居民谋福利的时候,业委会又起到了很好的上传下达的作用,作为桥梁,使得政府与居民之间能形成良好的关系;就市场角度而言,当二者间有利益纠纷时,业委会的市场必然对立状态,典型表现在物业公司与业委会之间的冲突对抗。而当物业公司和业委会形成良性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共同为业主服务时,二者又呈现友好合作的关系;就社会角度而言,如果业主们能通过业委会合法稳定的维权,则合作关系大于冲突关系,如果维权手段不合法或过于激烈,造成一部分社区的不稳定,则会呈现冲突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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