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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社会责任相关诉讼程序建设之思考

    时间:2021-07-02 12:01:4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与利益相关者理论全面结合,为企业社会责任外部促进机制提供了理论依据。企业社会责任恰好构成了利益相关者的社会权利。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提出使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工作变得具体和更具操作性。推进企业社会责任诉讼应注意程序设计的科学性、程序选择的效率性、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性和相关制度的衔接性等原则。具体而言,应建立分離合一相结合的企业社会责任诉讼程序模式;科学、合理地设计企业社会责任相关诉讼程序制度;注意诉权保障广泛性与司法能动有限性之间的关系;建立、健全违反企业社会责任义务的公益诉讼机制。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诉讼程序;利益相关者;诉权保障
      中图分类号:F270;DF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2)03-0010-05
      企业社会责任既是时代的热点,也是现今的显学,企业实务界的慨然表态与思想理论界的高扬之声共同谱写着企业社会责任的理想图景。目前尽管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的内涵所指观点各异,但无论是从商业实践的蓬勃发展还是社会诉求的日趋强烈审视,几乎已无人坚持认为企业不需要承担社会责任。通过内、外规制不断完善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实现机制成为世界各国一致的信念与行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呈现出从理念转化为行动并遵循相关要求进入到普及阶段。从思想理论层面看,就研究的整体而言,经济学、管理学、伦理学、法学等多个学科的宏观论述多于微观考察。同时,在法学内又以商法、经济法、公司法、国际法等部门法路径分析居多,而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相关诉讼程序建设的论述相对较为匮乏,这或许与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密切相关。即使在有关程序性建构的思索中,也多是从如何在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实现时发挥司法能动作用角度论述,殊不知没有诉权的充分保障和广泛行使,天然具有被动性的司法是无法介入社会生活领域(包括企业社会责任)的。基于此,本文拟通过对企业社会责任相关诉讼程序建设的探讨,为切实有效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构建可行机制。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可诉机制探索的理论基础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渊源
      企业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是现代企业竞争的前提,企业竞争对社会负责是时代的要求。从社会的发展演进来看,企业社会责任既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内在价值诉求,也是社会不断演进的必然要求。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渊源可从两个方面来观照:其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出和践行符合企业自身的利益,尤其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长远利益,企业通过履行社会责任向社会报以“善”行,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从而有助于企业自身逐“利”目标的实现和达致;其二,企业社会责任的落实符合社会的发展目标,它可以满足社会(尤其是与企业利益相关的其他社会主体)的正当需求。从现实的社会关系网络来看,企业的雇员、顾客、供应商以及所在社区与企业的股东一样,都为企业的生存和运行发展作出了投入与贡献,提出企业社会责任其实就是要求企业在寻求自身发展的同时顾及这些相关主体的利益。这两个方面都是企业社会责任产生的第一性渊源。从历史的维度观察,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兴起的背景正是劳工运动、人权运动、消费者运动以及环保运动的高涨,同时各种非政府组织和行业组织参与其中积极推动,而许多跨国公司在此背景下纷纷自行制定了各自的社会责任守则。继而,企业社会责任运动超越了自律阶段,引发了相关的立法热潮。由此可见,企业社会责任的出现是企业内在需求与社会外在强制的统一,它不仅代表了商业文明的进步,也体现了社会共同体其他成员对企业行为的理性期望,这说明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始终是企业社会责任产生和运行的重要推动力量。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范畴
      单就字面含义而言,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对于社会所负有的或应当负有的责任,这种责任主要是指企业负有保持或者增进社会整体利益的责任。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中负有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义务,以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实际上,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涵盖十分宽泛的术语,它究竟包括怎样的具体责任形式并不明确。加之,“责任”一词本身的含义就相当模糊且存在歧义,因此导致了对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理解出现诸多纷争。不只如此,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范畴,也有一些不同的认识,如“道德(伦理)责任说”、“法律责任说”、“道德(伦理)责任与法律责任统一体说”和“综合性复合型责任说”(即企业社会责任具有经济、法律、道德、政治、文化等为一体多重复合属性)等。整体而言,这一问题在理论上是极具争议的。有学者认为,随着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争论的深入,社会责任的内容已扩展为以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愿责任为基础的社会责任框架体系。有学者则从对企业社会责任从伦理意义、法律意义和企业内生意义三个维度予以解构,其同时指出三种性质的企业社会责任既是相互依存的,也是可以相互转化的,但“仅有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机制是远远不够的”。笔者认同上述观点,同时认为切勿矫枉过正,在追求社会管理创新、构建法治秩序的当今中国,不仅应看到企业社会责任的多重意义,更应洞悉强化法律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蕴——这不仅仅是如果没有法律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机制是不健全的,而且其他层面或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都可以直接或间接转化为某种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意涵
      法律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起码可以从“企业”、“社会”和“责任”三个维度来把握。
      1 “企业”的维度。承担相应社会“责任”的主体主要是企业,即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第一序位的主体不是企业的股东、董事个体,而是企业。企业是一种社会性的存在,它不仅属于运行中的经济体,而且属于社会的分子。经济性(逐利性)是企业外在的、表见的属性,而运行于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企业确确实实地存在着外部性问题,社会性可对“经济性”的肆虐形成一定的约束和必要的节制。企业不只是经济组织,而是“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二元存在”。企业作为“法律拟制主体”的运行離不开天然主体即自然人(企业的实际经营者)的行为,既然企业有履行社会责任的义务,那么,企业经营者就应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如果企业未履行其应负社会责任,当然应首先由企业承责。同时应该看到,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从根本上说是企业经营者未尽职责所致,因此,企业的实际经营者也必须承担责任。笔者认为,提出企业经营者的社会责任对落实企业社会责任意义重大,这应是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深化和实践运行推进的必然要求。
      2 “责任”的维度。在现代汉语中,“责任”通常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分内应做的事”,二是指“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通常前者被称为积极责任,后者则成为消极责任。企业社会责任首先是一种积极责任,这也就是一种预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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