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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常态视角下环境保护税费政策的研究

    时间:2021-01-26 16:04:1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http://img1.qikan.com.cn/qkimages/sdjr/sdjr201520/sdjr201520134-1-l.jpghttp://img1.qikan.com.cn/qkimages/sdjr/sdjr201520/sdjr201520134-2-l.jpghttp://img1.qikan.com.cn/qkimages/sdjr/sdjr201520/sdjr201520134-3-l.jpghttp://img1.qikan.com.cn/qkimages/sdjr/sdjr201520/sdjr201520134-4-l.jpg
      【摘要】在新常态下,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的矛盾日益尖锐。在政府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政策措施中,税费政策发挥了突出而独特的作用,但环境保护的税费政策仍然存在着诸如排污费征收不规范、独立环境保护税缺失、税收体系不完善、税种间协调性差的缺陷。为此,文章从介绍税费政策介入环境保护领域的经济学理论依据出发,分析和阐述现行环境保护税费政策的状况及其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新常态下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税费政策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新常态 环境保护 税费政策
      在新常态的视角下,环境保护应着重把握两个方向:一是经济增速在放缓但更趋平稳,二是经济结构在优化升级、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在得以进一步发挥。经济结构的调整必然要考虑到环境的保护,新修订实施的《环境保护法》提出国家应采取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而税费政策在诸多手段中占据着突出而独特的地位。
      同时在新常态下,环境保护应把握好与经济发展、税收政策之间的关系。首先经济发展是基础,环境保护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证。其次,我国未来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就是向绿色税制发展,环境保护与税收政策的关系将愈加紧密。最后,经济发展与财政收入是源与流关系,而税收收入是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三者关系的理顺可以更好地适应当前经济改革的需要。
      环境保护的税费政策是以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污染为目的,采取的税收和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环境保护的收费政策,其主要的机理是调节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行为,来实现环境的保护[1]。在我国,现行的税费政策对生态环境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相关的政策措施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仍有改进的空间。为此,本文通过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等研究方法,为经济新常态下,我国环境保护税费政策的制定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以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和谐共存。
      一、税费政策介入环境保护领域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税费政策介入环境保护领域是有一定理论基础的,笔者通过阅读相关的资料归纳出两个主要的理论基础:公共产品理论,以及外部性理论。
      (一)公共产品理论
      公共产品理论是税收政策介入环境保护的重要理论基础。与私人物品相比,公共物品具有两个重要的特征,即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的特点意味着市场的经济主体是不愿意进入的,因为其额外提供一单位的产品,其边际成本为零。非排他性则意味着存在“免费搭车”的现象,人们可以不付出相应的经济利益,但却可以享受相应的福利。
      公共环境是典型的准公共物品,具有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搭便车”的现象。而且环境资源的产权是不明晰的,市场无法有效的介入,不可能实现环境资源的帕累托最优。此时,应发挥政府“有形之手”的作用,运用税收政策筹集资金,以有效的提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类的公共物品,实现生态环境的保护。
      (二)外部性理论
      英国经济学家庇古的外部性理论为税费政策介入环境保护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所谓外部性,是指一个微观经济主体的活动与行为会对其他的微观经济主体的福利产生影响,但是并没有通过价格机制反映出来。从对微观经济主体影响的结果来看,外部性可以划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
      环境资源的外部性主要表现在:一是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负外部效应,二是促进环境保护,生态良好的正外部性。政府可以采取税收、收费等手段进行调节,使产成负外部效应的企业其私人的成本等于社会成本,将其外部成本内在化。同时环境保护与绿色循环经济具有正外部效应,政府应该通过税收优惠等手段予以支持。
      二、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税费政策的概况及其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税费政策仍主要是以收费为主,征税为辅。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收政策主要散落于资源税、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与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法规中。同时我国的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缺失独立的环境保护税。
      (一)排污费
      2003年7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征收排污费,其具体的范围包括废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弃物排污费和噪音排污费等。如图1所示,自2003年以来我国的排污费收入总体呈现上升的趋势,这说明排污费的征收对环境污染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
      但是目前排污费的政策还存在着较大的问题。首先是排污费征收标准偏低,
      环境治理的真实成本较大,使企业宁愿选择交排污费,也不愿意进行内部的清洁生产。其次是现行排污收费制度只对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噪声污染等进行收费,征收范围窄。最后是征管执行难度较大,而且资金的使用效益不高,使排污费的征收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从表1可以看出,排污费的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这表明排污费对环境污染的抑制作用在减弱。
      (二)现行的环境保护相关税收
      1.资源税。资源税是以部分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产品的应税数量课征的一种税。我国资源税的征收开始于1984年,其主要内容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七种。2011年11月1日,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施行,增加了从价定率的资源税计征办法,规定对原油、天然气从价定率计征资源税。如图2所示,2011年从价定率改革的效果十分显著,2012年资源税收入出现了较快的增加,这表明资源税开征客观上保护了生态环境,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
      但是目前我国开征资源税的主要目的是调节资源因地域,开采状况不同而形成的级差收入,促进资源合理开发的作用十分有限。其次,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是有限的,只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等7个税目,并未将森林资源、草地资源、水资源、海洋资源等必须加以保护的环境资源纳入征税范围[2]。最后,目前的资源税只有原油与天然气是从价征收,其他的税目主要还是从量计征,单位税额过低,不能及时反映应税资源的市场价格变化情况,会导致资源的不合理开采,甚至加剧生态环境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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