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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职院校涉外法律职业教育分析

    时间:2021-03-03 00:02:2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我国提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以来,高职院校发展迅猛。但是作为高职层次的涉外法律教育与普通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相比无论在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方式上,还是在课程建设、教学管理上都有很大区别。从专业特色、共性问题等多角度进行分析,提出了高职院校涉外法律教育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高职院校;职业教育;涉外法律
       作者简介:谭振波(1975-),男,河北石家庄人,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副教授,法律硕士,研究方向为法学;宗泊(1976-),女,河北廊坊人,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副教授,法律硕士,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河北政法职业学院立项课题“国际经济法课程建设—从高职院校精品课程建设的角度”(编号:20102009)的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7518(2011)26-0037-03
       近几十年,是我国法学教育高速发展的时期,经过多年的恢复、重建、改革和发展,法学教育机构和法学师生人数规模都不断扩大,一个以法学学士、硕士、博士教育为主体,法学专业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法学教育体系已经形成[1]。其中,法学专业中的一个研究方向—涉外法律教育在中国加入WTO后也逐渐成熟①。随着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高新技术人才的需求量增大,2000年以来我国提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作为高职层次的涉外法律教育与普通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相比无论在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方式上,还是在课程建设、教学管理上都有很大区别。特别是我国高职层次的涉外法律教育工作还属于初级发展阶段,对于很多问题,众多同仁还在不断的探索解决方式。本文试图从专业特色、共性问题、职业面向等多角度分析高职院校的涉外法律教育工作,抛砖以期和众同仁共同探讨。
       一、教学工作应符合涉外法律的专业特点
       研究高职院校涉外法律职业教育,首先应分析涉外法律的专业特点。涉外法律除了具有法学专业的共性外,还具有明显的自身特点,这对教学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第一,涉外因素多,要求培养学生的全球化视野与思维。这个特点,要求学生在观察处理法律事务时,视野不能局限于国内情境,应站在国际性的角度,要了解别国乃至世界的基本情况,要有全球化视野与思维方式。
       第二,涉及领域广,要求培养学生具有高屋建瓴的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涉外法律专业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包括各国涉外经济法、民商法等,是一个涉及多种法律规范的综合体。在教学过程中,既要有法律基础知识的铺垫和积累,又要体现专业特色。同时要处理好相邻学科的关系,如国际经济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之间的关系,突出重点。这种宽领域的特点无疑增加了学生学习的难度,要求学生既要能宏观把握全局,又要能微观掌握规则。
       第三,理论知识更新快,要求学生学会自主学习并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随着国际经济情势的变化,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进程加速的背景下,涉外法律专业的相关内容密切结合国际经济关系发展的实际,不断补充、更新和完善。其更新迅速之快其他法律专业无法比及。这个特点要求学生不仅要学会专业的技能与知识,还要学会学习的方法,与时俱进,即必须不断学习那些学校没有赋予他的知识与技能。如何将法律发展、实践经验和职业要求结合起来,是涉外法律专业教与学过程中始终要解决的问题。
       第四,政策性倾向强,要求学生要对有关国家的经贸政策有基本的认识。国际经济法虽属于法律学科,但其确定性与稳定性较国内法律部门差,非常容易受国家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影响,甚至有的法律法规直接是政策性制度的体现与反映。这就要求在教学中不仅要求学生掌握基础理论知识,还要使学生了解有关国家的经贸政策,并随时给予动态关注。
       二、涉外法律职业教育面临的问题
       在我国法学教育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涉外法学教育受到了充分重视,得到了充分发展。但是与普通高等院校的涉外法学教育相比,高职院校的涉外法律教育无论从宏观的社会环境还是微观的教学活动,都面临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教育与社会需求脱节。和高等教育同社会需求结构性失衡一样,职业院校也存在培养的技能型人才同社会脱节的现象,而且日益显露。越来越多的职业院校学生,特别是高等职业院校的学生,进入工作岗位后,感到学非所用,实习对他们来说,成了一种简单重复劳动。主要原因是涉外法律的不少课程定位不清,还在沿用过去传统的体系,延续学历教育老路,和企业、社会联系不紧。
       (二)涉外法律职业教育的认可度不高,社会还存在着一定的误解和偏见。高职教育和普通本科教育是两种教育模式,高职教育以应用为目的,在理论学习上以够用为度,而普通本科教育重在培养学生的理论体系。在我国,轻视职业技术教育和高职生的传统观念依然存在,有些单位的人事部门在人才标准上仍然存在着普通高等教育“优”于高职教育的偏见。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高职教育主要是培养加工制造类的操作型技能人才,而对涉外法律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认识模糊。对此《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指出,高职教育要“加快培养生产、服务一线急需的技能型人才,特别是现代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紧缺的高素质高技能专门人才”。所以涉外法律专业培养的主要是面向现代服务业的人才。对于此类专业教育的人才培养定位,将在后面单独论述。
       (三)教材传统,偏重理论,与技能培养的目标脱节。教材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教师实现课程目标、实施教学的重要资源,也是课程与学生之间的纽带,是学生学习所凭借的工具和依据。但是目前的涉外法律教材,存在着两个问题。第一,适合高职院校的教材很少,绝大多数都是针对本科及以上层次的教学而编写的;第二,受我国法学教育模式强调学生素质教育和基本法律知识教育的影响,目前教材的内容与体例安排仍然主要沿袭了法学教育初期的模式,缺乏对专业技能的培养和对职业教育的重视。一言以概之,即重视法学理论教育而忽视法律职业教育。
       (四)教学活动仍以教师为主导,师生互动或学生参与较少。目前的涉外法律教学活动中教师仍是主角,课堂以教师讲授为主,学生仍是被动的接受者。学生参与教学的活动也仅局限于回答问题、完成作业等传统的形式。在校期间学生接受职业教育的途径,主要就是通过老师的讲授和少数的“模拟法庭”等训练。另外随着多媒体设备的逐渐普及,的确可以在教学中为学生展现更多的视听资料,使学生有更好的感性认识和更广的视野角度,但学生仍然是被动的听和被动的看,有时学生甚至会视觉疲劳。总之,现在在课堂上,学生是教育的对象,而不是主体,不是教学活动的积极参与者,这会使其缺乏学习的积极性,可能会对教学活动产生应付甚至反感情绪,而学生的这种不良情绪反过来势必会影响教师的情绪与教学效果,从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五)学生基础薄弱,学习能力相对较低。高职院校目前主要是专科层次,与普通高校本科学生相比,文化基础较差,比如涉外法律工作对学生的英文水平有一定的要求,如果英文基础差的话,无疑学习困难相对较大。另外,不少学生没有好的学习习惯,学习不具有计划性,学习的主动性和探索性不够,学习能力相对较低。对此,教师可能就面临着提高教学质量困难的问题。
       三、高职院校涉外法律职业教育应处理好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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