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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体育明星商业活动管理的法律依据 商业合同有法律依据吗

    时间:2018-12-23 19:53:2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我国体育明星商业活动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但我国关于体育明星商业活动的法规管理比较滞后。本文对我国目前体育明星商业活动的法律和规章制度进行研究,为我国体育明星商业活动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体育明星 商业活动 法律依据
      
      1959-2000年我国共取得各种世界冠军1405个,其中非奥运项目冠军475个,奥运项目冠军930个。仅2000年我国就取得世界冠军110个,项目涉及跳水、乒乓球、羽毛球、体操等12个奥运项目及部分非奥运项目[1]。随着北京2008年奥运会和广州2010年亚运会的临近,我国将有更多的体育明星出现,企业与体育的签约将会更多,体育明星的商业活动将进入高速化发展阶段。法制化是政府对体育明星商业活动管理所运用的主要手段。由于我国体育明星商业活动还处于发展阶段,我国关于体育明星商业活动的法律和规章制度的管理显得相对薄弱,造成了体育明星商业活动的现实情况与政策管理落后之间的矛盾。因此,有必要对我国体育明星商业活动的法律和规章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为我国体育明星商业活动的持续健康发展、体育明星取得经济效益和运动成绩的双丰收奠定理论基础。
      
      一、国外体育明星商业活动管理的法律规定
      
      西方国家对体育明星代言广告有着严格的规定,如果广告中明星具有导向性地向消费者推荐产品,明星必须是该商品的真实用户。一旦发现该明星没有使用过该商品便做广告,明星就要要负法律责任。如美国有许多专门针对体育明星行为的条款,如“代言人使企业陷入了人们的蔑视、嘲弄和丑闻中,企业有权利终止合约”等等,法规虽然简短,但它却为体育明星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在美国,法律要求做广告的体育名人必须是此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一旦查出不实,就要处以重罚;法国规定体育明星电视广告必须真实、体面,尊重消费者的利益,禁止任何误导消费者的陈述、画面的出现,并且不允许用那些定期在有关电视新闻节目中露面的人的形象或声音做广告。
      
      二、我国体育明星商业活动的法规依据
      
      1. 我国法律关于体育明星商业活动的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和第l00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权”。根据该规定,运动员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应该属于无形资产,应归运动员个人所有[2]。
      2. 国家体育总局对体育明星的管理
      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化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府对体育明星商业活动的管理主要体现在正确引导、审批监督、奖金分配(表1)等几个问题上[3]。
      表1: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运动员奖金、奖励条理
      年份条例名称1981年《关于运动员参加国际比赛奖金、奖品的处理试行办法》1985年《关于运动员在国际比赛中获得国外奖金、奖品处理的规定》1988年《关于参加国际大奖赛的单位提成办法》1989年《关于国家体委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单项体育协会通过体育广告、社会赞助所得的资金、物品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社会捐赠(赞助)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奖品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国内外有奖比赛奖金、奖品管理暂行办法》
      3. 国家体育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对体育明星商业活动的管理
      在我国,培养运动员的各项费用主要依靠各级政府的财政支付,管理也由各级体育政府机构负责,因此决定了我国体育明星肖像控制带有一定的特殊性。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惯例,运动员在国家队期间往往要与其所在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签订某种集体肖像权的转让协议,按照协议的规定,运动员在国家队训练比赛期间,其集体肖像权属于国家队,国家队的赞助商可以以国家队的名义使用其集体肖像。但由于体育职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运动员在国家队解散期间,其个人肖像权往往归运动员个人支配。所以在此期间,运动员与其他企业发生的商业行为,往往不会受到国家体育总局颁布条例的限制。由于运动员成长过程的长期性和不确定性,决定了体育明星本人也开始在其商业活动中参与分红[2]。
      我国在役运动员的所有商业活动是由所在的项目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的协调和管理。运动员从事商业广告的收益,由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接受并参照《社会捐赠(赞助)运动员、教练员资金、奖品管理暂行办法》(见原国家体委令第二十三号)分配:资金按不低于70%奖励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有功人员,其余部分留作单项体育协会发展基金;运动员以其名义和技术投资入股合资、合作经营的收益,由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提出收益管理分配意见,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实施。关于体育明星的广告收入,多年来则按照我国体育总局采取的分配办法:运动员拿50%,教练员、科研人员、队医、陪练以及单项协会各拿15%,剩下的20%回馈输送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项目管理管理部门在运动训练和比赛有丰富的经验,但在开发、利用运动员商业价值方面,却缺乏专业的管理人才。尽管各个项目管理中心都设置了市场开发部,但因为大多数员工缺乏媒体管理、公共关系、品牌塑造、品牌营销、体育营销等一系列市场运作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也没有对明星的品牌管理意识,致使各项目市场开发部的工作效果不明显,对我国快速发展的体育明星商业活动形成了制约,使我国一些体育明星的经济效益不能充分发挥出来。
      
      参考文献:
      [1]陈彩香,张立.体育明星广告市场探析[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1,(2):38~41.
      [2]张国清.论我国体育明星广告市场的培育与开发[J].湖北体育科技,2005,(3):293-294.
      [3]邱雪.关于我国体育明星品牌代言人的现状研究.北京体育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体育人文社会学,P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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