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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投资法律关系一体化趋势研究

    时间:2021-03-03 00:03:2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国际投资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领域,与其他领域的法律规范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逐渐呈现“一体化”的发展趋势,这种一体化不仅指国际投资法律规范与其他领域的国际经济法律规范之间的整合,也指与非经济领域的国际法律规范的一种联结。换言之就是国际投资法不仅与贸易、金融、知识产权、竞争等经济领域的法律规范,同时与社会领域的法律规范有融为一体的趋势。
      关键词:国际投资;内部整合;外部联结
      一、前言
      随着国际经济全球化程度的越来越深,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也日渐加强,国际投资法律与其他领域的法律规范的整合和联结也是全球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主要从国际投资立法的内部整合和外部联结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国际投资立法的内部整合
      国际投资立法的内部整合是指国际投资法与其他领域的国际经济法律规范之间的整合,即国际投资法与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等之间的关系。
      (一)整合的基本形态
      1、规范性挂钩。它指两个国际经济法议题本身就具有内在联系,在谈判中把它自然地进行挂钩。比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它是投资法律规范要调整的对象,但TRIMs认为是违反了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取消一般数量限制原则,所以这项投资措施与贸易有着内在的关联。
      2、策略性挂钩。策略性挂钩就是说两个国际经济法议题本身没有什么内在关联,只是出于谈判的需要,从策略上把它挂钩起来。
      (二)整合的具体途径
      1、立法途径。指在谈判当中,把两个以上的议题挂钩起来,如乌拉圭回合中的TRIMs,就属于在立法层面上挂钩的,作为乌拉圭回合的一个议题进行谈判,然后以一揽子协议的形式出现。
      2、司法途径。司法途径就是说有时条约上没有明确说这个议题是可以挂钩的,但司法机构利用它的司法解释权和自由裁量权把两个议题进行挂钩。
      3、行政途径。对国际经济体制的分类有两种:一类是组织对成员型,一类是成员对成员型。WTO是成员对成员型的,组织本身没有实质权利,只是起一个协调召集的作用,因为涉及到成员的权利义务的分工,所以司法机构往往比较强势。WTO中USB争端解决机构,具有强权的半司法性质的机构。如果是组织对成员型的话,往往组织的行政部门比较强势,如IMF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董事、总理事会,总理事、总裁等和世界银行一样有相当大的权力,发放贷款给你,发放贷款需要什么样条件等等,所以说这个权力是组织对成员的,这一类国际经济组织,通过行政途径进行议题挂钩的可能性就较大。
      三、国际(经济立法)投资立法的外部联结
      外部联结是指国际经济(国际投资)立法和国际社会领域立法发生关联。比如像环境立法、劳动立法等等。这些社会议题为什么和国际经济议题挂钩呢?它的理论基础是什么?
      (一)“市场失灵”理论
      市场失灵理论就是指由于市场自身存在的缺陷而使资源达不到最优配置的市场状况。是指市场无法有效率地分配商品和劳务的情况。另一方面,市场失灵也通常被用于描述市场力量无法满足公共利益的状况。如化工厂,它的内在动因是赚钱,为了赚钱对企业来讲最好是让工厂排出的废水不加处理而进入下水道、河流、江湖等,这样就可减少治污成本,增加企业利润。从而对环境保护、其它企业的生产和居民的生活带来危害。社会若要治理,就会增加负担。
      为了克服和矫正“市场失灵”就必须借助于来自市场之外的另一种力量。国际经济法(国际投资法)是主张经济(投资)自由化的,但过度的自由化,就会造成市场失灵,市场失灵就会破坏有关的社会价值,如环境问题、失业问题等,所以这时就需要相应的社会立法来制衡有关国际经济(国际投资、国际贸易)自由化的立法。
      (二)“政府失败”理论(合法性理论)
      所谓政府失败理论即政府通过介入、干预经济活动未能弥补市场失灵的后果。政府失败表现为公共决策失误、政府机构的低效率、政府的扩张、政府的寻租行为。
      我们讲经济(投资)过度自由化会造成市场失灵,按传统的做法应由政府来纠正。政府在纠正市场失灵的时候,它本身也可能存在着失败或失灵的情形,就是说他的合法性可能出现问题。具体讲就是说,政府可能不是代表大多数民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而是代表少数商人的利益。这样政府就可能片面主张经济(投资)的自由化,有时就会在相当程度上忽视对社会价值的保护。因此,需要社会立法的出现。
      (三)“国际道德或正义”的理论
      传统的法律认为,法律无论如何应符合人类基本的道德和正义的准则。也就是说,按自然法理念,不管什么样的法律,都要符合自然法的准则。国际经济法虽然推动的是经济自由化,但一定要顧及到国际的道德或正义的准则,负起相应的社会立法的责任。
      (四)“宪政”理论
      宪政是以人权和人的自由为本位的一种制度安排。它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也就是实行民主政治。现在研究WTO、国际经济法,是把国际经济法和宪法的理论结合在一起,来保护人的基本权利,主要从两方面考虑:
      首先是各国国内的宪法。国内宪法制定的依据是人民的合法权益,目的是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
      其次是国际经济法的保护。在国际经济立法过程中,一方面需要强调保护个人的经济自由权,包括商人、跨国公司有投资贸易方面的自由;但同时也要看到经济自由的外部性有时会损害社会价值,如其主体跨国公司对东道国环境的污染、雇佣童工等,所以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派生的功能也要保护个人的社会权利。
      一般来讲对社会权利的保护依靠国内宪法就可以。但是,一旦社会权利遭到跨国公司的损害时,仅靠国内宪法已经不够了,这就需要依靠国际立法。这时就会推进社会立法的产生,用社会立法来制衡国际经济法。因为以经济自由化为导向的国际经济法,过于推动经济自由化,然后产生了外部性,损害个人的社会权利,就需要把社会立法纳入到国际经济法中,来保护人的社会权利。
      (五)“深嵌的自由主义”理论
      深嵌的自由主义理论的核心思想是:在推进国际自由化进程中,政府为了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采取的有效干预措施和公共支出政策,从而避免市场经济所带来的弊端。而民众对开放政策的支持,则取决于政府能否成功实行上述举措。可见,如果政府在推行自由化的过程中,能有效地为社会提供“公平、正义、安全”等公共产品,民众则会认可经济自由主义。反之,则会组织起来抵制自由主义,由此可见,“深嵌”的含义是指,经济自由主义必须内嵌于社会共同体的意志之中,成为社会共同体的“共同认知”。深嵌的自由主义理论包含两个基本原则:一是自由开放的市场化原则;二是基于公平正义的社会保护原则。前者强调市场的自发作用,后者强调政府干预,整体上强调市场和政府作用的互补。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正是在这两个原则指导下,迎来了20世纪50、60年代的整整二十年的经济高速发展期。不过,在这期间,虽然经济获得了高速发展,但是,由于没有把握好政府干预的程度,在路径依赖的作用下,政府的干预越陷越深,最后导致政府干预过度,这和市场作用过度一样,为经济发展埋下了巨大的风险,最后以20世纪70年代的十年“滞涨”的形式爆发出来,这无疑是对内嵌的自由主义的一次重大打击。(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车江波.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1
      [2]雷小红.RTA投资规则新发展[D].广西师范大学2014
      [3]陆茸.WTO与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机制平行程序问题研究[D].苏州大学2015
      [4]王仁荣.跨国公司并购法律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2012
      [5]郭建新.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J].现代商业.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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